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谈谈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事后工程价款的处理方式合理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设计大纲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若然将实体工程比喻为参天大树的话,那么建设施工合同就是它的根,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如果要一个工程能够顺利进行,建设过程中有规可循,有法可依,一份有效力的施工合同无疑是最好的保障,然而有时天不遂人愿,常常因为各种的原因致使合同失去效力。那么合同在什么样的情形下无效,事后又该怎样处理价款纠纷?


  ▲建设施工合同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是指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建筑工程,另一方根据合同约定检查工程质量,合格后,支付相应酬金的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前提下订立的合同。


  正常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形式,可简单理解为发包人把一个工程交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把其中非主体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分包人甲乙丙丁等,然后分包人再组织具体的施工。他们的合同相对关系即是: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具体施工人员。宏大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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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按照民法典第791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亦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把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过发包人同意,可以把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把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把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把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要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若是违反以上规定的建筑施工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什么情况下是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呢?


  我认为可以归纳为下列的几点,违反者将造成合同无效:


  〔1〕肢解发包、肢解分包。前者为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后者是承包人不得把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压实工程造价


  〔2〕转包。这种情形主要是分为两种:全部转包与肢解转包,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定义,不履行合同约定与义务,把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把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以上两种形式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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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二次分包。即是再分包,分包单位把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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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主体结构转包,即是把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转让给其他承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要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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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包施工建设工程所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


  建筑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企业的名义及资质证书挂靠与建设单位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


  〔6〕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而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如公共建筑、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建筑、有国有出资的工程等)


  〔7〕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跟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为准;如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此合同由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也可以视为合同无效。工程的工程造价包括


  〔8〕发包人由于违反建设工程审批手续,例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不影响合同效力)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和事后工程价款处理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806条,承包人把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需要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过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下列的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能够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于由于建设工程不合格导致的损失有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工程造价算是工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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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无效,双方解约


  按照《民法典》第806条,可以分为下列两种情形:


  ➊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即承包人把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➋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即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处理


  ➊合同无效,造成解约后,发包人需要支付承包人相应工程价款,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工程价款折价补偿的唯一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➋双方当事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过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民法典建工合同解释一》第24条);验收不合格的,可以修复,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但是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补偿。


  ➌按照《民法典建工合同解释一》第13条:发包人对于因为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有过错的,需要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即是发包人根据过错责任比例,对承包人无法获得工程价款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原则)。


  建筑施工合同有的时候跟婚姻很像,若然双方可以和和睦睦,携手共进,那便是最好的情形。不过若是一开始就有一方想作奸犯科或者双方皆各怀鬼胎,彼此掣肘。那么亦希望大家停止互相伤害,尽快结束这段“孽缘”,“体面”分手。合理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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