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项量差纠纷处理实务探析 2025-09-28
返回列表

  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影响工程结算的关键因素之一。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2条明确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该条款确立了招标人对清单质量的首要责任原则,在实践中常成为承包人在结算阶段就清单丢项、漏项及工程量差异主张按实结算的重要依据。然而,招标文件往往同时规定投标人有复核清单的义务,由此在发承包双方之间形成责任分配的争议空间。当此类争议金额巨大,如涉及数千万元的量差时,应如何认定责任归属并公平合理地解决结算纠纷,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文结合一则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件,深入剖析招标清单漏项量差高达2461万元情形下,法院的裁判思路与处理原则。

  ▲典型案例引入:黄冈中学广州学校项目结算纠纷案

  ◇工程概况与合同背景

  2010年12月22日,发包人黄冈中学广州学校(以下简称“黄冈中学”)与承包人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二建”)签署了《黄冈中学广州学校施工总承包合同》。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32,506平方米,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签约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8,188,906.10元。合同约定工程范围涵盖施工图纸所示全部内容,并明确工程价款为总价包干。

  ◇结算争议的产生与发展

  工程竣工后,双方进入结算阶段,但在工程量认定上产生重大分歧。承包人广州二建认为,招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与最终施工图纸之间存在大量漏项和工程量差额,主张应按实际施工图纸内容进行结算。由于协商未果,争议被诉至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信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鉴定结论揭示巨额量差

  信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表明:按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总造价为72,800,976.25元。与此前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48,188,906.10元相比较,二者差额高达24,612,070.15元(即约2461万元)。这一巨额差异主要源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相对于施工图纸存在大量漏项及工程量计算不足。

  ▲诉讼各方的核心主张与抗辩

  ◇承包人(广州二建)的诉讼请求

  承包人坚持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鉴于清单存在重大漏项漏量,且其已按图施工完成了全部工作内容,发包人应按照鉴定结论确认的实际造价72,800,976.25元进行结算,全额补偿差额部分24,612,070.15元。

  ◇发包人(黄冈中学)的抗辩理由

  发包人则援引合同约定进行抗辩,强调本合同性质为固定总价合同。招标文件及后续签订的《补充施工合同》中均已明确,投标人负有复核工程量清单的义务,若因投标人未发现清单与图纸差异而导致的风险,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发包人主张量差24,612,070.15元不属于结算调整范围,不应予以增补。

  ▲一审法院的审理与判决

  ◇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审法院首先对合同效力进行了审查。经查,涉案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发包人黄冈中学在未向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组织邀请议标并与广州二建签订合同,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强制招标项目招标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及《补充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下的工程价款确定原则

  尽管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本案工程价款的确定仍需参照合同约定,但需结合各方过错公平处理。

  ◇关于量差责任的分析与认定

  一审法院围绕巨额量差的产生原因及责任分配进行了深入分析:

  1.发包人的过错:作为招标人,黄冈中学负有确保工程量清单准确、完整的法定义务和行业规范责任。其提供的清单与施工图纸对比出现高达56.55%的差异,远超出合理范围,表明发包人在清单编制和审核方面存在明显过错。同时,招标文件虽要求投标人复核,但试图通过合同条款将超出合理范围的清单错误风险完全转嫁给承包人,有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精神和诚信原则。

  2.承包人的过错:广州二建作为专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阶段有义务也有能力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慎复核。招标文件已提示投标人需对照图纸补全遗漏项目。承包人在知悉此要求后,未能发现并指出如此重大的清单缺陷,反而在《补充施工合同》中承诺总价包干涵盖施工图全部工程量,与其专业地位不符,亦存在一定过错。

  3.公平原则的适用:承包人已实际完成了包括漏项部分在内的全部工程,付出了成本和劳务,其劳动成果应当得到补偿。单纯由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损失均有失公允。

  ◇一审判决结果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行业规范要求以及公平合理原则,一审法院酌情判定由发包人黄冈中学向承包人广州二建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的一半,即人民币12,306,000.00元(24,612,070.15元的50%)。

  ▲二审法院的终审裁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双双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的核心观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对一审法院的责任分析和裁量结果予以充分肯定和支持。二审法院进一步阐述了以下重要观点:

  1.风险分配的合理性边界:法院认可发承包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分配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的风险。然而,这种风险分配应局限于“合理范围”之内。当漏项漏量的程度(本案中高达56.55%)已明显超出正常交易中可预期的合理误差时,将全部风险置于承包人一方,不仅违反行业规范,更根本性地违背了民事活动中的诚信原则。

  2.诚信原则的双向适用:招标人(发包人)应本着诚信原则,提供尽可能准确、完整的清单;投标人(承包人)亦应本着诚信原则,运用其专业知识进行审慎核查。本案中,巨额量差的存在反映出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均未完全尽到诚信义务,均存在过错。

  3.过错与责任相适应:一审法院基于双方过错判令各承担50%的差价损失,权衡了发包人作为清单提供者的主要责任和承包人作为专业机构未尽复核义务的次要责任,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结果公平合理。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深度总结与启示

  本案例为处理因招标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项量差引发的结算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司法裁判指引,其启示深远:

  1.合同效力是基础:本案的首要前提是施工总承包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结算虽参照合同约定,但过错责任的划分成为调整价款的关键因素。

  2.责任分配需公平:招标人对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有首要责任,这一法定义务和行业规范不能通过合同条款完全转嫁。承包人作为专业方,亦负有审慎复核的义务。当清单错误超出合理范围时,法院倾向于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依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责任分摊,而非机械套用合同条款。

  3.“合理范围”是关键尺度:法院在裁判中引入了“合理范围”这一重要概念。零星、小幅度的量差可能由承包人承担,但如本案中超过50%的巨额差异,则明显不属于投标人应预见和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这为判断风险转移条款的效力提供了实质性标准。

  4.弘扬诚信交易导向:该判决强调了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必须遵循诚信原则。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应秉持诚信,各尽其责,共同维护市场秩序,避免因自身过错将对方置于不合理的风险境地。

  面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重大漏项量差的结算争议,发承包双方应首先审视合同效力,明确各自法定与约定义务。司法实践表明,对于远超合理范围的清单错误,单纯主张“固定总价包干”或完全依赖“招标人负责”都难以获得支持。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源于对各方过错的客观分析,以及对诚信、公平原则的坚守。预防此类纠纷的根本,在于招标人提升清单编制质量,承包人履行专业复核责任,从而在源头上减少争议,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与结算。



搜索

0758-6806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