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司法鉴定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公共资金的使用,其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仅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更是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石。然而,在实务操作中,因采购文件编制不严谨、采购程序执行不规范或评审标准设置不合理而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本文剖析的这起典型案例,生动展示了当采购人在多个关键环节同时出现失误时,即使项目已行进至中标结果公告阶段,也可能在供应商的有力投诉下,被财政监督部门认定为违法,最终导致整个采购成果“推倒重来”。该案例如同一面多棱镜,折射出政府采购活动中一系列高频且致命的合规风险点,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所有供应商都具有深刻的警示与教育意义。
▲案例核心要点聚焦
本案例的裁判要点集中揭示了采购人在执行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的三类典型违法行为,这些行为直接触及了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红线”:
1.违法处置供应商质疑:采购人对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提出的、符合法定形式的质疑,未进行实质性审查和答复,而是错误地以“质疑供应商不具备质疑资格”为由直接认定“质疑无效”。此行为粗暴地剥夺了法律赋予供应商的合法救济权利,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关于质疑提起与答复的程序性规范。东江司法鉴定所
2.以不合理条件实施差别或歧视待遇:采购文件通过设置一系列苛刻且与项目实际需求关联性不强、或属于制造商内部资料的技术及商务要求,变相限制、排斥了部分潜在供应商,构成了法律明令禁止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具体表现在:
要求对众多带“”号的(即作为实质性条款的)技术参数,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检测报告,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将非国家强制性的“产品责任险”特定高额保额设置为商务评分因素。
要求对多项普通厨房设备提供制造商公章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依据。
这些要求超出了证明产品性能所需的合理范围,往往只有特定品牌或代理商才能满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禁止设置不合理条件的强制性规定。
3.违反非单一产品采购的核心产品设置规定:该项目采购内容为多种厨房设备,属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确定并载明“核心产品”。此程序性缺失不仅影响后续评审(如处理多家投标人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情况),也反映了采购需求管理和文件编制的粗疏。商丘虞城司法鉴定
上述要点的叠加,使得本次采购活动从程序到实体均存在重大瑕疵,最终招致了中标结果被撤销的严厉法律后果。
▲案件基本事实全景回溯
投诉人因对“某智慧农业(中药材)产业园研学基地建设项目研学中心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的质疑答复不满,依法于2025年3月31日向项目所在地的樟树市财政局提起投诉。财政局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调取并审查了该项目全过程的采购活动材料,最终对本投诉案作出了审查终结决定。本案争议源于采购文件本身及采购人对质疑的处理方式,投诉人共提出了六项具体投诉事项,直指采购活动的多处“命门”。
〖投诉事项1〗:采购人非法剥夺供应商质疑权,程序严重违法。
投诉人于2025年3月24日,即在依法获取采购文件后的法定期限内,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内容提出了书面质疑。采购人于3月26日收到质疑函,却在3月28日作出答复,认定投诉人“不具备质疑资格,其质疑无效”。采购人/代理机构声称,其在3月28日上午曾多次通过短信和电话联系投诉人,要求补充证明材料以证明其质疑符合资格与时效,但因投诉人“以各种理由推脱”而未能在其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故得出上述结论。投诉人认为,采购人此举属于“非正规回复”,未依法对其质疑事项进行任何实质性答疑,涉嫌程序违法。绍兴司法鉴定协会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将多项技术参数的“制造商公章检测报告”设为实质性条款,构成不合理门槛。
投诉人详细列举了招标文件中多达六处将特定技术参数的符合性证明,与“提供带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制造商公章”进行绑定的条款,并明确标注“不满足或不提供做无效标处理”。这些涉及“食品净化机”、“电磁炉通用控制板”、“电磁炉通用机芯”、“电磁单头大炒炉”、“长龙式洗碗机智能软件系统”以及“静电油烟净化器通用电源”等技术细节。投诉人指出,要求检测报告必须加盖制造商公章(而非投标人公章或权威检测机构公章),这一要求极不合理。因为检测报告本身由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已具权威性,再强制要求制造商公章,对于非制造商直投的代理商、经销商而言,获取难度极大,实质上构成了对特定供应商(即制造商自身或其紧密关联方)的倾斜,排除了其他合法渠道的竞争者,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3〗:评审标准中将“制造商授权检测报告”作为技术评分因素,加剧不公平。
投诉人进一步指出,在招标文件第七章的评审办法“技术分”部分,采购人将“食品净化机、烹饪设备、制冷设备、长龙式洗碗机、厨房灭火系统、消毒设备、静电油烟净化器、排烟设备”等众多产品的特定技术参数,以及需要加盖制造商“授权”公章的检测报告,设置为评分项。这意味着,即使不满足这些带制造商公章的报告不会导致投标无效(区别于投诉事项2的“无效标处理”),但也会在评分上处于极大劣势。这种设置同样是将投标人的得分能力与其是否能取得制造商深度授权绑定,而非完全基于产品本身的技术性能,构成了在评审阶段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司法鉴定免费咨询
〖投诉事项4〗:商务评审因素设置“产品责任险”高额保额及额外认证要求,脱离项目实际。
投诉事项4聚焦于商务评审部分的不合理设置:
产品责任险要求:要求投标人所投的“电磁平头炉”等五种产品必须具备特定高额赔偿限额的“产品责任险”,并根据保额高低设置1-2分的得分阶梯。投诉人认为,产品责任险并非国家强制性保险,其设置的高额保额要求(如年度累计赔偿限额最高要求超过8000万元)与本次“研学中心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的规模、风险等级明显不相适应,属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商务条件。
额外认证要求:要求“四格售卖保温台”等六种产品的制造商必须具有“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及食品接触产品卫生认证证书”,并据此加分。投诉人认为,对于这类常规厨房设备,其安全性、卫生性本应通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来保障,额外要求特定认证证书,且需制造商盖章佐证,再次提高了非制造商直投供应商的响应难度,构成不合理限制。
〖投诉事项5〗:未依法设置核心产品,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失。
投诉人明确指出,本次采购涉及多种厨房设备,属于明确的“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然而,在整个招标文件中,采购人并未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合理确定并载明本项目的“核心产品”。这一程序性缺失,使得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和后续可能出现的评审情形处理(如核心产品品牌雷同的处理规则)失去了依据。
〖投诉事项6〗:未依法落实节能产品优先采购政策。
投诉人最后指出,招标文件未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等政策规定,对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给予明确的政策加分或优先采购待遇,未能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导向。司法鉴定条例浙江
▲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与权威依据
樟树市财政局在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后,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了权威处理决定。该条款明确规定:对于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若投诉是针对采购文件提起,且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如果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合同,则应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据此,财政局作出了如下决定:本项目的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依法开展采购活动。这一决定意味着,此前所有的开标、评审、中标公告均失去法律效力,项目必须回到起点,重新编制合规的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流程。这对于采购人而言,不仅是前期工作付诸东流,更面临着项目延期、效率损失及公信力受损的多重代价。
▲处理理由的逐层深度剖析
财政局对每一项投诉事项均进行了严谨的审查和说理,其分析过程本身就是一部生动的政府采购法律适用教科书:
〖1〗关于投诉事项1(违法处置质疑):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财政局经审查时间线确认:项目招标文件下载期限为2025年3月10日至17日。投诉人于3月14日下载文件,于3月24日提出质疑,完全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的法定期限内。采购人于3月26日收到质疑函,依法应在7个工作日内(即最晚4月4日前)作出答复。然而,采购人却在收到质疑函后仅2天(3月28日),就以“不具备质疑资格”为由草率认定质疑无效。财政局明确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规定,投诉人的质疑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属于“有效质疑”。采购人作为质疑答复主体,其首要义务是接收质疑函并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实质性答复,而无权在法定期限内以要求补充材料为由,单方面认定供应商“失去资格”。采购人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拒收”或“不依法答复”质疑,程序严重违法,故投诉事项1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至4(不合理条件设置):紧扣“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与“合同履行相关性”的标尺。河南商水司法鉴定
财政局将投诉事项2、3、4的核心,归纳为审查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是否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审查标准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针对投诉事项2(带号实质性条款):财政局认为,将“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检测报告”作为众多技术参数的实质性响应条件(不满足则废标),直接违反了该条第(二)项“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及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证明产品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CMA报告已足够,强制附加“制造商公章”属于额外增设的、与证明产品性能无直接必然联系的苛刻条件,明显不合理。故投诉事项2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技术评分因素):同理,在技术评分部分要求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检测报告”作为得分依据,虽不直接导致废标,但其性质同样属于不合理的评审因素设置,限制了竞争。故投诉事项3成立。但财政局也补充说明,要求提供某些产品的功能认证证书作为评分因素(非资格条件),若该认证能反映产品的先进性或特定功能,且非国家强制,则不一定违法,需具体分析。
针对投诉事项4(商务评分因素):财政局的审查更为细致:
产品责任险部分:认定要求特定高额保额的产品责任险,属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商务条件。厨房设备的采购与安装合同,其履行风险主要体现在工程质量、工期、售后服务等方面,强制要求高额产品责任险(且非国标强制)超出了项目合理风险保障需求,构成不合理条件。此部分投诉成立。
食品接触产品认证部分:要求提供相关产品的“食品接触产品安全/卫生认证证书”并制造商盖章,同样被认定为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此部分投诉成立。但财政局也指出,若仅将此类认证设置为评审因素(非资格条件且不要求制造商公章),则需视其是否与项目需求相关而定,本案中因附加了制造商公章要求而被认定违法。
〖3〗关于投诉事项5(未设核心产品):程序合规性的刚性要求。南粤司法鉴定所
财政局确认该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采购人负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法定义务。未设置核心产品,属于采购文件编制的重大程序性缺陷,影响了采购活动的规范性。故投诉事项5成立。
〖4〗关于投诉事项6(节能产品政策):政策功能落实的审查。
财政局经审查认为,招标文件在“投标须知”部分虽提及节能环保产品,但未明确给予其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待遇,存在表述不完整的问题。不过,在“评审办法”中,采购人对部分非强制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设置了加分项,这体现了优先采购的政策导向。因此,投诉关于“未留政策性加分”的主张,部分反映了文件瑕疵,但采购人通过评审因素落实了部分优先政策。故投诉事项6部分成立。
▲案例启示与延伸思考
本案堪称一堂代价高昂的“政府采购合规实践课”。它深刻警示所有采购活动参与方:
对于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而言:
1.敬畏程序:必须将法定的质疑投诉处理程序视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试图在程序上“刁难”或“简化”供应商合法救济权利的行为,都将面临监管部门的严格纠正。
2.需求管理精细化:编制采购需求和技术商务要求时,必须紧扣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每一项要求都应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论证,坚决杜绝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或设置隐性壁垒。尤其要警惕将“制造商公章”、“特定授权”、“非强制高额保险”等作为门槛。司法鉴定方案模板
3.文件编制标准化:必须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如非单一产品必须明确核心产品、依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避免因低级程序错误导致全盘皆输。
4.强化内控与培训: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经办人员、代理机构人员的法规培训和责任约束,提升专业化水平。
对于供应商而言:
1.善用法律武器:本案展示了供应商依法维权、通过质疑投诉程序成功纠正采购方违法行为的完整路径。供应商应熟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核心法规,在权益受损时勇于并善于依法维权。
2.关注文件细节:在参与投标前,应仔细研读采购文件,对其中可能存在的排他性、歧视性条款保持敏感,并可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质疑,从源头参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
本案中财政局依法、全面、细致的审查和说理,树立了监管权威,维护了法制统一。它表明,有效的行政监督是保障政府采购“三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最后一道防线。
总之,政府采购并非简单的“买东西”,而是一项严肃的、受严格法律规制的公共财政支出活动。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或刻意违规,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最终导致采购失败、资源浪费和公信力损伤。本案例的六项投诉“暴击”及其处理结果,用事实再次重申:合规,是政府采购活动不可动摇的生命线。天津司法鉴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