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基础资料责任”风险福州司法鉴定 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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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萍乡司法鉴定工程总承包把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深度融合,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作业过程,对于建筑业管理、建设市场参与主体的技术、管理能力,特别是资源整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的工作中,应坚持以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出发点,通过漏洞填补的方式来完善和补充合同为落脚点。填补的方式之一是: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的具体应用过程中,应当是结合《菲迪克(FIDIC)银皮书》《菲迪克(FIDIC)黄皮书》《菲迪克(FIDIC)红皮书》相关条款的适用。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再次明确工程总承包通常采用EPC与DB方式。DB合同模式适用范围比较窄,EPC总承包模式已经在我国广泛的推广运用。DB合同模式最初主要是应用于由厂家或者承包商负责设计、施工或者安装调试后,交业主使用的电气工程、机械工程、以及化工等项目。目前逐步推广应用到由承包商负责设计与施工的建筑、石油管道、土木等工程项目。


  【2】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市场核心驱动力在于固定价格。这个固定价格包括了业内称为三固定“价款固定、工期固定、质量固定”。三固定的相互关系:工程工期、工程质量,是工程价款的直接对价。工程价款的固定必须是以工程工期与工程质量都固定为前提。


  工程总承包模式得以推行的基础逻辑:发包人支出固定的成本,就能够保证在固定的时间取得预期质量的工程,以确保发包人整体投资效果的实现。


  【3】在实践中,合同履约争议的焦点与法院审理难点主要集中在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合同义务交织约定后的界定。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2.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根据专用合同条件与《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与设施资料,气象与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与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以及按照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导致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才可以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当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由于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与延误的工期。民事司法鉴定


  1.12《发包人要求》与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当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需要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按照《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与(或)工期延误,以及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7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除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与推断负责,由于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造成承包人解释或者推断失实的,根据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者疏忽的,需要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承包人应当对现场与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且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经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且已经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经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与风险,但是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5】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合同义务交织约定后的界定的两个典型案例,一是《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另一个是。见2021年4月27日分享的《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下工期风险研究(一)》。从两个典型案例中,可以品味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存在的漏洞,以及应当是结合《菲迪克(FIDIC)银皮书》《菲迪克(FIDIC)黄皮书》《菲迪克(FIDIC)红皮书》相关条款的通过漏洞填补的方式来完善和补充合同的必要性。白城司法鉴定


  【案例1】: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甘01民初522号】


  联合体牵头人北京富通公司及成员单位山西省化工设计院与窑街煤电公司签订了《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油页岩炼油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合同书》与《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油页岩炼油项目二期工程总承包技术协议书》。


  案涉项目于2016年5月25日至8月9日期间进行了第一次带料试运行,又在2017年7月25日至10月22日进行了第二次带料试运行,不过系统无法实现独立满负荷运行。


  在2019年4月30日,北京富通公司与窑街煤电公司共同组织以金涌院士为组长的专家团队对案涉项目运行情况与改造技术方案进行了评审。这个专家评审意见认为:现场原料实际指标低于设计值是造成自产煤气热值低,系统无法实现独立满负荷运行的关键因素。


  北京富通公司认为窑街煤电公司提供的原料不符合技术协议第3.9条约定的原料参数指标是导致案涉项目未能通过达产达标测试与总体竣工验收的根本原因,其责任应当全部归于窑街煤电公司。


  窑街煤电公司认为案涉项目为EPC项目,北京富通公司应当提供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以及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并且最终向窑街煤电公司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由于案涉项目至今未能通过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的约定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北京富通公司无权主张工程价款。正光司法鉴定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料是否符合技术协议约定的原料参数指标,其举证责任在于窑街煤电公司,窑街煤电公司有义务证明原料参数指标符合技术协议约定的标准。案涉项目未能通过达产达标测试与总体竣工验收的责任在于窑街煤电公司。


  【案例2】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滁州市环境卫生社会化服务中心与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皖11民终1150号】


  下2013年4月28日,滁州市环卫中心作为发包人,凌志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滁州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升级改造工程EPC总承包工程合同书》。由于出水无法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相关的要求,处理工艺存在着缺陷,无法满足运行负荷与排放标准要求。下2015年6月4日,环卫中心提起诉讼(凌志公司亦提出反诉),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滁州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升级改造工程EPC总承包工程合同书》。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11日作出(2015)琅民一初字第01078号民事判决。凌志公司提起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工程未能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出水量为由,作出(2016)皖11民终字1150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解除合同等判项。


  按照滁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滁州市环卫中心在招标文件中已经就进水水质的对项目运行所带来的风险向凌志公司予以充分明示,凌志公司应当实地考察垃圾渗滤液各项污染物的指标数值,并且据此作出是否参与投标的决定,一旦其公司向滁州市环卫中心作出投标报价,即表明其已经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其公司应当受招标文件各项条款的约束。而且上述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也是属于双方EPC合同的一部分,同时,凌志公司亦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滁州市环卫中心有故意隐瞒进水水质各项指标的情形,所以,凌志公司认为案涉EPC工程未能达到合同约定出水量的原因是滁州市环卫中心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进水水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福州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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