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分析探讨公路工程造价合同法律实务案例(上)工程造价由什么组成

  重庆涪陵工程造价信息▲案例来源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XX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交通厅江西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陈述

  2005年10月9日,XX高速项目办向山西XX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随后XX高速项目办还发布济南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江西XX至XX公路项目国内施工招标招标文件补遗书1-7号,这其中第1号补遗书第13条约定:“当招标图纸的工程数量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投标人应依据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报价,当工程量清单书面内容和工程量清单填报软件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招标人最终更新的工程量清单填报软件内容为准"。2005年11月27日,XX高速项目办向山西XX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05年12月8日,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

  这其中该协议第1条约定:第BP1合同段由K55+000至K75十800,长约20.593km,设计标准为高速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范围为:路面底基层、基层、下中上面层、通信管道、中央分隔带填土和路面标线等工程。"第6条约定:承包人进场后,应按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不得使用招标图纸。对招标图纸中工程项目内容未作具体指示但在施工图纸中予以明确的,且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来讲是可以合理预计到的施工内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将不接受承包人由此而提出的变更申请。在工程施工中,业主将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与施工图纸,组织对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核对,并按照承包人中标单价重新计算确定合同价格,不过对于承包人的合同单价将不作任何调整,承包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调整单价的要求。"铁路工程造价网

  合同签订后,山西XX公司于2005年11月开工,全部工程竣工后,江西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了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并于2007年11月20日出具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工程结束后,山西XX公司提出月亮湖服务区施工项目非投标清单内施工项目,受场地施工与工期紧张局限,效率低下,计量和变更时,只按照主线投标价格进行了计量,亏损严重,其向XX高速项目办提出索赔申请,最终索赔金额为6043030.00元。双方未能就山西XX索赔事宜达成协议,于是山西XX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山西XX公司认为,月亮湖服务区工程属于新增工程。在整个招标的过程中,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以及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都没有月亮湖服务区工程的工程量,月亮湖服务区工程当然属于新增工程。

  江西XX高速项目办认为,月亮湖服务区路面工程都属于山西XX公司应当完成的BP1合同段内施工项目,山西XX公司以合同约定之外新增施工项目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中标单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与双方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的取费程序

  高速公路项目路面工程(包括服务区的路面工程在内)与服务区的房建工程及附属工程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项工程,两者在招标范围、对施工企业资质要求、技术规范、计量规则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路面功能与高速公路主道的路面功能是相同的,都必须承载大量的车辆通行和停留,仍然属于高速公路路面施工范畴。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工程施工范围是以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施工细目确定,不是通过工程数量来确定,《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而月亮湖服务区的路面工程施工细目已包含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之中。山西XX公司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以及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都没有月亮湖服务区路面工程的工程量为由,推定月亮湖服务区路面工程属于新增工程,是在偷换概念、混淆视听。

  一审(南昌中院)法院认为,月亮湖服务区路面工程不属于合同约定外新增工程。其理由:按照双方提交的招投标相关文件及签订的合同可知,月亮湖服务区的设计在XX高速公路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就已经存在,其具体的位置在招标图纸中已经明确,位于BP1合同段施工桩号(k55+000-K75+800)范围内,山西XX公司在研究招标文件、考察了工程现场后向XX高速项目办提交投标报价书,双方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第6条也约定:“承包人进场后,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不得使用招标图纸。对招标图纸中工程项目内容未作具体指示但在施工图纸中予以明确的,且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而言,是可以合理预计到的施工内容,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业主将不接受承包人由此而提出的变更申请。在工程施工中,业主将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和施工图纸,组织对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核对,并按照承包人中标单价重新计算确定合同价格,不过对于承包人的合同单价将不作任何调整,承包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调整单价的要求。”故而,山西XX公司提出月亮湖服务区路面工程属于双方合同约定外的新增施工工程,并认为该工程不能按照中标单价计算而要求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工程款,进而提出差价索赔的诉讼请求与合同约定不符,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江西高院)法院认为,鉴于月亮湖服务区的具体位置在招标图纸中已明确,即位于BP1合同段施工桩号K55+000至K75+800范围内,山西XX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月亮湖服务区的具体位置不在其施工的桩号范围内或发生了变更且变更后不在其施工的桩号范围内。山西XX公司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其应预见到月亮湖服务区的路面工程属于其施工内容。若是月亮湖服务区路面工程不属于山西路桥公司的施工范围,就合同外新增的工程,按照常理,应当在双方签订相应的施工合同后再由施工方予以施工,不过本案中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就月亮湖服务区路面工程双方另行签订了合同,山西XX公司在双方没有就月亮湖服务区路面工程达成新的施工合同之前就进行了施工不符合常理。工程造价工商管理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责任问题,是招投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责任承担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法院如何裁判。

  〔1〕工程量清单漏项概念

  工程量清单漏项,指的是招标工程量清单或者施工合同约定应当包含施工图纸内容的工程施工作业内容,投标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与施工图纸包含的工程量不相符,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清单漏项衡量标准

  (1)当施工图纸包含的工程内容,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有相应的子目编号与子目名称。然而,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并没有包含该工程内容,施工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不一致,则是属于工程量清单漏项。

  (2)当施工图纸包含的工程内容,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都没有反映,不过应该由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进行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则是属于清单漏项。

  (3)当施工图纸包含的工程内容,尽管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子目名称中没有反映,不过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已经列出项目名称包含的工程内容中有所反映,则不属于清单漏项,应当作为主体项目的附属项目,并入综合单价计价。工程造价由什么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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