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剖析已完成部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典型案例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规范 202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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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在当前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投入。然而,部分建设单位为追求工程进度,往往忽视土地性质、招标程序等前期工作的合规性与完整性,致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频频受阻,甚至无法按期完工或顺利竣工。施工合同若未对此类情形作出明确约定,或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以书面形式确认施工内容及工程量,便极易在工程中止、需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时引发争议。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最终只能诉诸法院,并申请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本文将以一宗典型的市政道路工程案例为切入点,系统剖析已完成部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全过程、关键问题与应对策略。

  ▲案例背景

  2012年12月1日,原告(施工单位)与被告(建设单位)就某地三条道路(分别为道路一、道路二、道路三)及其附属工程正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由原告承建上述三条道路的道路工程及雨污水管网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形式约定为按实结算,并在工程造价总价基础上进行下浮8%。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整。然而,工程自开工后推进并不顺利,直至引发诉讼时仍未完工。2019年,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某地人民法院,核心诉求之一是请求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道路一、道路二、道路三道路工程及雨污水管网工程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案件争议焦点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已完成工程的价款认定存在巨大分歧。原告主张,根据其测算,本工程总价款约为4825万元。而被告则抗辩称,原告的诉求是基于工程图纸设计的全部工程量提出的,并未充分考虑工程实际未完工的状态。被告认为,实际工程造价必须依据设计图纸,并结合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慎计算,同时强调具体工程量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或通过司法鉴定予以明确。双方争议的实质在于已完成工程量的准确认定、计价标准的适用以及部分费用项目的合理计取。惠州市司法鉴定所

  ▲问题分析与鉴定全过程

  受理法院的鉴定委托后,鉴定机构立即启动了严谨的鉴定程序。首先对法院移送的全部鉴定材料进行了系统性阅读与深入分析,进而明确鉴定工作中的难点、确定鉴定依据、选择科学的鉴定方法,最终形成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为应对双方可能提出的异议做好了充分准备。

  〖1〗精准识别鉴定难点

  (1)工程进度复杂,工程量计算繁琐:本工程涵盖三条道路,各条道路均未竣工,且施工进度差异显著。加之工程采用分段施工模式,同一条道路不同桩号区段的施工完成情况亦不相同,这导致已完工程量的统计与计算工作异常复杂。

  (2)隐蔽工程居多,书面证据效力存疑:作为典型的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其主体部分如路基、管网等多为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量计量单不仅不完整,且原被告双方对其证明力及所载工程量的真实性意见截然相反,致使鉴定过程中争议点丛生。

  (3)过程资料缺失,措施项目难以核实:由于施工周期较长,且过程管理可能存在疏漏,关键的过程影像资料等辅助证据严重缺乏。双方对于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费,如临时设施、降尘措施、大型机械进退场等,均无法提供清晰、一致的确认记录,给准确计价带来极大困难。广东华生司法鉴定所

  〖2〗全面收集造价鉴定依据

  鉴定工作的公正性与准确性高度依赖于完备、可靠的依据。本次鉴定所依据的材料主要包括两大部分:

  (1)法院提供的核心鉴定资料:包括某法院出具的司法鉴定委托书、详细的庭审笔录、本案所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全套工程竣工图纸与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文件)、竣工结算报审资料、工程结算书、工程移交检查验收记录以及双方部分确认的《本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完成情况统计》等关键文件。

  (2)通用的法规与标准依据:鉴定严格遵循国家、省、市各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与工程造价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适用的工程定额。同时,参照了施工期间相关的材料价格信息、人工工资指导价等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3〗科学确立鉴定方法

  (1)已完工程量的确认方法:已完工程量的计算,原则上以原被告双方曾共同确认的《本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完成情况统计》为基础,参照施工图纸及该统计表进行。当统计表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或统计表未能涵盖现场实际施工内容时,则以鉴定人员协同法院组织现场踏勘所得的测量记录为准。

  通过细致的现场勘验,明确了各条道路的实际施工范围:道路一施工范围为K1+213—K3+540,道路二施工范围为K0+045—K0+952,道路三施工范围为K0+875—K1+367(特别注明不含行车道6%灰土原槽处理以下部分)。滨海县司法鉴定所

  对于存在争议的管道砂石基础回填做法,鉴定方案采取了现场选取代表性点位进行开挖验证的方式,以实际观测结果明确砂石回填的真实工程量。

  关于人行道土方工程,根据原被告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道路一与道路三的人行道部位挖土及回填土方工程量,以各工程挖填土方总量为基数,按照人行道宽度占总路宽的比例进行计算。

  (2)材料价格的确认方法:材料价格的取定,依据原告方提供的、经监理单位签署确认时间的《工程量计量单》及《工程量签证单》,对应采纳同期《某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的相应材料价格。在具体操作上,遵循优先采用某县建筑材料指导价,其次采用某市建筑材料指导价,若二者均缺失,则通过市场询价方式合理确定的优先级原则。

  (3)人工单价的确认方法:人工工资的调整,同样依据上述经监理确认的计量单和签证单所载时间,严格对应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相应时期官方发布的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文件。

  (4)工程类别与费用计取:本次鉴定的三条道路工程类别,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版)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关于措施项目费和规费,经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就以下项目达成一致:通用措施费计取了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为0.2%)、临时设施费(费率为1.5%)、材料与设备检验试验费(费率为0.15%)。对于费率规定为区间值的措施项目,本次鉴定统一取中值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仅计取基本费部分(其中土方工程按1%,市政工程按1.1%)。工程排污费本应按实际缴纳凭证计取,但因缺乏有效缴费票据作为依据,故本次鉴定暂未计入。厦门中证司法鉴定所

  〖4〗出具征求意见稿及异议处理

  在全面消化送鉴资料、深入理解项目背景与争议焦点的基础上,鉴定机构经过meticulous的核对、分析与计算,最终形成了《某地三条道路及其附属工程已完成部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并正式提交委托法院,由法院转交原被告双方征求意见。随后,鉴定机构收到了双方就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多项异议,并逐一进行了专业分析与书面回复。

  (1)双方提出的主要异议包括:

  关于工程量计量/签证单的效力问题:被告质疑原告提供的《工程量计量单》及《工程量签证单》均未加盖发包人(被告)公司印章,也无被告方人员签字,仅有施工单位(原告)和监理单位的签章,质疑其能否作为鉴定依据。

  关于道路清表工程量的争议:原告主张道路一编号NO1的计量单已明确清除表土工程完成,且该工程量未包含在设计院出具的道路一逐桩横断面图所示的挖填方量内。被告则抗辩称设计图纸中的横断面图工程量已包含清表工作量。

  关于土方装车及运输费用的争议:原告主张道路一施工中土方发生了装车及3km以内运输,并提供了现场运输车辆照片。被告否认存在土方外运,认为原告照片不足以证明外运事实,主张无此费用。

  关于洒水降尘费用的争议:原告主张施工中使用了洒水车降尘,但因时隔久远无法提供证据。被告予以否认,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反对计取该费用。

  关于大型机械进退场费用的争议:原告主张按施工期间实际使用机械种类和数量计算进退场费。被告则认为应按其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机械安排及实际发生费用计取。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资格

  (2)鉴定机构的分析与应对:

  对于工程量确认依据问题:鉴定机构指出,鉴于本工程多为隐蔽工程,对于如河塘清淤、障碍物拆除等仅施工时可计量、后期难以核实项目,在无其他反证情况下,暂按已有《工程量签证单》载明工程量计算,但该部分费用在鉴定意见中单独列明,最终是否采信由法院经质证后裁定。

  对于清表工程量争议:鉴定机构在征求意见稿中按“清表工程量未包含在横断面图示工程量内”的方式处理。同时建议法院向原设计单位发函,明确图纸设计意图,鉴定机构将依据设计单位的正式回复在最终鉴定意见中作出相应调整。

  对于土方运输及降尘费用争议:鉴定机构在征求意见稿中采用了条件列项的方式。明确了若发生土方装车运输的单价,以及是否计取洒水降尘费用的差异,并将具体是否发生、工程量多少的认定权交由法院裁判。

  对于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争议:鉴定机构同样将不同机械的进退场费用标准列出,具体哪些机械实际发生、进退场次数为何,建议由法院根据双方证据情况判定。

  〖5〗出具最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

  在充分吸收法院反馈和双方合理意见后,鉴定机构出具了最终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显示,某地三条道路及其附属工程已完成部分的造价鉴定总金额约为人民币3940万元(此金额包含双方无争议部分及部分有争议但按鉴定方法暂估的部分)。尤为重要的是,鉴定意见书对于原被告双方仍存重大争议的项目,创新性地采用了“争议项分别列明”的方式,即针对同一争议点,根据不同可能性分别计算出对应的造价金额,并明确说明各项计算的依据和条件,为法官最终裁判提供了清晰、多角度的专业参考。山西灵石司法鉴定中心

  ▲案例启示与心得体会

  〔1〕深刻理解司法鉴定的独特属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性质、目的和方法上均显著区别于常规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算审核通常建立在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目标是确定一个双方认可的固定造价。而司法鉴定则源于双方无法自行解决争议,需由中立第三方在诉讼程序中提供专业意见。因此,鉴定成果往往呈现为“无争议部分造价”与“有争议部分造价”并存的形态,鉴定机构的核心职责是客观呈现事实与专业判断,而非替代法庭作出裁决。

  〔2〕严格遵守鉴定程序与职业操守:鉴定机构必须严格遵循《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等行业准则。一切鉴定活动均应在法院委托的范围内进行,坚决不越权。鉴定过程中的每一关键环节,如现场勘验,必须由法院法官主持,组织双方共同参与;鉴定机构应始终保持中立,避免与任何一方单方面接触;所有用作鉴定依据的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程序并由法院正式移交,以此确保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3〕坚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根本原则:鉴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摒弃个人主观倾向,完全依据鉴定规范、经质证的资料、现场勘察记录、法庭笔录以及法院的明确要求开展鉴定。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问题,鉴定人员应恪守“以鉴明事,不代审裁”的底线,将争议焦点、各方主张及对应的造价影响清晰、无偏地列明,把事实认定权交还法庭。鉴定机构的专业判断应仅限于工程造价技术范畴内的问题。

  〔4〕提升鉴定成果的专业性与可用性:成功的司法鉴定要求鉴定人员不仅精通造价专业知识,还要具备梳理复杂案件事实的能力。必须深入研读所有送鉴材料,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围绕委托事项高效开展工作。最终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应当逻辑层次分明,语言表述精准,结论清晰明确,使不具备专业背景的法官和当事人也能轻松理解鉴定思路与结论,从而有效支撑法庭审理与判决。

  综上所述,已完成部分工程的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融合了专业技术、法律程序与职业伦理的复杂工作。它要求鉴定机构及人员具备高超的专业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坚定的中立立场。通过本案例的详细解析,我们希望能够为同行在处理类似复杂鉴定项目时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共同促进工程造价鉴定行业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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