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各地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梳理(上)桥梁预算编制

  人力预算编制原则这篇文章整理了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问题的解答,内容基本包括了该领域中的争议要点,帮助从事此领域实务工作的各位同仁掌握高法的最新裁判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合同效力、工程价款、工期质量、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多个层面,不同法院在具体问题上的裁判思路也存在差异。通过梳理高院解答,可以更好地把握实务中的裁判尺度,为案件处理、合同审查和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7日

  为了解决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的法律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立足审判实践,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疑难和争议较大的问题,逐项给出裁判思路和处理意见,对统一裁判尺度、提升案件审理质效具有重要参考意义。预算编制的职责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属管辖的范围应当怎样理解?

  下列案件是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以及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工程款债权转让,债务人和受让人由于债务履行发生的纠纷。

  (4)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

  理解专属管辖,关键在于把握纠纷是否与建设工程本身紧密相关、是否涉及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核心事项。只要属于上述范围,就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查明事实、勘验现场和统一处理相关争议。科技项目预算编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仲裁条款涉及管辖等相关的问题应当怎样认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除非实际施工人表示认可或者表示受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仲裁条款约束,否则仲裁条款仅是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实际施工人、合法分包人起诉承包人或者直接起诉发包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审理。若然本案诉讼需要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仲裁结果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理,待仲裁程序结束后再恢复审理。人民法院对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予以认定。

  实际施工人、合法分包人和承包人约定了仲裁条款,又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实际施工人、合法分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仲裁已终结后,又起诉发包人的(包含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亦约定了仲裁条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审理。

  【3】未有经过招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应怎样认定?

  当事人以建设工程未有经过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除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1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2018年6月6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的相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经过招投标,只有依法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项目,未招标才可能影响合同效力;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项目,当事人以未招标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通常不能得到支持。医院预算编制要求

  【4】签订中标通知书后未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合同是否成立?

  招投标过程中,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中标通知书,承包人或者发包人拒绝跟对方签订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这时候应当视为双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约合同成立。中标通知书具有承诺性质,一旦发出并到达中标人,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此后拒绝签订正式合同文本,并不影响本约合同的成立,但可能涉及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问题。

  【5】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怎样认定合同效力?

  存在多次诉讼,发包人在此次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这一处理体现了尽量维护合同稳定、促进工程建设的思路。若发包人在起诉前已经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合同效力可以得到补正;若始终未取得,则可能影响合同效力认定。薪酬预算编制说明

  【6】发包人未有经过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无效,是否必然造成分包合同也无效?

  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必然造成分包合同无效。如果承包人把部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施工方,则分包合同有效,除非案涉工程本身存在违法性,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案涉工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等情形。合同效力具有相对性,总包合同无效并不当然波及合法分包合同,关键还要看分包本身是否合法、分包人是否具备资质、工程本身是否违法。

  【7】怎样确定“黑白合同”中作为结算依据的合同?

  中标合同有效,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中标合同与其他合同都是无效的,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不能区分实际履行的合同的,以后签订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不过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订施工合同的除外。这一规则的核心在于维护中标合同的严肃性,防止当事人通过另行签订合同架空招投标结果,同时也要兼顾客观情况变化带来的合理调整需求。我国预算编制时间

  【8】当事人已经达成结算协议后,又以合同无效反悔,应怎样处理?

  当事人就建设工程价款自行达成结算协议后,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否定结算协议确定的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和稳定性,除非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否则当事人应当受其约束,不能随意反悔。

  【9】发包人能否参照无效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过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请求对承包人进行折价补偿。合同无效不等于承包人一无所获,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进行折价补偿,既避免发包人获得不当利益,也保护承包人的合理投入。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过这个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是否能够参照合同的约定计算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过这个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关于质量、工期、进度款支付等索赔条款的约定计算损失。这一处理方式在实务中有利于解决损失举证难的问题,使损失计算更接近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管理费应怎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原则上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的,法院可以按照合同系借用资质或转包、违法分包等不同类型,结合出借资质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因素予以适当支持,通常不宜超过总工程款的3%。管理费是否支持、支持多少,取决于是否实际履行管理职责、管理行为是否真实发生以及合同无效的具体类型,不能仅凭合同约定当然取得。属于专项预算编制

  【12】合同均无效情形中,总包合同与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关于工程款的差额应怎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情形中,承包合同高于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工程款差额的性质属于非法利益,转包、违法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根据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结算后又以承包合同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对于超出部分的工程款提出不予支付抗辩的,人民法院应综合合同履行情况、施工工程内容及行业惯例等情形予以调整,通常不宜超过差额部分工程款的8%(包含税金、管理费在内)。不过发包人明知且认可的,该抗辩不能成立。该规则既体现了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否定评价,也兼顾了实际施工人的合理投入和工程实际情况,避免发包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得不当利益。

  【13】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一方以审计、财政评审结论不真实、客观要求重新鉴定应怎样处理?审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审计或者拖延审计应怎样处理?

  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根据约定处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不真实、客观,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对争议事实做出认定。

  行政审计或者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者在约定期限及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就工程价款结算无法达成一致申请司法审计鉴定的,应予准许。这一规定既尊重当事人对结算依据的约定,也防止审计、评审久拖不决导致工程款长期无法确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实务中,当事人应当注意保存审计、评审申请、催告、答复等证据,以便在审计无法进行或拖延时及时寻求司法鉴定救济。桥梁预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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