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计中造价争议的化解基于案例法律解析与实务建议工程造价的审计要点 202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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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审计市场特征有哪些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进入平稳发展期,市场资金环境日趋收紧,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环节对利润空间的争取更加重视。然而,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常常因立场和利益诉求不同而产生诸多造价争议。这些争议若不能妥善解决,往往最终演变为法律纠纷。作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化解这些难题,已成为提升专业能力的重要方向。本文通过五个典型案例,深入剖析造价争议的法律本质,探讨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案例1〕工程量重大变化引发的单价调整争议

  某道路园林绿化项目于2014年启动建设,合同总价220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图纸中的原地形数据与实际地形存在显著差异,经现场复测确认,实际开挖土方量较工程量清单中原定数量增加5万立方米。由于施工合同中对工程量变化时的调价机制未作明确约定,2016年进入结算阶段后,双方就工程量大幅增加是否应当调整合同单价产生严重分歧。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该条款沿袭了原《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立法精神),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虽然本案合同未明确约定调价方式,但在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参照行业交易习惯进行处理。在建设工程领域,被广泛认可的交易习惯主要体现在国家标准合同范本和计价规范中。工程审计资料怎么管理的

  具体而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01)通用条款第10.4.1项规定,当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或者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项目单价时,应当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根据第4.4款的商定或确定机制,重新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同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6.2条也明确规定,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应当进行调整。具体而言,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专业结论: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当工程量显著增加时,由于固定成本被更大规模的工程量所分摊,单位工作量的实际成本通常会有所下降。因此,发包人主张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适当调低单价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同理,当工程量大幅减少时,由于固定成本分摊基数的缩小,承包人要求适当提高单价也符合商业逻辑。

  实务建议:

  为避免结算审计过程中产生类似争议,建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工程量调整的幅度阈值和单价调整的计算原则。具体而言,可以约定当某项工程量的变化超过特定比例(如15%)时,超出部分的单价应按何种方式调整,例如参考市场价、按照定额下浮特定比例或采用其他双方认可的计算方法。

  本案最终通过多次协商沟通,承包人接受了超出原工程量15%部分的单价调减方案,结算审减金额达150万元,有效节约了建设成本。工程在线审计系统开发

  〔案例2〕基准日期后法律法规变化引发的税费争议

  某道路提升改造工程于2017年6月完成招标,2017年8月正式开工,合同工期6个月,合同总价约2364万元。截至结算前,发包人已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2019年10月,施工单位报送结算资料。由于合同专用条款中未对法律法规变化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作出明确约定,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就"营改增"税制改革引发的税费调整产生争议。

  法律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01)通用条款第11.2款规定,基准日期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费用发生除市场价格波动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

  同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可调价格合同中应当约定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时的调整方法。

  此外,《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时的调整方法。

  专业结论:

  基于上述规定,基准日期(2017年6月)后发生的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即2018年5月和2019年5月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应当在工程结算中予以体现。具体而言,2019年10月办理结算时应按当时适用的9%增值税率进行调整,对于此前已按11%和10%税率支付工程款的部分,应分别补计2%和1%的税率差额。广西重大工程审计中心

  实务建议:

  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拟定合同时,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基准日期后法律法规变化的调价原则和具体标准。同时,应当明确定义合同中所指的"法律"的范围,并审慎评估法律法规变化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不可预见的非商业风险。

  本案最终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最新税收政策调整结算价款,节约税费支出约20万元。

  〔案例3〕定额组价与市场价格严重偏离引发的争议

  某河道节制闸工程于2019年开工建设,合同总价580万元。施工过程中,设计方将原定的桩模坝方案变更为钢板桩围堰施工。结算阶段,承包人按定额组价上报钢板桩围堰费用230万元,并提供了分包合同作为佐证;而审计单位按实物量法测算的费用仅为100万元。双方就定额组价结果与市场实际价格的显著差异产生争议。

  法律解析:

  虽然定额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具有特殊地位,但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定额仅能作为交易习惯参考使用,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需要明确的是,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施工水平,而建设工程价格应当由市场机制形成,这就导致在某些情况下,定额标准可能与市场实际价格产生较大偏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01)通用条款第10.4.1项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项目单价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工程管理咨询公司审计项目

  专业结论:

  "合理的成本加利润"应当在一个合理的区间范围内。以本案为例,定额计算的钢板桩打拔费用为979元/吨,而市场实际租赁价格通常为12米钢板桩3-6元/根/天,按5个月工期计算,总费用约为150-300元/根,与定额结果存在数倍差异,明显不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如果机械套用与市场实际严重偏离的定额标准,将打破发承包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违背公平原则。

  实务建议:

  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或定额标准明显滞后的工程项目,建议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此类情况的计价原则,例如约定优先采用市场询价、成本分析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确定价格。

  本案最终经多次协商,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钢板桩费用,结算审减额达130万元。

  〔案例4〕合同外变更签证单价确定争议

  某郊区公园项目于2016年开工建设,合同总价2832万元。2018年结算期间,发承包双方就铺装及园林绿化苗木等变更工程的单价确定产生争议。承包人主张按照施工期间市场价格重新组价,而发包人则认为应当参考合同商务标的报价水平进行配价,主材价格可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合同中原定的价款调整原则为:合同内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已有综合单价执行;合同内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调整;合同内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施工工程审计风险清单探索

  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没有适用价格时,如何确定"适当"的变更价格。

  法律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3.1条规定,没有类似变更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此处的"报价浮动率"实质上反映了承包人在原投标中的报价水平,包括人工单价、机械单价、管理费、利润等费用的取定标准。在此基础上,结合变更项目主材的市场价格进行组价,既保持了报价的一致性,又体现了价格的时效性。

  专业结论:

  对于合同外变更项目的单价确定,应当遵循"报价水平保持一致,主材价格与时俱进"的原则,即维持承包人在原投标中的各项取费标准不变,仅对主材价格按照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实务建议:

  建议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外单价的确定方法,例如明确新变更单价需参考合同商务标的报价水平进行配价,主材价格参考市场询价确定。同时可以约定,当组价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时,可直接按市场价格确定。齐齐哈尔工程审计热线电话

  〔案例5〕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

  某公交站场建设项目于2017年启动,合同总价620万元。2020年结算期间,施工单位就变更、签证部分申报措施费用20万元,而发包人则全额核减。合同中对措施费用的结算方式未作明确约定,承包人主张有工程增项就应相应增加措施费,而发包人则认为虽然合同未约定,但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措施费用一次性包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法律解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未约定时应当参考招标文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合同的解释顺序中并未包含招标文件,因此合同应当是双方结算的主要依据。虽然合同未明确约定措施费用计价原则,但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原则,可以推导出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变化时,措施费用也应相应调整。工程项目审计延迟说明

  专业结论:

  招标文件作为各投标人共同报价的基础,其重要性不容忽视。投标人在投标时理应充分考虑各种风险,措施费用应当全面预估。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又追加措施费用,对其他未中标人而言可能构成不公平。

  实务建议:

  为避免此类争议,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文件的衔接与协调,确保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保持一致。特别是对于措施费用的计价原则,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结语

  工程结算审计中的造价争议往往涉及复杂的专业技术判断和法律适用问题。通过以上五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要有效化解这些争议,需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仅精通专业技术,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在实际工作中,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合同签订阶段就要预见可能发生的争议类型,并通过完善合同条款加以防范;其次,在争议发生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本质,找准法律依据;最后,在处理争议过程中,要注重沟通协商,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

  随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日益丰富,工程造价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法也将更加多元和规范。作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持续学习更新知识体系,提升综合素质,才能在新形势下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工程造价的审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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