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方式规定在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的费率招标模式下,认质认价的材料价格是否参与总价下浮,成为发承包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问题。这一争议不仅关系到项目结算的准确性,更直接影响到施工单位的盈亏状况。本文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典型案例、提出实务建议,为工程项目各方提供专业指引。
一、问题本质:EPC费率招标中的价格下浮争议
EPC费率招标项目在材料价格确认方面存在特殊性。当定额信息价中缺乏相关材料价格时,需要通过认质认价机制来确定价格。所谓认质认价,通常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口头约定,以施工单位公开招标价格作为组价依据,虽然合同中未明确记载,但得到跟踪审计单位确认的定价方式。
这种定价方式引发了一个核心争议:在整个项目计价实行下浮的情况下,通过认质认价机制确定的材料价格是否也需要同样下浮?建设单位通常主张所有价格都应下浮,以保持计价规则的一致性;而施工单位则认为,认质认价是在原有合同基础上重新确认的价格,不应再行下浮,否则将导致亏损。司法鉴定机构准入
二、司法实践:法院对认质认价材料下浮问题的裁判观点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此问题形成了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8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论述具有代表性。该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变更签证、二次招标材料下浮返补及认价采保费部分系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清单未列入、另行增加的工程量双方直接确定的价款,以及双方同时采购材料所进行的认质认价,如再行下浮,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这一裁判要旨体现了如下法律逻辑:首先,认质认价材料属于合同约定范围之外新增的内容,其价格是双方重新协商确定的;其次,如果对已经通过特别程序确认的价格再次下浮,将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失衡,违背公平原则。因此,法院认定此类价格不应参与下浮。
在(2018)川民终807号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明确了不下浮的范围:"合同价款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根据审定施工图结算税前总价下浮12.5%,在这当中,甲供、发包人定价的材料差价、签证、不计取相关费用也不参与下浮。"这种约定方式为实务操作提供了重要参考。司法鉴定考核方案
三、法理分析:认质认价材料不下浮的法律依据
从法律角度分析,认质认价材料价格不参与下浮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1.合同解释规则的应用
根据《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认质认价材料正属于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双方需要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这种补充协议的效力应当优于原合同的一般性条款。
2.特别规定优于一般原则
在合同解释中,特别约定优于一般约定。下浮率条款属于合同的一般性计价规则,而认质认价是针对特定材料作出的特别约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认质认价这种特别约定应当优先适用。
3.公平原则的考量
如果要求认质认价材料参与下浮,将产生明显的不公平后果。以甲供材为例,如下浮率为12%,甲方以100元价格供应的材料,经过下浮后承包人只能收回88元。这意味着承包人不仅需要将材料物化到建筑物中,还要额外承担12元的损失,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北京司法鉴定后续
四、实务操作:认质认价材料的价格确定机制
在实际操作中,认质认价材料的价格确定应当遵循规范程序:
1.认质认价的时效性要求
材料价格认质认价应当在采购前完成。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5.6.4条规定,材料价格在采购前经发包人或者其代表签批认可的,应当按照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这一规定强调了认质认价的时间节点重要性。
2.确认程序的规范性
认质认价应当通过书面形式确认,避免口头约定。确认文件应当包含材料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等基本信息,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跟踪审计单位的确认意见虽然具有参考价值,但不能替代发承包双方的直接确认。
3.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
对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价格的材料,应当通过协议补充方式确定价格。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工程实务中,通常参照同期市场价格或者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做司法鉴定后果
五、风险防范:合同条款设计的注意事项
为防范此类争议,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条款设计阶段就予以充分考虑:
1.明确下浮范围的具体约定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列出不参与下浮的内容,如:"本合同采用费率下浮方式计价,下浮率为X%,但下列内容不参与下浮:①甲供材料设备;②发包人定价的材料;③工程变更和签证费用;④暂列金额和暂估价项目。"通过明确列举方式,避免后续争议。
2.建立完善的认质认价程序
合同应当规定认质认价的具体流程,包括申请、审核、确认等环节的时间要求和形式要求。同时要明确认质认价文件的效力等级,规定其优于一般计价条款。
3.设置价格争议解决机制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鉴定,或者设立争议评审小组等。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因价格争议影响工程进度。案件司法鉴定程序
六、行业建议:推进工程计价标准化建设
从行业发展角度,需要推进工程计价标准化建设:
1.完善计价规范体系
建议在现有计价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认质认价材料的计价规则,为实务操作提供明确指引。
2.推广标准合同文本
在标准合同文本中增加认质认价材料的专门条款,明确其计价方式和不下浮的原则,减少合同纠纷。
3.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通过对造价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对认质认价材料的认识和管理水平,确保计价工作的规范性。
结语
认质认价材料价格是否参与下浮的问题,本质上是合同解释与公平原则的平衡问题。从司法实践看,法院普遍认为认质认价材料价格不应参与下浮,这一立场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公平原则。在实务操作中,发承包双方应当通过完善合同条款、规范认质认价程序等方式,从源头上预防争议发生。
随着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广和计价体系的完善,相信相关争议将逐步减少。工程项目各方应当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合理确定材料价格,共同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造价从业人员而言,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法律规定,提升专业能力,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司法鉴定费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