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司法鉴定报告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实践中,鉴定人时常面临一个关键问题:当认为某些争议项不合理时,是否仍需在鉴定报告中予以列明?这个问题的本质涉及鉴定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鉴定人的职业权限边界以及司法鉴定程序的基本要求。本文通过系统分析相关法律法规、鉴定规范及司法案例,深入探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争议项处理的法定程序和操作规范,为鉴定实践提供清晰指引。
一、鉴定人与法院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人与人民法院之间构成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同意鉴定申请后,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这种委托关系决定了鉴定人必须遵循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完成鉴定工作。
从法律性质角度分析,鉴定委托合同实质上属于承揽合同范畴。鉴定机构作为承揽人,需要按照定作人(人民法院)的要求完成鉴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在这个过程中,鉴定人虽然具备专业知识,但其权限来源于法院的委托,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开展鉴定活动。如果鉴定人擅自超越委托范围或拒绝执行法院的合理要求,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司法鉴定赔偿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3.2条明确规定,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如果对委托鉴定范围、事项或鉴定要求有不同意见,应当向委托人进行释明。释明后,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最终决定执行鉴定任务。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鉴定活动中法院的主导地位和鉴定人的从属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鉴定活动享有监督权和指导权。鉴定人认为不合理的争议项,如果属于法院委托鉴定范围内的事项,鉴定人不能单方面决定不予列明。正确的做法是:首先向法院书面说明认为该项不合理的理由和依据,然后根据法院的最终指示进行处理。如果法院坚持要求列明,鉴定人必须遵照执行,但可以在鉴定报告中同时表明自己的专业意见。
二、鉴定规范中争议项列明的法定要求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对争议项的处理作出了详细规定。第5.1.3条指出,鉴定人应当根据鉴定项目纠纷调查情况,依据委托人的要求,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这意味着,只要争议项属于委托范围,无论鉴定人个人认为是否合理,都应当如实列明。
鉴定意见的出具形式具有严格规范。根据规范要求,鉴定人可以根据争议情况出具以下不同类型的鉴定意见:一是确定性意见,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形;二是推断性意见,适用于需要基于专业知识进行判断的情形;三是供选择性意见,适用于存在多种可能性的情形;四是供参考性意见,适用于需要委托人进一步决策的情形。天意司法鉴定所
对于未完工程的造价鉴定,规范第5.10.6条作出了特别规定。单价合同解除后的争议鉴定,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首先,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其次,需要明确合同解除的违约方身份;最后,根据违约方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这些规定表明,鉴定人不能仅凭个人专业判断就决定争议项的处理方式,而必须严格遵循规范程序和法院指示。
在实际操作中,鉴定人需要建立完善的争议项处理机制。对于每一个争议项,都应当记录以下内容:争议的具体内容、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及依据、鉴定人的专业判断、与法院的沟通情况、最终处理决定及理由。这种完整的记录既是对鉴定工作的规范要求,也是防范执业风险的重要措施。
三、未完工程造价鉴定的特殊考量因素
未完工程的造价鉴定具有独特的复杂性。由于工程未完整实施,很多合同条款的适用性需要重新评估。鉴定人需要综合考虑工程完成程度、合同约定内容、实际情况变化等多重因素。
在确定鉴定方法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明确工程的实际完成状态。通过现场勘查、资料审核等方式,准确记录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的具体内容。其次,需要分析合同解除的原因和责任归属。不同原因导致的工程中止,可能适用不同的计价原则。再次,要考虑市场价格变化因素。如果合同履行时间较长,可能需要调整计价基准。西华司法鉴定所
对于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造价鉴定,需要特别关注合同价格的适用性问题。如果采用的是固定单价合同,且工程只完成了部分内容,直接套用合同单价可能不够准确。这时,鉴定人需要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参照合同单价重新组价。但重新组价必须建立在充分证据基础上,不能随意变更计价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遇到工程完成程度难以准确界定的情况。例如,某层楼只完成了部分抹灰工程,部分砌墙工程。这种情况下,鉴定人需要采用合理的计量方法,如通过现场测量、资料比对等方式,尽可能准确地确定已完工程数量。同时,需要在鉴定报告中详细说明计量方法和过程,供法院判断使用。
四、鉴定人专业判断与法院指示的平衡机制
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专业判断与法院指示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鉴定人作为专业人员,有责任基于专业知识提出独立、客观的意见;另一方面,作为受托人,又必须尊重委托人的最终决定权。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至关重要。当鉴定人对某些争议项的处理存在不同意见时,应当通过正式渠道向法院说明。说明内容应当包括:争议项的基本情况、鉴定人的专业分析、不同处理方案的比较分析、推荐方案及理由等。这种沟通应当是双向的,既要充分表达专业意见,也要认真听取法院的考量。
在特定情况下,鉴定人可能需要坚持专业原则。如果法院的指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专业技术规范,鉴定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3.3条规定,说明情况后拒绝执行相关指示。但这种拒绝必须基于充分的法律和专业技术依据,不能随意使用。再审立案司法鉴定
完善documentation是平衡双方关系的重要保障。鉴定人应当完整保存所有与法院的沟通记录、工作底稿、计算过程等资料。这些资料既是对鉴定工作的证明,也是在发生争议时保护鉴定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
五、造价鉴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不仅是技术工作,也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鉴定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在合同价格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需要参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计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这一规定为鉴定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鉴定,还需要特别注意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例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工程项目的计价方式和程序有特殊规定,鉴定人需要确保鉴定工作符合这些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例如,(2014)民一终字第69号判决书明确指出,在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可以参照政府发布的定额标准进行计价。这一裁判观点体现了司法实践对造价鉴定工作的指导原则。
鉴定人在适用法律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一是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二是要注意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协调适用;三是要关注最新法律法规的变化,确保适用正确的法律依据。协商司法鉴定机构
六、鉴定报告撰写的规范要求
鉴定报告是鉴定工作的最终成果,其质量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采信度。在争议项列明方面,鉴定报告需要满足以下规范要求:
首先,报告结构应当完整清晰。包括基本情况说明、鉴定依据、鉴定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等基本部分。对于存在争议的事项,应当单独设立章节进行详细说明。
其次,争议项的描述应当客观准确。对于每个争议项,都需要说明争议内容、各方观点、证据材料、鉴定人的分析判断过程。描述应当使用专业、中立的语言,避免主观倾向性表述。
再次,鉴定意见的表述应当明确具体。如果是供选择性意见,应当列出各种可能方案并说明适用条件;如果是推断性意见,应当说明推断的依据和可靠性程度。所有意见都应当有相应的证据和分析支持。
最后,报告应当妥善处理敏感信息。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需要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信息披露程度。必要时可以与法院沟通确定信息披露方式。
七、典型案例分析与实践启示
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争议项处理的实践要点。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鉴定人认为发包人提出的部分索赔项不合理,未在鉴定报告中列明。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些索赔项属于委托鉴定范围,鉴定人应当列明并说明理由,最终决定对该部分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司法鉴定空气环境
这个案例表明,鉴定人不能以"不合理"为由拒绝列明委托范围内的争议项。正确的做法是:如实列明各项争议,同时附注专业意见,说明认为不合理的理由,由法院最终裁决。
另一个案例涉及未完工程的造价鉴定。鉴定人直接按照定额计算已完工程价值,未考虑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法院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重新鉴定。这个案例提醒鉴定人,必须尊重合同约定,不能随意变更计价原则。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总结出以下实践要点:一是要严格遵循委托范围;二是要尊重合同约定;三是要完善沟通机制;四是要保持专业中立。这些要点对提高鉴定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八、完善鉴定工作的建议与展望
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公信力,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相关工作:
首先,健全鉴定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细化争议项处理的程序要求,明确鉴定人与法院的权责边界。同时,加强规范宣贯培训,提高鉴定人的规范执行能力。海南补充司法鉴定
其次,优化鉴定工作机制。建立鉴定人与法院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完善争议项处理的程序规范。推广使用标准化工作文书,提高鉴定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再次,加强鉴定人队伍建设。完善鉴定人执业培训体系,提高鉴定人的专业能力和法律素养。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促进鉴定人队伍的专业化发展。
最后,推进鉴定技术创新。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鉴定工作效率,如使用BIM技术进行工程量计算,利用大数据进行价格分析等。通过技术创新提升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将更加规范化、专业化。鉴定人应当适应新要求,不断提高执业水平,为建设工程纠纷解决提供更优质的专业服务。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争议项的处理,关系到司法公正和专业权威的平衡。鉴定人既要坚持专业判断,又要尊重司法程序。通过完善制度规范、优化工作机制、提升专业能力,可以更好地发挥造价鉴定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鉴定人应当认识到,列明争议项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专业责任的体现。通过客观、全面地呈现争议内容,为法院裁判提供专业支持,这才是鉴定工作的价值所在。随着实践发展,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制度将不断完善,为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司法鉴定具体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