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工程造价定额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的计价与取费问题始终是争议的焦点。由于合同约定不明、计价文件变更、费用构成复杂等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常常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件的审理,逐步形成了较为清晰的裁判规则。本文精选七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从计价文件适用、劳动保险费扣除、电费计取标准、未完工程结算、甲供材税金处理、竣工图纸效力以及定额水电费范围等维度,系统梳理司法机关的裁判要旨,为工程实务提供参考与借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执行相关计价文件,承包人在该计价文件实施前已施工,并在该计价文件实施后补签合同的,案涉工程造价不应执行该计价文件——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应否执行豫建设标【2014】29号文件,增加工程造价1044649元的问题。经查,案涉楼栋中的11号楼工程开工令显示,2014年6月27日开始施工,表明双方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自该日即开始实际履行,双方于2014年8月19日签订的《亿祥美郡施工总承包合同》系施工后补签的合同。豫建设标【2014】29号文件规定:“本文件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招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约定。”因本案双方未在《亿祥美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该标准,故一二审判决根据案涉工程实际开工日期的情况,认定案涉工程不适用豫建设标【2014】29号文件,并对该项费用不予增加,并无不当。工程造价资料怎么收纳
【深度解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一份在计价文件生效之后才补签的合同,是否应当自动适用该新计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地揭示了两个关键点:第一,合同的实际履行起始时间早于补签合同的时间,因此应当以实际开工日期作为判断计价文件适用的基准时点;第二,补签的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适用新计价文件,故不能推定双方有适用新标准的合意。这一裁判规则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先施工、后补合同”现象具有重要警示意义。承包人在补签合同时,若希望适用新颁布的计价文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载明,否则将被视为放弃该权利。发包人则可以利用这一规则,避免因计价文件频繁变动而导致工程造价失控。此外,该案例也提示我们,开工令、施工日志等能够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证据,在计价争议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各方应当妥善保管。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3463号
▲工程造价包含劳动保险费用,如果承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缴纳涉案劳保基金,在结算时应当从欠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宏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相关规定,工程造价包含劳动保险费用。本案中,由于桔洲公司与正泰公司签订的两份承包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就涉案工程劳保基金的计算、缴纳以及返还等有约定或者桔洲公司已经向有关部门缴纳涉案劳保基金,故正泰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按照攸县13号通知要求向相关部门缴纳劳保基金,符合相关规定,应当计入已付工程款,并在结算时从欠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原判决将该款项从正泰公司未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并无不当。工程造价管理总体思路
【深度解析】:
劳动保险费用(又称劳保基金)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属于社会保障性质的强制性费用。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承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保险费用可以一笔勾销。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是:无论合同效力如何,只要建设单位实际向有关部门缴纳了劳保基金,该笔费用就应当视为已付工程款的一部分,并从应付工程款中相应扣除。这一规则有效地防止了承包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得不当利益——如果允许承包人在合同无效后既无需缴纳劳保基金,又能在结算时全额收取包含劳保基金的工程款,则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实务中,承包人应当注意,即使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不能免除其承担劳保基金的义务;建设单位则应保留好缴费凭证,以便在结算时主张抵扣。同时,双方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保基金的计取方式、缴纳责任和返还机制,避免事后争议。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1002号
▲施工合同未约定电费计取标准的,按照定额计取电费——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四海园公司施工现场两块电表记载的施工期间用电量共计3401940千瓦时。鉴定机构关于电费的异议答复表明,定额工程电费计取按照实际发生电量度数乘以定额单价每千瓦时1.44元计算。在双方当事人并未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电费计取标准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以四海园公司施工期间实际发生用电量为基数乘以定额单价计算电费,对鉴定意见计取的电费予以核减,符合客观实际,并无不当。工程造价公司项目实例
【深度解析】:
施工用水电费是工程直接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践中,合同往往对电费的计取标准语焉不详。本案确立了明确的裁判规则: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以实际用电量为基础,按照定额单价计算电费,而不是任由鉴定机构采用其他标准。这一规则兼顾了客观性与合理性——实际用电量反映了真实的消耗水平,定额单价则提供了一个公允的计价尺度。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了“定额单价”的概念,即每千瓦时1.44元,这一单价通常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普适性。对于承包人而言,在投标报价时就应当充分考虑电费成本,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计取方式;对于发包人而言,则可以通过在施工现场安装独立电表、定期抄录读数等方式,掌握真实的用电数据,防止承包人在电费上虚报冒领。此外,如果施工期间存在多个施工队伍共用一块电表的情况,各方应当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并在签证中予以确认。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165号
▲约定了平方米均价的未完工工程如何进行结算——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照平方米均价进行结算的未完工程,对已经完工工程部分进行结算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可先以合同约定的平方米乘以均价乘以面积计算得出约定的总价款,再通过鉴定确定已完工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最后以总价款乘以比例得出已完工工程的工程价款。温州工程造价咨询费
【深度解析】:
未完工程的结算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一大难点,尤其是当合同约定的是平方米均价这种总价包干性质的计算方式时,如何公平合理地确定已完工部分的价款,考验着法官和鉴定机构的智慧。本案确立的“三步法”具有极强的操作性:第一步,假设工程全部完工,按照合同约定的平方米均价计算出总价款;第二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已完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第三步,将总价款乘以该比例,得出已完工工程的工程价款。这一方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避免了在合同约定之外另起炉灶、重新计价,从而维护了契约精神。
同时,通过引入鉴定程序来确定比例,又确保了结果的客观性。实务中,承包人应当注意保留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月度工程量报表等证据,以便在鉴定时能够准确还原已完工程量。发包人则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确认,避免事后扯皮。此外,对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工的情形,承包人还可以主张停工损失,这部分费用应当在上述三步法计算结果之外另行计算。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165号(注:该案例与前一个案例文号相同,但内容不同,系同一判决中的不同争议焦点)
▲未约定定额结算的,甲供材税金应按照税法规定计入工程造价——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甲供材税金差额1054384.45元的负担主体,该差额是油田开发公司实际缴税数额与按定额结算方式计算税款的差额。一审法院认为油田开发公司在开发案涉项目过程中所执行的结算方式即为定额结算,在定额结算中材料费的税费计取标准系按比例取费,非油田开发公司自行缴纳税金的标准,故该院对两种标准差额部分的1054384.45元不认定为已付工程款。工程造价实习调查成果
但是,首先,税费属于国家依法予以征缴的法定款项,数额由税务机关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等依法确定,并非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确定数额或鉴定机构、审计机构自行确定数额;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74.1款明确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并未将承包人盛谐建设公司及非法转包后的主体排除在外,亦未约定税款负担按定额结算;再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及实际履行时,尚未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了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即当时的法律法规确定了劳务提供者的纳税义务人的地位。
因此,在油田开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盛谐建设公司、盛谐建设公司转包给逯淑梅的情况下,油田开发公司已将甲供材实际提供给工程,计入工程造价,其仅为代付税款主体,并非实际义务人,一审法院以定额计算比例认定税款,产生代付主体就差额的不当负担,属于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该甲供材税金差额1054384.45元应计入油田开发公司已付工程款。桥西区装饰工程造价
【深度解析】:
甲供材税金的处理是工程结算中的一个高频争议点。本案中,一审法院错误地采用了定额结算的比例取费方式来计算甲供材税金,导致实际缴税数额与定额计算数额之间产生了105万余元的差额。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纠正了这一错误,其核心论点有三:第一,税费是法定款项,其数额由税务机关依法确定,不能由当事人或鉴定机构自行设定;第二,合同通用条款明确约定了各方应按照国家税法缴纳税费,并未约定按定额结算;第三,根据当时的营业税法规,承包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发包人代付税款后,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因此,发包人实际缴纳的税款应当全额计入已付工程款,而不是按照定额比例打折。这一裁判规则对于发包人而言是一个有力的保护——只要发包人能够提供真实的完税凭证,就可以主张将实际缴税额计入已付工程款。
对于承包人而言,则意味着不能以定额计算为由拒绝承担发包人多付的税款差额。实务中,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供材税金的计算方式和负担主体,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争议。同时,发包人应当妥善保管完税凭证,承包人则应当关注税务法规的变化,合理预估自身的税务成本。浙江工程造价咨询联系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1008号
▲墙面抹灰、天棚装饰、楼面加浆、拉毛工程造价按照竣工图纸予以计取
【裁判要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3号楼墙面抹灰、天棚装饰造价是按照竣工图纸予以计取(2237271元加613188元)还是按照施工图纸予以计取(1757446元加136106元)。因施工图纸是在工程开工前形成的,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设计变更、工程增加或减少等情形,如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可以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但案涉施工图纸上并没有加盖“竣工图”标志,而案涉竣工图纸上加盖有“竣工图”标志,且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竣工图纸可以反映工程的实际,故对四建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3号楼墙面抹灰、天棚装饰造价按照竣工图纸予以计取,应为2850459元(2237271元加613188元)。1号楼、2号楼楼面加浆、拉毛工程造价按照竣工图380214元应否予以计取。因竣工图纸上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竣工图纸可以反映工程的实际,故对四建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1号楼、2号楼楼面加浆、拉毛工程造价按照竣工图380214元予以计取。
【深度解析】:
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图纸的选择直接决定了工程量的计算结果。施工图纸反映的是设计意图,而竣工图纸反映的是工程实际完成情况。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是常态,因为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增减等情形。
本案的裁判规则明确了竣工图纸的优先效力:只要竣工图纸上加盖了“竣工图”标志,并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的签字,就应当以其作为计量依据。这是因为竣工图纸经过了各方的确认,能够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状态。相反,施工图纸如果没有加盖“竣工图”标志,就不能证明其与最终完成的工程一致。白下建设工程造价
这一规则提醒各方:第一,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编制竣工图纸,并确保其内容准确、完整;第二,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审核竣工图纸,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第三,在诉讼或鉴定中,各方应当积极提交竣工图纸作为证据,避免因依赖施工图纸而导致工程量被低估。此外,对于没有竣工图纸或者竣工图纸缺失的部分,可以结合现场勘验、隐蔽工程记录、签证单等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
▲定额水电费包括施工用水电费和施工期间生活用水电费
【裁判要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生活用水电费问题。开泰公司认为开泰公司负担的生活用水电费应由国泰公司承担,应通过定额计算后从工程款中扣除;国泰公司认为生活用水电费系国泰公司支付,故应当在工程款中增加该部分费用。鉴定人认为,鉴定报告中已计取的定额水电费包含了施工用水电费和施工期间生活用水电费,不存在另行计算生活用水电费的问题,开泰公司表示对鉴定人的答复予以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人的答复,定额水电费已经包括了施工用水电费以及施工期间生活用水电费,对国泰公司主张在定额水电费外另行增加生活用水电费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工程造价信息怎么分类
【深度解析】:
施工水电费与生活水电费的区分,在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承包人往往认为生活用水电费属于临时设施费用或管理费范畴,应当由发包人另行承担;发包人则认为定额水电费已经涵盖了全部用水用电需求,不应再额外支付。本案的裁判规则明确了定额水电费的内涵:它不仅包括施工过程中的生产用水电,还包括施工期间现场管理人员、工人生活所用的水电。鉴定机构的专业意见对此给出了明确解释,法院予以采纳。这一规则对于发包人是有利的,因为发包人无需在定额水电费之外再为生活用水电买单。
对于承包人而言,则应当在投标报价时就充分考虑到生活用水电的成本,将其纳入定额水电费的报价中,而不是指望事后追加。实务中,为了避免争议,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水电费的计取范围和方式,例如约定“施工用水电费和生活用水电费均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计算”。此外,如果施工现场存在独立的临建生活区且单独安装了水电表,双方也可以协商按照实际用量另行结算,但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排除定额水电费的适用。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
通过以上七个典型案例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司法机关在处理工程款计价取费纠纷时,始终坚持尊重合同约定、遵循法定标准、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无论是计价文件的适用、劳保基金的扣除,还是电费、税金的计算,抑或是竣工图纸的效力,每一个裁判规则的背后都蕴含着对行业惯例、法律规定和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对于工程实务中的各方主体而言,汲取这些裁判规则的精髓,有助于在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和结算谈判中做到未雨绸缪、有据可依,从而有效降低争议发生的概率,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云南大棚温室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