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从必须招标到第三方咨询意见(上)北京预算编制依据 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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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预算编制说明这篇文章整理了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问题的解答,内容基本包括了该领域中的争议要点,帮助从事此领域实务工作的各位同仁掌握高法的最新裁判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同一问题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川渝两地高院联合出台解答,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判具有重要意义。以下逐项梳理其中的核心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了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川渝地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川渝两地审判实践,制定此解答。该解答聚焦审判实践中的常见争议,对必须招标工程认定、装饰装修合同效力、农民自建资质、质量抗辩处理、审计意见效力、无效合同管理费、第三方咨询意见等七个问题作出明确回应,为实务操作提供了重要参考。预算编制办法

  【1】怎样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答:审查建设工程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相关的规定确定。必须招标工程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合同效力。如果工程属于必须招标范围而未经招标,所签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如果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则合同效力不受此影响。因此,准确判断工程性质,是处理此类纠纷的第一步。

  订立合同时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过在起诉前属于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可以认定建设工程属于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合同效力的从宽认定倾向,也考虑了项目性质和招标政策可能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也就是说,判断是否必须招标,不以签约时为唯一时间节点,起诉时的状态同样重要。如果起诉前已经不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就可以按非必须招标工程处理,合同效力不受招标程序影响。

  【2】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是否会影响合同效力?清单及预算编制

  答:装饰装修工程可分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工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工业装饰装修工程往往涉及厂房、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工程规模大、技术要求高,对承包人资质有明确要求,不具备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签约,合同无效。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的,不影响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不过装修活动涉及到变动建筑主体与承重结构,或者法律、法规要求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除外。家庭居室装修通常规模小、工艺相对简单,法律对承包人资质要求较为宽松。但如果涉及拆改承重墙、变动建筑主体等影响结构安全的行为,则仍需具备相应资质,否则合同效力可能受到影响。

  在一般情形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装修对象应当为住宅用房,商服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装修不属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主体应当为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建设单位为进行成品房销售而实施的批量住宅装修一般不属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这一区分的关键在于装修对象和装修目的。住宅用房、业主自用,通常属于家庭居室装修;商服用房、办公用房,或者开发商为销售而批量装修,则更接近工业装饰装修,资质要求相应不同。实务中判断合同效力时,不能只看合同名称,而要看装修的实际对象和用途。

  【3】农民自建建筑物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是否会影响合同效力?

  答: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农民自建低层住宅,通常规模小、结构简单,多由当地工匠或小型施工队承建,法律对此类工程资质要求较为宽松,合同效力一般不受承包人资质影响。装修预算编制费

  农民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的住宅或者自建非住宅建筑的,承包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三层及以上住宅或非住宅建筑,结构复杂度、安全风险明显提高,对承包人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要求更高,因此需要具备相应资质。若承包人不具备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签约,合同应认定无效。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建筑安全的底线要求,也兼顾了农村建房的实际情况。

  【4】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应怎样处理?

  答: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权利的,需要区分情形分别予以处理。质量抗辩是建设工程纠纷中发包人最常用的抗辩手段之一,但不同阶段、不同情形下,处理方式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根据建设工程有关质量缺陷责任、保修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说明质量已通过验收环节,发包人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而应告知其通过质量缺陷责任或保修责任途径解决。

  (2)建设工程尽管未竣工验收,不过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拒付工程价款或者主张质量缺陷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过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除外。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再以质量为由拒付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涉及根本安全,即使擅自使用,如有重大质量问题,仍可主张权利。政府预算编制理论

  (3)建设工程完工后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发包人未擅自使用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需要按照发包人抗辩的具体内容分别作出处理:

  ⓵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举证证明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或者申请司法鉴定确认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工程未验收、发包人未使用,承包人要求付款,发包人以质量为由拒付,如果能够证明是承包人原因导致未验收,或者通过鉴定确认质量不合格,法院支持发包人抗辩。

  ⓶发包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之规定主张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可以举证证明应当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或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从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质量不合格但可以修复的,发包人可以主张减少工程款或扣除修复费用,法院可以支持。

  ⓷发包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之规定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告知发包人提起反诉。发包人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应当通过反诉方式提出,不能在抗辩中直接处理。村级预算编制文件

  【5】当事人请求以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作为确定工程造价依据的,应怎样处理?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或者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为准,当事人请求以审计单位作出的审计意见、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确定工程造价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审计意见或财政评审结论属于行政监督行为,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其为准,否则不能直接作为民事结算依据。合同没有约定,一方要求按审计意见结算,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是以审计意见为准,不过审计单位未能出具审计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审计单位未能出具审计意见的原因进行审查,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进行审计的,例如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报送审计所需的竣工结算资料等,承包人请求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自己不配合审计,导致审计无法进行,再要求通过司法鉴定确定造价,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对承包人不履行配合义务的合理约束。

  (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进行审计的,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及时提交审计或者未提交完整的审计资料等,可以视为发包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承包人请求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发包人拖延审计、不提交资料,相当于阻止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成就,承包人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造价,法院支持。项目投入预算编制

  (3)由于审计单位原因未及时出具审计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函告审计单位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审计意见。审计单位未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审计意见,又未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承包人请求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审计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审计意见迟迟不出,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出具,逾期不出且无合理解释的,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

  【6】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怎样处理?

  答: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收取了管理费,实际施工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管理费已经收取的,实际施工人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返还。这是因为实际施工人通常也从中获得了施工机会和相应利益,管理费属于双方实际履行中的安排,不宜简单以合同无效为由否定。

  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根据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没有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不能主张管理费。管理费应当与相应的管理服务相对应,只挂名、不管理,就无权收取管理费。

  实际施工人请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的工程款中涵盖管理费的,对于管理费部分不予支持。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中如果包含管理费,管理费部分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管理费不能通过工程款的形式变相支付给未实际参与管理的一方。预算编制条件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第三方的咨询意见为准,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咨询意见是否能够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是以第三方的咨询意见为准,然而未约定具体单位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第三方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以及明确表示受咨询意见约束的,可以依据咨询意见确定工程造价。合同约定以第三方咨询意见为准,但未指定具体单位,双方共同委托并明确接受约束的,咨询意见可以作为造价依据。

  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第三方对预结算书等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所出具的咨询意见原则上不能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不过双方当事人通过委托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明确表示接受咨询意见约束等情况除外。单方委托的咨询意见原则上不能作为造价依据,因为其缺乏双方共同认可的公正性基础。但如果双方事后明确表示接受该咨询意见约束,则可以作为依据。这一规定提醒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以第三方咨询意见为准时,应尽量明确具体单位,并在委托和接受环节留下双方共同确认的书面记录,避免单方委托导致咨询意见不被认可。

  总体来看,川渝高院这份解答立足审判实践,回应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多个高频争议点。无论是必须招标工程的认定、装饰装修和农民自建房的资质要求,还是质量抗辩、审计意见、管理费和第三方咨询意见的处理,都体现出尊重合同约定、维护公平诚信、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裁判导向。对于工程人员、律师和当事人而言,准确理解这些裁判观点,有助于在合同签订和履约过程中提前防范风险,在纠纷发生后合理预判裁判结果,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北京预算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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