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中"新增工程"的设置分析和适用惠州工程造价信息网 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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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工程造价公司探讨“新增工程”之前,不得不先说一下另外两个词语,“工程洽商”与“现场签证”,不妨先看一下“工程洽商”的一般定义:

  工程洽商是属于由非设计单位(包括发包方或承包人或工程监理)按照工程实际情况对承包合同之外设计资料及非设计原因而做出的补充、完善、优化、工程做法的商定与确认文件,及按照发包方要求的功能改变而做出的相应变更。

  工程洽商不属于主体合同内、是合同之外的事项,这是共识,虽然先前的合同或有的合同仍然使用这个名称,不过计价标准(包括原来的计价规范)、合同示范文本,都没有工程洽商的影子。这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不过“工程洽商”事项的发生,几乎每个项目都是绕不过去的,都会发生的,怎样计量和计价,实际上一直都是个问题,原来的习惯作法,就是履行“工程洽商”的相关程序,参照变更的处理方法来进入结算价中,也是绝大多数造价人员默认的方法,也成为了行业习惯,虽然这种作法没有合同依据。

  ▲现场签证,在2013计价规范中有定义,并且有专门的章节对现场签证作了规定。

  2.0.12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9.10.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在暂列金额的定义中,也提到了现场签证。珠海市工程造价协会

  2.0.6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并且现场签证作为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

  9.1.1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7)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沈阳工程造价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GF—2017—0201)没有现场签证的定义,整改合同文本中,只在暂列金额的定义中,出现过一次。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当时也有人将工程洽商作为现场签证来处理,直接进入结算,很少签订补充协议。

  ▲新《计价标准》“6.删除工程签证条款,增加新增工程计量与计价规则;”,(此处应该是现场签证)。

  2.0.30新增工程extrawork

  发包人要求并获得承包人接受的、不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及(或)其完工交付要求范围的实体工程。

  3.3.8发生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物价变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等影响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的,应按照本标准第7章、第8章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7.7新增工程计量

  7.7.1承包人完成的新增工程可按照本标准第7.2.1条的规定计算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作为本标准第8.10节规定计算新增工程价款的依据。

  7.7.2承包人为实施新增工程所发生的措施项目,可按照本标准第7.4.4条的规定计量,作为本标准第8.10节规定计算新增工程价款的依据。市政工程造价pdf

  并且新增工程作为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

  8.1.1合同履行过程发生以下事项,发承包双方可按照本标准第7章、本章的规定调整相关合同价款:

  (1)工程量清单缺陷;

  (2)暂列金额;

  (3)暂估价;

  (4)总承包服务费

  (5)计日工;

  (6)物价变化;

  (7)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

  (8)工程变更;

  (9)新增工程;

  (10)工程索赔;

  (11)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但是又规定新增工程需要“签订相关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

  8.10.1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外的新增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的清单项目列项要求、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水平计算新增工程价格,也可以重新协商确定新增工程的计量与计价规则计算新增工程价格,并签订相关的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

  8.10.6新增工程宜在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了新增工程的合同工期、合同单价、合同总价,并已签订了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实施。福建闽才工程造价咨询

  ▲不知道新《计价标准》增加“新增工程”的原因,表面上看,是取代了“现场签证”,实际上并不是,也不应该。

  按照新增工程的词语定义,是“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及(或)其完工交付要求范围的实体工程”,应该是更符合原来“工程洽商”定义的内容,个人认为,是为了解决工程洽商的计价缺少合同依据的问题。

  新《计价标准》将现场签证排除在合同调整因素之外是合适的,由于按照现场签证的定义及内容,其作为一种事项的签认或证明,是每个项目都不可能缺少的,不过这种签认或证明的事项,一定是涉及变更、物价变化、计日工和索赔的事件,现场签证可能会引起合同价格的变化,不过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属于哪类事项的签认或证明,应该包含在各自的事项中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单独列出。

  ▲不过新《计价标准》将现场签证完全删除了,个人觉得是不合适的。

  引入的“新增工程”的词语与相关的规定,看似可以解决问题,然而面临的问题也不小,新增工程的词语,可以让人直截了当地明白是合同外的工程,肯定需要“签订相关新增工程合同”,那实际上就是另外一个合同,与原来的合同实质上是没有任何关联的,虽然借用或使用了原合同的部分条款;新增工程签订补充协议,是不合适的,补充协议,一定是与原合同有关联的,很显然,按照新增工程的定义,是与原合同没有关系的。

  很大的问题是,既然是原合同外的工程,新增工程就应该在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结算,在原合同中调整合同价款,很显然是不合适的。

  新增工程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并不是一个《计价标准》就可以解决的,既然是签订合同,涉及到能否直接签订合同的问题了,签订合同的难度肯定比签署一份工程洽商大多了。对于财政资金,可能就不可以直接签订合同了,需要通过一定的采购程序;非财政资金,超过一定金额的,也是必须通过招投标程序来确定中标人及签订合同。新增工程是否会使得这个问题更突出?

  既然工程洽商在工程项目中不可避免,又不能通过“新增工程”来解决,而“新增工程”又带来了新的问题,若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倒不如啥也不说,保持原来的习惯作法。惠州工程造价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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