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特点、依据与程序的全流程解析 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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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亦是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证据,故而,工程司法鉴定的工作程序势必具有两者结合的特点。它既不是单纯的技术核算,也不是纯粹的司法裁判,而是在法律框架内,运用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对争议事实作出专业判断,为法庭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提供依据。正因如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要讲技术,也要讲证据;既要讲专业,也要讲程序;既要追求计算结果准确,也要保证鉴定过程合法、规范、可采信。

  我国的市场经济与城市建设进入到鼎盛发展的时期,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作为利益主体的业主和施工方,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无法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常常请求法律的救济,于是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司法鉴定亦是应运而生。建筑工程由于其投资巨大、影响因素复杂、合同约定不明确、联系单签证不够具体等的原因,为造价鉴定工作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就参与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的一些浅显的体会,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特点

  〔1〕工程的隐蔽性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通常在工程处于工程完成阶段或者工程使用阶段开展。这时候常常隐蔽工程亦已经全部或者部分完工,例如主体结构发生裂缝,产生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撇开外部影响(如冲击、震动、人为破坏等),其工程内因就有材料质量问题、材料配比问题、施工工艺问题等等。因为鉴定过程中查看的现场常常不是原始状态,所以工程的隐蔽性强,要求司法鉴定人员需要有很好的专业分析能力。面对已经覆盖、包裹或隐蔽的工程部位,鉴定人不能仅凭表面现象下结论,而应当结合施工记录、验收资料、检测报告和现场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必要时,还应借助专业检测手段,还原工程实际状态,避免因隐蔽性导致鉴定结论失实。

  〔2〕影响因素复杂。这是因为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与个体性所决定的,比如设计、施工、材料,自然条件等不一,造成工程由于个体特点而有差异,促使鉴定人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对一些问题的判断显得复杂与困难。每一个工程都有其独特的地质条件、结构形式、施工工艺、材料来源和管理模式,不能用一套固定模式去套用所有案件。鉴定人既要懂造价,也要懂施工、懂合同、懂法律,还要善于在纷繁复杂的资料中抓住关键事实,厘清争议焦点,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鉴定结果的重要性。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与基础,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鉴定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筑工程造价一旦进入到司法鉴定程序,其影响往往是很大的,轻则影响工程造价结算的准确性,重则将造成企业倒闭、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等。因此,鉴定人必须始终保持客观、公正、审慎的态度,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也不能被外界因素干扰。鉴定结论一旦出具,就可能成为法庭裁判的重要依据,甚至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法律责任,其分量之重,不容轻视。

  ▲工程司法鉴定的依据

  〔1〕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资料。比如,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这些资料是确定合同关系、计价方式和承包范围的重要基础,能够帮助鉴定人了解工程价格的来源和形成过程。

  〔2〕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合同与补充协议。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实践工作中往往碰到工程的中标价非合同价。在通常情况下,投标是邀约,中标是承诺,工程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不过鉴于种种操作不规范性的影响,常常两者不一。认为,甲乙双方的合同与合同补充协议是属于第一解释顺序的,所以合同价的效力高于中标价。司法鉴定人在处理类似工程司法鉴定纠纷的案件中,首先需要吃透合同,合同和其他条款有冲突的地方要提高警惕。合同是造价鉴定的核心依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签证文件等也可能对合同条款形成修改或补充。鉴定人应当梳理清楚各份文件之间的效力层级和签署时间,判断哪些条款优先适用,哪些条款已被后续协议替代,避免因依据混乱导致鉴定结论偏差。

  〔3〕工程技术文件与档案,比如设计图纸、地质资料、施工日记、设计变更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开竣工报告、质量等级评定表等。这些资料能够反映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变更情况和验收结果,是计算工程量、判断施工内容和确定造价的重要支撑。鉴定人应当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不能只看单方提供的材料,也不能忽视对鉴定结论有影响的原始记录。

  〔4〕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定额与法规。定额和法规是造价计算的重要标准,但也要注意其适用范围、版本时效和地方差异。鉴定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计价依据,不能机械套用,也不能随意突破合同约定。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对于需要存档、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司法鉴定依据,必须取得原件。如果委托方提供的是复印件,鉴定人必需要将复印件和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签名)”,主要是考虑防止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证据的真实性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可信度,鉴定人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对关键证据的来源、形式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材料或作出说明。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证据,所以,工程司法鉴定的工作程序必定具有两者结合的特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阶段。

  第一阶段:以委托与受理为开端,到出具司法鉴定初稿结束。司法鉴定人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根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鉴定计算。

  第二阶段:从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开始,到庭审质证后结束。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疑议,解决工程造价依据的事实问题、计算准确性问题、适用的规范问题,司法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辨,以及对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按照委托鉴定的内容,对鉴定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并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

  〔1〕第一阶段具体程序

  ➊鉴定委托

  ➋受理委托

  ➌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

  ➍查阅案卷。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首要工作。在一般的建筑工程造价审计中,结论大多是固定格式化的,而在司法鉴定中的工程造价问题都具有特殊性与个别性,只有深入了解案卷的基础上,才可以有正确的思路,明确争诉的焦点,为鉴定工作的进行奠定基础。案卷是鉴定工作的起点,也是发现问题的窗口。鉴定人应当通过阅卷了解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已提交证据和双方主张,初步判断鉴定范围、鉴定事项和可能遇到的难点,为后续工作制定清晰路线。

  ➎召开当事人会议,以及作好询问笔录(若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则重新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通过当事人会议,鉴定人可以听取双方意见,明确争议所在,了解各自掌握的证据和计算口径,同时告知鉴定程序、权利义务和配合要求,为后续鉴定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➏现场勘探、证据调查。这个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会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的正确性。对于一些在案件上无法真实反映的工程事实,鉴定人必须到现场勘探、调查,以及作好相关的记录,可以辅之于拍照、录象等方式。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施工方应业主方要求,变更了很多的工作内容,不过施工方又未及时补设计变更图与签证,而业主方在法庭质证中亦认可这一事实。在这种的情况下,除了现场实地测量外,又对其变更部分工作内容拍片与录像,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审核报告提供事实的依据。现场勘探不是走形式,而是要把图纸上看不到、资料中说不清、当事人各执一词的内容,通过实地查看、测量和记录固定下来,形成客观证据。

  ➐如果鉴定人对鉴定中有质疑问题,向当事人发出询证函,以及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询证函是澄清事实、缩小分歧的重要手段,鉴定人应当把问题写清楚、把要求说明白,并保留好答复记录,作为鉴定依据的一部分。

  ➑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费用计取与造价计算。这是鉴定工作的核心环节,要求鉴定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计价规范和有效证据进行计算,做到工程量有据、定额套用合理、费用计取合规、计算过程可复核。

  ➒出具司法鉴定初稿。初稿是阶段性成果,也是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鉴定人应当在初稿中写明鉴定依据、计算方法、主要结论和需要说明的问题,便于当事人理解和提出异议。

  〔2〕第二阶段具体程序

  ➊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书面异议有助于聚焦争议、固定观点,也便于鉴定人有针对性地审查和答复。

  ➋听证质疑(当事人提出异议主张与证据,并对其进行申辩陈述)。司法鉴定人应全面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异议、反驳申辩理由,以及作好相应的记录。听证不是简单听取意见,而是要在双方陈述和质证中,进一步查明事实、核实证据、消除疑点,使鉴定结论更加扎实。

  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对鉴定初稿进行审查修改。根据听证情况和补充证据,鉴定人应当对初稿进行认真复核,该调整的调整,该说明的说明,确保最终报告经得起检验。

  ➍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依据充分、表述清晰、结论明确,能够作为法庭审理的参考依据。

  ➎庭审质证。出庭质证是鉴定人的基本义务,亦是力求使司法机关采信鉴定结论的过程。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异议,鉴定人需要当庭出示在鉴定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支持鉴定结论的成立。经过法庭质证后,如果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鉴定人应当尊重司法机关的采信权;对于在庭审中出现的新的鉴定证据,鉴定人需要尽快作出补充鉴定结论。出庭质证既是对鉴定工作的检验,也是鉴定人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的体现。鉴定人应当沉着、客观、有理有据地回应质询,既不回避问题,也不超越权限,始终坚持用证据说话、用专业说话。

  司法鉴定工作在中国有着漫长的历史,然而工程领域的司法鉴定还刚刚起步,与其他领域相比较,还相当的薄弱,实现工程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科学、高效的任务还相当艰巨。这就要求各界同仁积极行动起来,为工程类司法鉴定建设尽一份薄力。面对未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还需要在制度建设、人才培养、技术标准和信息化管理等方面持续发力,不断提升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为公正司法和工程建设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专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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