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中"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的法律解析与适用研究(下)工程结算单位的作用 2025-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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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工程结算送审网站在深入探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的法律基础与适用条件后,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分析该规则在具体实践中的应用问题及特殊情形下的处理方式。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过程的复杂性决定了规则适用过程中必然面临诸多具体问题,需要结合司法实践和法理逻辑进行细致辨析。

  ▲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规则适用的深化分析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若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损失大小无法确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该规定的实质是确立了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当事人对损失赔偿标准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计算损失赔偿金额。基于相同的法律逻辑,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理当也可以参照适用。装修工程要结算吗

  此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作为此类案件的核心难点,相当比例的案件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来确定工程造价。由于工程造价鉴定专业性强、争议点多、周期漫长,往往成为拖延案件审理进程的主要因素。同时,工程鉴定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以鉴代审"问题突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在相关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审判实践中要高度重视该条款的运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鉴定程序"。因此,在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不仅符合法律精神,也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发承包双方适用该规则的具体问题分析

  〖1〗合同未约定发包人答复期限的处理

  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发包人未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未约定具体的答复期限,此时能否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发承包双方必须对发包人的"具体答复期限有明确约定,否则不能适用'不答复视为认可'这一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持类似观点,认为"当事人未约定发包人答复期限的,不应推定其答复期限"。消防工程结算纠纷

  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合同未约定发包人答复期限的,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不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期限,确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当施工合同约定了发包人"未答复即视为认可"的条款,即表明发包人负有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答复的法定义务。在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答复期限的情况下,应当回归合同法基本原则进行处理。《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当合同没有约定答复期限时,可以参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确定"必要的准备时间"。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虽然不能直接作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的适用依据,但作为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它们是对建设工程结算实践经验的总结,其中确定的发包人答复期限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合同中对发包人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为28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1.3.4条规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工程结算审计结果回函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则根据结算类型和金额大小,分别确定了不同的审核期限:针对单项工程结算,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审核期限为20天;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为30天;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为45天;5000万元以上的为60天。针对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要求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总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考虑到建设工程资料的复杂性、结算工作的专业性和工程造价计算的技术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28天期限确实较短,特别是对于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的项目。因此,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确定审核期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按照不同结算金额确定不同审核期限的做法更为科学合理。

  〖2〗承包人逾期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处理

  当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期限,而承包人逾期提交时,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承包人能否主张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笔者认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期限和发包人审核的期限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时间段。承包人逾期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影响的是其自身取得工程款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权利起始点,而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方开始计算审核期限。承包人逾期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不应影响发包人的审核进度,只需相应顺延发包人的审核期限即可。工程财务结算审计业务

  因此,"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为由,主张其亦无需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审核义务的,不应支持"。

  〖3〗竣工结算文件完整性的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并未对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提出明确要求。实务中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导致发包人无法进行有效审核的,不能视为承包人已经适当提交了结算文件。

  对于"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的认定,存在两种情况: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法律规定。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4.1条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竣工结算合同价格、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即竣工结算文件至少应当包括工程价款、已付款项、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应付款项四个基本方面。

  关于"完整的结算资料"具体包含哪些内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作出统一规定。因此,除非合同对竣工结算资料的内容有特别约定,否则承包人举证证明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即视为完成了合同义务。发包人认为竣工结算资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告知承包人具体要求,否则视为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予答复。新荣区酒店工程预结算

  〖4〗发包人提出异议的合理性标准

  发包人针对竣工结算文件提出的异议是否应当具备合理性?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即可,即使其异议缺乏充分理由,也可以排除"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的适用。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发包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如有异议,不仅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提出,而且所提出的异议理由应当具有合理性。

  两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按照第一种观点,发包人一旦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只需在约定期限内表示不同意即视为完成答复义务。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形同虚设。而按照第二种观点,判断发包人提出的异议及其理由是否合理,需要进行专业判断。

  司法实践中,裁判者通常不具备建设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难以直接判断异议的合理性。如果对异议是否合理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则成本过高。而如果异议确实具有合理性,最终仍可能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如此一来,不如一开始就直接启动工程造价鉴定程序。

  从"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约定的规范目的来看,其主要功能在于促使发承包双方就工程价款争议迅速达成确定结论。如果双方对工程价款没有争议,按照约定执行即可;如果存在争议,则应当进行协商或共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若仍无法达成一致,承包人可依约申请仲裁或寻求司法救济。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即可,无需判断其异议是否具有合理性。工程结算的认定方法

  ▲排除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的特殊情形

  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异议,按照合同约定本应以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但在以下情形下排除该规则的适用:

  如果承包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以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权利,则不能再请求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

  承包人明确表示放弃相应权利的情形在实践中较少产生争议。有争议的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的认定。具体情形包括: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价款另行达成结算协议;双方共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咨询并表示接受咨询成果约束;或者承包人提起诉讼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在上述情况下,应当以结算协议、造价咨询文件或鉴定意见确定的工程价款作为结算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若双方仅就部分工程达成价款结算协议,对未达成协议的部分,承包人仍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

  综上所述,"逾期答复视为认可"规则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实践中具有重要价值,但其适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细致分析。通过明确规则适用的具体条件和例外情形,可以为发承包双方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促进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高效解决,最终实现建设工程领域的公平正义和效率提升。工程结算单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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