返回列表 工程款计价取费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规则解析及实务指引工程造价项目投资范围

  鼓楼工程造价审核中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计价取费问题始终是争议最为集中、裁判最为复杂的领域之一。由于工程计价涉及合同约定、定额标准、材料价格、人工费调整、甲供材处理、规费计取等多重变量,发承包双方在结算阶段往往因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对计价规则适用存疑而陷入僵局。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一系列案例,为这些争议问题的裁判提供了清晰的标准和尺度。本文精选八则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围绕材料差价、设计变更计价、甲供材扣减、工期延误调价、人工费调整、异地保险计费、劳保统筹费用及人工费风险范围等八个核心议题,梳理裁判要旨并提炼实务启示,为工程建设各方提供参考。

  ▲材料差价签证不符合约定的,不计入工程价款——最高法明确签证效力的形式要件要求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贵州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工程结算中材料差价签证的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认定。该案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包含“不确定部分”,其中涉及未经发包方盖章确认的材料价差部分,金额合计达一百余万元。合议庭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对于大宗材料,承包方必须在材料采购前七个工作日内呈报《材料报价清单》,由发包方认可后,组织承包方、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调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确定价格。其他零星材料则按照《贵州省造价信息(遵义地区)材料价格》载明的单价或双方协商单价进行结算。鉴于材料市场价格随行情不断变化,对该部分价差的认定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从严把握。因该部分签证未经发包方盖章确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价差确认程序,故鉴定意见中“不确定部分”所涉两项材料价差费用共计一百二十一万余元,不予计入工程价款。甘肃工程造价审计网

  【实务启示】

  本案例的裁判规则清晰地表明,在工程价款结算中,材料价差签证的形式要件至关重要。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材料认质认价程序作出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承包方在采购材料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完成报价、确认、签证等手续,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相关费用无法获得支持。同时,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报价后应按照约定时限及时组织核价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否则可能承担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利后果。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再336号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可参照合同签订地定额计价——最高法明确设计变更计价的法律适用规则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上海某公司与北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就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部分的计价问题作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宿迁专业工程造价咨询

  本案中,案涉工程因设计变更重新作出施工指令,对于该部分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发承包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虽然合同文件中对工程造价、单价及合同总价有详细约定,但并未约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部分的工程款计算方法,亦未约定造价顾问公司计算设计变更增加费用时应当遵循的具体标准和依据。合议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因此,原审判决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最终意见书》第二组数据,按照工程所在地广西的定额子目计价确定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实务启示】

  该案例确立了设计变更增量工程计价的裁判规则:当事人对变更部分价款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参照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进行结算。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尽可能明确设计变更的计价方式,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导致结算争议。同时,当协商陷入僵局时,定额计价作为法定的补充性计价依据,具有明确的司法适用空间。宿迁工程造价审核公司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1015号

  ▲甲供材扣减应以定额用量为准,承包方不得主张节约归己——最高法纠正甲供材扣减计算标准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浙江某建筑公司与烟台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就甲供材的扣减方式作出了重要的纠正性认定。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将甲供材金额四千九百八十四万余元计入工程总造价,但在扣减时仅扣除了承包方实际使用的四千九百六十三万余元,差额部分未予扣减。承包方对此的解释为,差额部分系其通过精细化管理节省下来的材料用量,节省下来的利益理应由其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一审判决在甲供材的计入和扣减环节采用了不一致的计算标准,存在明显不当。同时,案涉工程甲供材中的钢筋和混凝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材料,定额用量是正常施工条件下的标准用量。承包方关于其通过施工节省即可享有差额部分的主张,缺乏充分的法律和合同依据。因此,应当以鉴定确定的甲供材总额四千九百八十四万余元为基准进行扣减,一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应予纠正。

  【实务启示】

  该案例明确了甲供材扣减的核心规则:无论承包方实际使用了多少,扣减的基准应当是定额确定的标准用量或合同约定的供应总量,而非实际消耗量。承包方不应将甲供材的节约视为自身利润来源,甲供材的节约管理是承包方的合同义务而非权利来源。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甲供材的供应总量、超供责任和节余归属作出明确约定,以减少结算环节的分歧。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原理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终920号

  ▲因双方原因导致工期顺延,顺延期间的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应予调整——最高法确立混合过错下的调价规则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贵州某高速集团与湖南某建设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就工期顺延期间人工、材料价格上涨费用的承担问题作出了重要认定。案涉合同约定工期为七百三十一天,但实际施工周期远超合同约定,工期延长系发承包双方原因共同导致。其中,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因素包括河溪水库方案的反复修改、工程设计多次变更等;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因素则涉及施工准备工作滞后、施工进度滞后、因炮损等问题发生阻工事件、质量整改返工、设备及人员投入不足等。

  合议庭认为,本案应当在查明因双方各自原因分别导致停工时间的基础上,进一步判断发包方是否应当承担因工期顺延而产生的材料、人工费上涨等增加费用及具体金额。双方混合过错导致的工期延误,其费用分担应按过错比例和因果关系综合认定,不能简单由任何一方单独承担。

  【实务启示】

  工期延误费用分担是建设工程纠纷中的疑难问题。本案例的裁判思路提示发承包双方:当工期延误系双方混合过错所致时,相关增加费用应按过错程度和延误时间比例进行合理分担。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留存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停窝工的原始记录和签证文件,作为索赔的依据;发包方在发出变更指令时应充分评估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避免被动承担不必要的成本增加。邢台工程造价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941号

  ▲合同约定不明时,人工费应按照合同字面意思解释予以调整——最高法运用文义解释方法解决人工费调价争议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贵州某县政府、教育局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就人工费的调整方式作出了运用文义解释方法的典型裁判。经审理查明,当事人签订的一系列施工合同分别约定“采用定额计价办法办理预、结算,按照《贵州省五部计价定额(200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进行二次综合解释的通知》、黔建建通[2011]564号文件和最新相关调整文件执行计价和取费,不下浮。定额缺项根据当期市场情况进行计算,人工费按最新规定按实调整,机械费按市场价调整”“人工费、机械费按最新规定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人工费(含机械操作人员人工费)按相关文件调整”。

  合议庭按照上述条款的约定,将“最新规定”“相关文件”按照文义解释方法认定为签订合同时贵州省规范人工费的既有文件,即黔建建通[2011]564号文件,以及2014年10月1日之后发布的新规范文件黔建建通[2014]463号文件。据此,原审依据上述两份规范性文件分段计价结算人工费,并未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相关认定应予维持。电力安装工程造价

  【实务启示】

  本案的裁判规则表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人工费调整有约定但表述较为原则性时,法院倾向于运用文义解释方法,结合合同签订时和履行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确定人工费调整的具体标准。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人工费调整条款时,应尽可能明确所依据的文件名称、文号和生效时间,避免因表述模糊而引发争议。同时,对于施工期间新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如合同约定“按最新规定调整”,则应按照该文件执行。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177号

  ▲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以外缴纳保险,不能证明与本工程有关,相关费用不应计入工程造价——最高法严格审查异地保险费用的关联性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佑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就异地缴纳的四项保险费用是否应计入工程造价问题作出了严格认定的裁判。案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四项保险、劳保统筹按定额规定计取”。根据《1999陕西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及装饰工程费用定额》所附《费用定额若干问题说明》的规定,参加了四项保险的施工企业按标准分别计取各项保险费,未参加保险的施工企业不得计取此项费用。

  承包方在一审中提供了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四项保险费用的票据,但缴纳地点不在陕西。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承包方未能证明该费用的缴纳与案涉工程存在直接关联,二审中亦未能补充提供充分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对该笔四项保险费用不予认定、未将其计入工程造价的处理,符合合同约定和定额规定,应予维持。工程造价行业分析

  【实务启示】

  本案的裁判规则对施工企业的保险费用计取提出了明确的证据要求:如承包方在工程所在地以外缴纳保险费用,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费用与具体项目之间的关联性,否则相关费用将不被计入工程造价。施工企业在跨省承接工程项目时,应当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关于四项保险费用的计取政策,并在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保险费用的计取方式和依据。如在工程所在地未参保,建议主动与发包方就该费用的处理方式进行协商约定,避免结算争议。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1335号

  ▲建设工程劳保统筹费用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高法明确劳保统筹费用的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就劳保统筹费用是否应计入工程造价作出了以意思自治为优先的裁判认定。合议庭认为,劳保统筹费用相对于建设方而言属于工程造价范畴,对于施工方而言则是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两者在含义和金额上并不完全相同。鉴定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计算出的劳保统筹费数额是建设单位应当缴纳的数额,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但最终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因此,发包方根据双方在合同造价条款中“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的约定,主张将鉴定意见中计取的该部分造价予以扣除,具有合同依据。二审判决对该部分造价认定存在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工程造价执业制度范本

  【实务启示】

  本案例确立了劳保统筹费用计取的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劳保统筹费虽然属于法定规费范畴,但合同双方可以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该费用是否计入工程造价作出特别约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谈判阶段应充分理解劳保统筹费的性质和计取规则,对是否将其计入工程造价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避免在结算阶段因约定不明而陷入争议。一旦合同明确约定不计入,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事后不得以法定规费为由主张调整。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418号

  ▲施工合同未约定人工费调整的风险范围的,应参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执行——最高法认定人工费指导价属于政府指导价,不应列入计价风险范围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聚尔溢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就合同未约定人工费调整风险范围时的处理规则作出了明确认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的公告》的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为强制性条文,要求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该规范第3.4.2条进一步规定,因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造价国外发展情况

  合议庭据此认为,在案涉合同价格调整部分未就人工费调整的风险承担作出约定的情形下,不能简单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中的人工费标准进行取费,还应当考察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是否影响合同价款调整。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GB50500-2013)(建标〔2013〕4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人工费指导价属于政府指导价,不应列入计价风险范围”的规定,案涉工程人工费调整应当依据施工期间政府颁发的人工费指导价进行调整,鉴定机构将该部分人工费价差五十万余元计入变更工程造价,并无不当。

  【实务启示】

  本案的裁判规则具有重要的实务指导意义:即使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固定价款或固定单价,但未就人工费调整的风险分配作出明确约定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期间发布的人工费指导价调整仍可能影响合同价款的调整,相关风险依法应由发包方承担。因此,合同双方应在签约前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人工费调整的政策规定,审慎约定风险分配条款。完全排除人工费调整的“无限风险”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范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应在合同价格调整条款中明确约定人工费调整的适用条件和调整方法。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5682号

  工程款计价取费纠纷的裁判,既是对合同约定的解释与适用,也是对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的理解与运用。上述八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从材料价差签证、设计变更计价、甲供材扣减、工期延误调价、人工费调整、异地保险计费、劳保统筹费用及人工费风险范围等不同维度,为工程结算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标准和实务指引。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合同的签约质量和履约证据管理,将争议防范的关口前移,方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结算阶段的纠纷与损失。工程造价项目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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