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各地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梳理(下)乡镇预算编制措施

  全面预算编制时间在上一部分梳理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前13项内容,涉及专属管辖、仲裁条款、合同效力、黑白合同、结算协议、管理费处理、审计评审等核心问题。本部分继续梳理第14项至第28项解答内容,涵盖借款预支工程款、以房抵债、发票与付款、逾期利息、质量鉴定、优先受偿权、挂靠、层层转包、工伤赔偿、合法分包、罚款条款以及措辞变化等实务中高频出现的疑难问题。这些解答立足审判实践,针对具体争议给出了明确的操作指引,对从事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的同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4】借款预支工程款应怎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出具借条预支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在结算工程价款过程中主张抵扣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要一并处理。也就是说,预支工程款虽然形式上表现为借款,但实质上与工程价款结算密切相关,不能在结算时将其割裂开来单独处理。当事人主张抵扣的,应当将借款本金及利息与工程价款一并核算,避免重复计算或遗漏抵扣,确保结算结果真实、完整。预算编制方法辨析

  【15】以房抵债协议在结算中应怎样处理?

  在工程款结算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以承包人建设的房屋抵冲工程价款的,在案件结算中需要一并予以处理。除非承包人可以证明存在发包人拒绝履行以房抵债义务或者其他履行障碍情形。以房抵债是工程款支付的一种特殊方式,其实质是以房屋所有权抵偿工程价款债务。在结算中一并处理,有利于查清债务清偿情况,避免发包人重复支付或承包人重复主张。若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拒绝履行以房抵债义务,或者存在其他履行障碍,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16】发包方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拒绝支付工程款应怎样处理?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开票义务与付款义务之间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开具发票是承包人的附随义务,而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发包人不能以未开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但若合同中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则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要求承包人开具发票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样既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也避免了当事人因同一事实反复诉讼,节约司法资源。经费预算编制及时

  【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欠付工程款的逾期利息应怎样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由于欠付工程款产生的损失通常应当认定为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费应当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依据,不过当事人可以证明其资金占用损失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能够按照过错程度、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这一规定既为逾期利息计算提供了明确标准,也保留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空间,体现了公平原则。当事人主张更高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损失确实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与对方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8】发包人认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要求司法鉴定的,应当达到何种证明程度?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明确,针对建筑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质量承包人应当承担更重的瑕疵担保责任,所以在诉讼中,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以地基基础或者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抗辩不支付工程款,以及要求进行质量鉴定的,发包人应当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这一规定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既防止发包人随意以质量问题为由拖延付款,也保障了发包人对确实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权利。发包人不能仅凭怀疑或口头主张要求鉴定,而应当提供初步证据,如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质量缺陷记录等,证明质量问题确实可能存在。

  【19】应怎样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主张优先权应当具备的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下达预算编制通知

  装饰装修的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当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应理解为装饰装修的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同时应当举证证明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可单独评估且与其他工程一并拍卖。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密不可分,若不能单独评估价值,就无法确定优先受偿的范围。因此,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应当证明装饰装修部分可以单独评估,并且能够与建设工程一并拍卖,从而实现优先受偿。

  【20】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随之转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设立的立法本意是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从而促进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具有从属性,不具有人身属性,所以,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优先受偿权是保障工程款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其从属于工程款债权本身。债权转让时,优先受偿权作为从权利一并转让,符合立法本意和权利属性,有利于受让人实现债权,也有利于促进工程款债权的流转和实现。

  【21】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应怎样认定?

  承包人有证据证明以发函、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参与对建设工程变价分配等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予认可。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并不局限于诉讼或仲裁,发函主张、协议折价、申请参与变价分配等方式,只要能够证明承包人已经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都应当得到认可。这体现了对承包人权利保护的灵活性和务实性,也有利于降低行权成本,提高行权效率。设计与预算编制

  【2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能够通过调解确认?

  以调解方式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可以确认,不过为了避免虚假诉讼、损害案外人利益等的情况,法院需要进行实体审查,重点审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工程款债权的范围等实质性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特别要审查是否存在当事人虚增工程款数额、伪造竣工记录、伪造付款期限、伪造行使时间等情形。未经实体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的,不予出具调解书。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优先受偿权确认的审慎态度,既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要防止通过调解方式损害其他债权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

  【23】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应怎样处理?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下列的两种情形处理:

  (1)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而未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处理,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第三人。

  (2)发包人对借用资质不知情的,出借资质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使代位权。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第三人。

  这一规定根据发包人是否明知借用资质的事实,分别赋予实际施工人不同的救济途径,既保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发包人的合理预期和合同相对性原则。

  【24】层层转包中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责任应怎样认定?营业预算编制过程

  实际施工人向层层转包人或者层层分包人主张给付工程价款,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可以证明已经付清工程价款的,其前手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通常不再承担给付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链条中各主体的责任边界。已经付清工程价款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不应当再次承担给付责任,否则将导致重复支付,有失公平。实际施工人应当向未付清工程价款的相对方主张权利,避免无谓扩大责任主体范围。

  【25】发包人是否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发包人把建设工程承包给符合资质的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责任,不过对合法承包人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予以明确认可的,需要承担责任。

  发包人把建设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承包人,发包人需要承担责任。

  发包人在对外垫付赔偿款后,有权向无资质的承包人、实际用工人或者把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合法承包人进行追偿。

  把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合法承包人对工伤赔偿需要承担责任,且有权向实际用工人进行追偿。

  这一规定根据发包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认可违法转包分包挂靠行为、承包人是否具备资质等因素,合理确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和追偿路径,既保护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避免责任无限扩大。

  【26】合法分包的情况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项下内容的分包人是否能够直接起诉发包人?现金收入预算编制

  合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项下内容的分包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起诉发包人。这一规定赋予了合法分包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有利于保护分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减少层层追索的诉累,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27】约定的罚款条款的性质应怎样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处以罚款的,应当定性为违约金条款,当事人申请调整的,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罚款条款虽然使用了“罚款”一词,但在民事合同中,其本质是违约金条款,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当事人认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28】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颁布后措辞方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不再使用“非法转包”、“肢解分包”措辞,改为“转包”、“支解分包”。这一措辞变化体现了法律用语的规范化和统一化,实务中应当注意使用新的表述,避免因用语不规范造成理解偏差或文书瑕疵。

  这些解答仅供湖南省内各级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作为参考,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理由时可按照本解答的相关意见进行说理,然而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实务中,当事人和代理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综合运用这些解答意见,准确把握裁判思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乡镇预算编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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