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计中工程量清单缺陷的系统性纾解与合规管理路径探究佳木斯中院司法鉴定 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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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办理司法鉴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是核定项目最终造价、厘清各方经济责任的核心环节。其中,工程量清单缺陷是引发结算争议、导致审计结论出现偏差的主要诱因之一。一份存在漏项、描述不清、计算偏差或特征不符等问题的清单,如同一份模糊不清的施工地图,极易将结算工作引入歧途,引发发承包双方的价格纠纷,甚至影响项目的最终交付与使用。

  因此,系统性识别、准确界定并妥善处理工程量清单缺陷,已成为工程造价管理、合同履行及审计监督中一项兼具专业性、合规性与艺术性的关键工作。本文将深入剖析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内在成因、外在表现、处理依据、实务流程与风险防范机制,构建一个从缺陷认定到合规修复的全过程管理框架,为保障结算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与高效提供专业指引。

  〔1〕清单缺陷的多元样态、法理溯源与责任界定逻辑

  工程量清单并非简单的数据罗列,而是承载了工程范围、技术标准、计价基础等核心合意的重要契约性文件。其缺陷往往根植于招投标阶段,显化于施工过程,最终爆发于结算审计环节。要有效应对,首先需对其进行精确的“病理学”分型。

  缺陷的表现形态是多元的。最为常见的是“项目漏项”,即施工图纸明确包含的工程内容,在清单中完全缺失,形成计价真空。其次是“项目特征描述缺陷”,包括描述模糊不清、与图纸或规范严重不符、或漏列关键的技术参数、材料规格和施工标准,导致投标人无法准确报价,或结算时对工作内容产生重大分歧。宁夏经纬司法鉴定

  第三种是“工程量计算偏差”,表现为清单数量与按图示及计算规则得出的实际工程量之间存在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差异,包括多算、少算及计算逻辑错误。第四种是“项目设置与清单计价规范相悖”,如将本应计入综合单价内的费用单独列项,或违反规范强制条文的工作内容划分。第五种是“清单编码错误或项目归属不当”,导致在计价软件中无法正常组价或归类。

  从法律与合同层面追溯责任,是处理缺陷的基石。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强制性规定,招标人必须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首要责任。这源于招标文件要约邀请的法律属性,以及发包人在信息与资源上的主导优势。在标准合同范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也明确约定了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包括清单)的真实、准确、完整义务。因此,因清单缺陷导致承包人在施工中需完成额外工作或采用不同工艺时,发包人原则上应承担调增费用的责任。

  然而,责任认定并非“一刀切”。过错分担原则是重要的司法与合约定力平衡器。如果清单缺陷如此明显,以至于一个有经验的合格投标人在正常复核中理应发现并提出质疑,但承包人出于疏忽或“不平衡报价”策略考虑而选择沉默,则其可能因未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而需分担部分责任。例如,在某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中,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工艺描述与通用图集存在显著矛盾,法院认定承包人作为专业单位,在投标时未能就此提出疑问,存在过失,最终判决就因此缺陷引发的费用增加部分,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司法鉴定工作要项

  此外,合同中诸如“承包人已确认清单无误,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调整”的格式条款,其效力常受挑战。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若此类条款不合理地免除发包人核心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这绝不意味着承包人可完全放弃复核权利,商业活动中的合理注意义务始终是判断其行为与责任的重要因素。

  〔2〕多元合同价格形式下的缺陷应对差异化策略

  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处理路径,因其依附的合同价格形式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构筑了两种截然不同的风险分配与价格调整逻辑。

  在“单价合同”框架下,风险分配的核心原则是“量价分离”。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数量)风险原则上由发包人承担,而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处理缺陷的总基调是“据实调整,价格优先”。对于“清单漏项”,其处理逻辑清晰:只要该工作内容为完成工程所必需,且包含在设计图纸范围内,就应当被视为一项新增的清单项目。此时,应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参照合同中已有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若无类似单价,则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新的综合单价。

  协商的基础通常是成本加合理利润,具体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规定的组价原则,即参照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水平、合同约定的计价定额和信息价格,或通过市场询价来确定。对于“项目特征不符”,如果实际施工要求与清单描述不一致,导致施工工艺、材料、设备或施工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从而改变了工作内容,则应视为对该清单项目的变更。泗县司法鉴定所

  此时,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处理,通常是对原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或重新组价。对于“工程量偏差”,当最终核实的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如15%)时,超出部分的单价可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以保障承包人在工程量大幅增加时不致亏损,或在工程量大幅减少时仍能覆盖部分固定成本。

  而在“总价合同”情境下,风险分配逻辑则转向“总价包干,风险自担”。但这里的“总价”究竟是针对“发包人要求、图纸和规范”的包干,还是对“工程量清单”本身的包干,必须在合同中进行最明确的约定,这是处理一切缺陷争议的前提。若合同明确约定为“固定总价,除发包人变更外不作调整,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则承包人原则上需自行消化清单中的大部分错漏风险。投标报价被认为已涵盖了为完成全部图纸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

  然而,司法实践在特定极端情形下,仍会引入公平原则进行干预。如果清单缺陷达到“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程度,例如,某工业园区厂房项目,招标清单中漏列了主体钢结构工程,导致总价基础发生根本性动摇,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或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规定,支持承包人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的请求,或判定发包人存在缔约过失。另一种情况是,清单缺陷由发包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意在欺诈,则可能影响合同效力本身。因此,总价合同下的清单缺陷处理更为复杂,需穿透合同文字,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缺陷的严重性及发包人是否存在可归责的过错。

  〔3〕全过程闭环:缺陷处理的标准化流程与证据链构建

  高效、公正地处理工程量清单缺陷,依赖于一套标准化的闭环管理流程和一份扎实、完整的证据链。这不仅是解决争议的技术需要,更是项目合规管理的内在要求。菏泽司法鉴定机构

  第一步:系统性识别与记录。缺陷的发现应贯穿于施工全过程,而非积压至结算。在收到招标文件和图纸后,承包人应进行细致的“清标”与“图量核对”,将发现的疑点以书面质疑形式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施工过程中,当按图施工与清单描述发生任何偏离时,现场工程师应立即发起“工作联系单”或“工程量清单差异报告”,明确记录差异位置、内容、可能的影响,并附上设计图纸、规范条文、现场照片等作为初步证据,报送监理和发包人确认。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在固化事实、明确责任。

  第二步:规范化协商与确认。收到差异报告后,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通常为7-14天)予以书面答复。对于确属清单缺陷且需新增或调整价格的项目,应启动正规的工程变更估价程序。双方应就采用的处理原则(是参照类似单价还是重新组价)、组价依据(采用何种定额、取费标准、信息价)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的“工程变更估价申请表”或“费用报审表”。这份文件应清晰载明缺陷事项、处理依据、计算过程和商定结果,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协商过程的所有会议纪要、往来函电均应妥善存档。

  第三步:严密化证据链构建。证据是主张权利的基石。处理清单缺陷所需的证据是一个多层次体系:(1)基础证据:招标文件(含清单)、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附件,这是界定各方原始权利责任的基石。(2)过程证据: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技术核定单,这些是证明“应做什么”的依据。(3)履行证据:经监理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现场签证单、材料设备报验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这些是证明“实际做了什么”以及“如何被认可”的依据。(4)价格证据:施工期间的工程材料、设备、人工的市场价格信息;相关定额标准;类似项目的投标或结算价格数据,这是确定“该值多少钱”的依据。(5)沟通证据:围绕缺陷发现、报告、协商的全部书面函件、电子邮件、正式会议纪要,这是证明“程序是否合规”和“对方是否知情/认可”的关键。特别建议对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现场状况进行影像记录,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带有时间戳和定位功能的水印相机、项目管理协同平台的日志功能)进行固证,以增强证据的客观性与证明力。饶平公安司法鉴定

  〔4〕结算审计场景下的特殊博弈与合规应对

  结算审计,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评审或审计机关的审计,是处理清单缺陷争议的“终局性战场”,具有程序法定、立场独立、结论权威的特点,其处理逻辑与施工过程中的协商存在微妙差异。

  首先,审计的视角是“基于送审资料的再审核”。审计人员通常不参与项目建设过程,其判断主要依赖于发承包双方提交的、形式上完备的结算资料。因此,送审资料的完备性、逻辑性与证据力直接决定缺陷主张能否被采纳。承包人在编制结算报告时,不应简单地将所有缺陷项目汇总增列,而应专门编制一份《关于工程量清单差异的专项说明报告》。

  该报告应像一份“诉讼状”,以清单条目为索引,逐一陈述每个缺陷项的问题性质(漏项、特征不符等)、对应依据(具体到图纸图号、规范条款号)、处理过程(何时提出、有何回复)、计价方法(依据合同哪一条、参考了哪个单价)和计算过程,并将所有支撑性证据作为附件系统编目。这种结构化、证据化的呈现方式,能极大降低审计人员的审查难度,提升其采信度。

  其次,审计倾向于依赖“权威第三方鉴定”。对于双方争议巨大、技术复杂的缺陷项,审计方可能会建议或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或专项审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对工程量、计价方法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的,鉴定意见是重要证据。此时,选择鉴定机构、明确鉴定范围、提供完整鉴定材料、参与鉴定质询过程就显得至关重要。一份客观、专业的鉴定报告往往能成为打破僵局的关键。司法鉴定的关键

  再者,审计遵循严格的程序与时限。承包人对审计初审意见有异议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并附上新的证据或理由。逾期未提,可能被视为认可。与审计人员的沟通应保持专业、理性、以事实和合同为依据,避免情绪化争论。清晰指出审计初步意见中可能存在的对合同条款的误解、对事实的遗漏或对计价依据的适用不当,并提供针对性强的反驳证据。

  〔5〕面向未来的风险源头防控与管理体系升级

  将缺陷处理的关口前移,从事后争议解决转向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管理策略。这需要从理念、技术、流程和合同等多个维度进行系统性升级。

  在招标与清单编制阶段推行“精细化与协同化”。招标人(或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应投入足够资源,确保清单编制质量。推行“两编一审”制度,即由不同人员分别编制和审核。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基于三维设计模型自动提取工程量,从源头上减少人工算量的错漏。推行招标清单的“清标交底”制度,在投标截止前组织潜在投标人对清单和图纸进行集中答疑,将共性问题以补遗书形式统一澄清,减少因理解不一致埋下的隐患。

  在合同订立阶段实现“风险分配的明确化与合理化”。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应设立专门的“工程量清单缺陷处理”条款,而非仅仅依赖通用原则。条款应明确:缺陷的具体类型定义;各类缺陷的处理程序、时限和计价原则;对“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发现的明显错误的界定和处理;以及最终解决争议的路径(如争议评审小组DAB/DAAB、仲裁或诉讼)。通过清晰的合同约定,为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预设“处理手册”。司法鉴定事故案例

  在施工过程中实施“动态清单管理”。建立清单执行情况跟踪台账,在每月或每季度的工程计量支付时,同步核对已完工作内容与清单项目的吻合度。一旦发现偏差,立即启动前述的识别、报告、协商程序,力争“事不过月,月清月结”,避免问题堆积到结算阶段。鼓励使用协同项目管理平台,将图纸、清单、变更、签证、进度款申请等流程在线化、留痕化,使所有操作可追溯、可审计。

  构建以履约文化为核心的合作关系。清单缺陷的本质是信息传递失真与风险分配不均。发承包双方应超越简单的甲乙方对立思维,树立合作共赢的伙伴关系理念。发包人应提供尽可能准确的基础资料,并对不可避免的缺陷持开放、合理的解决态度;承包人应履行专业审慎义务,及时发现并诚信沟通问题。通过定期的工程联席会议、造价专题会等机制,保持信息畅通,共同管理变更与风险。

  结语

  工程量清单缺陷,作为建设工程领域一个长期存在且颇为棘手的难题,其解决之道绝非简单的技术核算,而是融合了法律、合同、管理、技术与沟通艺术的综合治理。它如同一面镜子,既映照出项目前期工作的精细程度,也考验着发承包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智慧与诚信。处理清单缺陷的终极目标,并非在于争论是非、厘清责任,而在于通过一套公平、合理、高效的机制,回归工程造价的本质——对实际完成的、合格的工程价值进行公允的计量与补偿。

  面对未来,随着工程总承包(EPC)、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模式的普及,以及BIM、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的深度应用,工程量清单的形态与生成方式或将发生深刻变革,清单缺陷的形态也可能随之演变。但无论形式如何变化,契约精神、公平原则、专业精神和证据意识,始终是应对一切工程争议的不变基石。唯有构建起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精细化、协同化、数字化的造价管理体系,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缺陷,在过程中高效处置争议,最终实现项目成功与各方共赢,推动建筑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佳木斯中院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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