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预算编制技巧本文继续整理川渝两地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答,聚焦内部承包、实际施工人、中标后拒签、固定价调整、优先受偿权等十个高频争议问题,帮助实务工作者掌握最新裁判观点。
【8】怎样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及其效力?
答:建筑施工企业把其自身承包的工程交由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或者下属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利用建筑施工企业特定的生产资料完成工程施工,对于相关经营管理权以及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事项达成合意的,是属于内部承包。当事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内部承包与转包、违法分包的关键区别在于,内部承包人是否与企业存在真实的隶属关系或劳动关系。如果只是借用资质、挂靠经营,则不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效力可能受到影响。社区预算编制流程
在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以下的情形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内部承包:
(1)内部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分支机构受企业统一管理,在人事、财务、业务上接受企业领导和监督,是内部承包的重要特征。
(2)内部承包人为个人的,例如本企业职工或在册项目经理等,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个人内部承包人应当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为其缴纳社保,双方存在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
(3)内部承包人是否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与监督下进行项目施工,使用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资质、商标及企业名称等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内部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以企业名义对外开展工作,接受企业的质量、安全、进度管理。
(4)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者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是否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任免、调动和聘用。主要管理人员由企业任免、调动,说明企业实际控制项目施工,而非简单转包。
(5)承包人组织项目施工所需要的资金、技术、设备和人力等方面是否由建筑施工企业予以支持。企业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实质性支持,是内部承包区别于挂靠的重要标志。政府会计预算编制
(6)承包人和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内部承包通常约定企业收取管理费或按比例分配利润,同时承担相应风险,而非承包人自负盈亏、企业只收管理费。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范围怎样确定?
答:实际施工人即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实际施工人身份的界定,需要结合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组织工程施工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仅是从事建筑业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劳务班组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畴,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施工人通常是对工程进行了实质性投入、组织施工并承担风险的主体,而非仅提供劳务的工人或班组。这一界定有助于防止实际施工人范围过度扩大,避免损害农民工等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10】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主张权利,把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怎样处理?
答:实际施工人向其合同相对方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主张合同权利,同时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过多层转包与多次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边界:在单层转包或分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在多层转包、多次分包中,中间环节增多,法律关系复杂,不宜再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否则可能扰乱合同秩序,增加发包人的责任风险。桥预算编制依据
【1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怎样处理?
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约,其主张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时构成违约,没有约定招标人违约责任时,中标人请求招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并参照投标保证金数额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无正当理由不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附加条件,视作拒绝签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关系尚未正式成立,但双方已进入缔约阶段,负有诚信磋商、按招投标文件签约的义务。中标人拒签,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签,则应赔偿中标人损失。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招投标程序严肃性的维护,也平衡了双方利益。
【12】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进行了招标程序,不过在招标开始前,双方进行了实质性谈判以及订立合同的效力怎样认定?
答:在非必须招标项目中,当事人选择通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约束与调整,中标前进行实质性谈判并签订合同,属于“先定后招”实质性谈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即使项目本身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一旦当事人自愿选择招标程序,就应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则。先定后招、明招暗定,破坏了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原则,合同应认定无效。部门预算编制任务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由于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请求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怎样处理?
答:当事人约定根据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与风险费用内,根据合同约定执行,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结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固定价合同的风险范围由合同约定,在该范围内的价格波动、工程量变化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法院不支持通过鉴定突破合同约定。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请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若然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的计算方法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变更部分予以结算,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可以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涉及新材料、新工艺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可以按照市场行情据实结算。设计变更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的,应当允许调整工程价款,调整方法依次为:合同约定→协商→参照合同标准→参照行政主管部门计价标准→市场行情据实结算。
【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怎样处理?预算编制方案
答:固定价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钢材、水泥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于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调整计算方法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调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是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当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建材价格重大变化超出正常风险范围,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或者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致使的建材价格变化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期间建材价格上涨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能转嫁给发包人。
固定价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未明确风险内容与风险范围的条款,对于双方没有约束力。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条款过于绝对,不符合公平原则,法院不予认可。风险应当有明确范围和内容,超出合理范围的风险不应由承包人无限承担。
【15】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未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应怎样结算?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已经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可以采用“价款比例法”的方式,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价款比例法是一种折中、合理的结算方式,既尊重合同固定总价的约定,又考虑工程未全部完成的实际情况,避免承包人因未完工而无法获得已完工程的对价,也避免发包人因未完工而支付全部总价。法院预算编制绩效
【1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什么时间起算?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承包人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应付工程款时间,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关系到承包人能否有效行使权利。起算点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而非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签订之日。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确定。
【17】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属于法定优先权,行使主体应限定为与发包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主张对于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受偿权具有法定性和人身属性,与承包人身份紧密相关,不能随债权转让而转移给受让人。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优先受偿权被滥用,维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的严肃性。
总体来看,川渝高院这份解答立足审判实践,回应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多个高频争议点。无论是内部承包和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中标后拒签的处理,还是固定价调整、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都体现出尊重合同约定、维护公平诚信、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裁判导向。对于工程人员、律师和当事人而言,准确理解这些裁判观点,有助于在合同签订和履约过程中提前防范风险,在纠纷发生后合理预判裁判结果,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购预算编制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