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后,情形认定与工程价款处理浙江工程造价咨询价格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价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若然将实体工程比喻为参天大树的话,那么建设施工合同就是它的根,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如果要一个工程能够顺利进行,建设过程中有规可循,有法可依,一份有效力的施工合同无疑是最好的保障,然而有时天不遂人愿,常常因为各种的原因致使合同失去效力。那么合同在什么样的情形下无效,事后又该怎样处理价款纠纷?这既是实务中高频出现的争议焦点,也是施工企业、发包人和法律从业者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合同无效不等于事情结束,反而往往意味着更复杂的法律关系需要厘清、更多的证据需要梳理、更细致的责任需要划分。只有把无效情形和事后处理方式弄清楚,才能在纠纷中站稳脚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念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是指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建筑工程,另一方根据合同约定检查工程质量,合格后,支付相应酬金的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前提下订立的合同。它既是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也是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控制的重要依据。一份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应当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为合同效力埋下隐患。西宁打地基工程造价

  正常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形式,可简单理解为发包人把一个工程交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把其中非主体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分包人甲乙丙丁等,然后分包人再组织具体的施工。他们的合同相对关系即是: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具体施工人员。这种层层递进的结构,有利于专业分工和资源整合,但也对合同管理和资质审查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旦某一环节出现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资质不符等问题,就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影响整个合同体系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

  按照民法典第791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亦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把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过发包人同意,可以把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把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把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吉林小型温室工程造价

  禁止承包人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把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要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若是违反以上规定的建筑施工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什么情况下是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呢?

  我认为可以归纳为下列的几点,违反者将造成合同无效:

  〔1〕肢解发包、肢解分包。前者为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后者是承包人不得把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肢解发包和肢解分包看似把工程拆小、便于安排,实则破坏了工程管理的整体性和责任的统一性,容易造成质量失控、责任推诿和造价混乱。

  〔2〕转包。这种情形主要是分为两种:全部转包与肢解转包,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定义,不履行合同约定与义务,把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把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以上两种形式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转包的核心在于承包人没有实际履行施工义务,而是把工程整体或实质性地交给他人完成,自己只收取管理费或差价,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本质相违背。大型玻璃温室工程造价

  〔3〕二次分包。即是再分包,分包单位把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条款)再分包容易导致管理链条过长、责任主体模糊、质量安全难以保障,因此法律对此明确禁止。

  〔4〕主体结构转包,即是把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转让给其他承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要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主体结构是工程安全的骨架,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能转包或违法分包,否则将直接危及工程安全。

  〔5〕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包施工建设工程所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

  建筑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企业的名义及资质证书挂靠与建设单位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资质是承包人能力的法定证明,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意味着承包人可能不具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合同效力自然受到影响。挂靠则是借用他人资质承揽工程,既扰乱市场秩序,也容易造成责任不清、风险失控。

  〔6〕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而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如公共建筑、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建筑、有国有出资的工程等)必须招标的项目关系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安全,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破坏了公平竞争和程序正义,合同效力难以得到法律认可。福州地铁集团工程造价

  〔7〕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跟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为准;如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此合同由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也可以视为合同无效。这一规定旨在维护招投标结果的严肃性,防止当事人通过“阴阳合同”架空中标合同,损害其他投标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8〕发包人由于违反建设工程审批手续,例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不影响合同效力)规划审批手续是工程合法建设的前提,未取得相关许可就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效力存在瑕疵。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不影响合同效力,这一点在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不能把土地使用权证与规划许可证混为一谈。

  ▲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及价款处理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806条,承包人把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需要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过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智能配电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下列的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能够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于由于建设工程不合格导致的损失有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合同无效,双方解约

  按照《民法典》第806条,可以分为下列两种情形:

  ➊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即承包人把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一规定赋予了发包人在承包人严重违约时的救济权利,避免发包人因承包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而陷入被动。

  ➋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即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一规定同样保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而由承包人单方承担损失。

  〔2〕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处理

  ➊合同无效,造成解约后,发包人需要支付承包人相应工程价款,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工程价款折价补偿的唯一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获得折价补偿的基础,质量不合格则可能面临修复、扣减甚至无法获得补偿的后果。工程造价包含哪些过程

  ➋双方当事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过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民法典建工合同解释一》第24条);验收不合格的,可以修复,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但是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补偿。这一处理方式既体现了对工程质量的高度重视,也兼顾了承包人的实际投入和合理利益,避免一刀切地否定承包人的全部劳动成果。

  ➌按照《民法典建工合同解释一》第13条:发包人对于因为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有过错的,需要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即是发包人根据过错责任比例,对承包人无法获得工程价款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原则)。这一规定体现了责任与过错相匹配的原则,防止把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全部归咎于承包人,也促使发包人认真履行自身义务。

  建筑施工合同有的时候跟婚姻很像,若然双方可以和和睦睦,携手共进,那便是最好的情形。不过若是一开始就有一方想作奸犯科或者双方皆各怀鬼胎,彼此掣肘。那么亦希望大家停止互相伤害,尽快结束这段“孽缘”,“体面”分手。合同无效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无效之后仍然纠缠不清、互相消耗。依法处理价款纠纷,及时固定证据,明确责任边界,才是对双方都负责任的做法。对于发包人而言,应当重视合同效力审查,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对于承包人而言,应当依法承揽工程、依约履行义务、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合同无效而陷入被动。只有各方都尊重法律、敬畏规则,建设工程市场才能更加规范有序,工程建设才能更加安全高效。浙江工程造价咨询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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