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计量与计价争议问题解析,从总承包管理费到暂列金额的全面辨析青海工程造价评估 202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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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改革实施在工程造价领域,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总承包模式因其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优势而备受青睐,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程计量与计价环节却频频引发争议。从总承包管理费的性质界定,到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意义,再到暂列金额的内涵辨析,每一个问题都牵动着项目各方的利益神经。本文将对当前造价界颇具争议的九个核心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与深度解析,帮助从业者厘清概念、把握要点,在EPC项目的造价管理中少走弯路。

  ▲当前造价界颇有争议的EPC工程计量与计价的问题

  【1】《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总承包管理费和总承包其他费怎样辨析?

  在EPC项目的费用构成中,总承包管理费与总承包其他费是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但它们在定义、关系及计算方式上存在本质区别。

  (1)定义上的区别:总承包管理费,指的是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其本质源于传统的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涵盖项目管理人员薪酬、办公费用、差旅费用等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而总承包其他费,指的是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理应分摊计入相关项目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总承包服务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场地准备费及临时设施费等。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管理费聚焦于“管理行为”本身的成本,而其他费则涵盖了更广泛的、与项目相关的各类专项费用。安徽工程造价答疑

  (2)两者的关系:从包含范围来看,总承包其他费用实际上囊括了总承包管理费。换言之,总承包管理费是总承包其他费的一个子项。这种包含关系意味着,在编制费用预算时,不能将两者简单并列或重复计算,而应按照层级关系合理归集。

  (3)费用的计算上:总承包管理费的计算依据主要来源于财政部财建[2016]504号附件2中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同时根据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进行调整计列,或者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该类费用进行计列。例如,若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管理费可按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的工作量比例进行拆分。而总承包其他费则是总承包服务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场地准备费及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等各项费用的加合。在具体计算时,需要逐项依据国家或行业标准、市场行情以及项目实际需求进行测算,确保每一项费用都有据可依。

  【2】咨询与审计费指的是什么?审计费与造价费都有哪些区别?

  (1)咨询与审计费,是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工程技术经济咨询、工程审计等活动的费用。这一费用涵盖了项目全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支出。工程造价结算评审

  工程技术经济咨询费用,是指针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其技术经济咨询服务合同中所列出的合同内容的费用加总。这类咨询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方案比选、价值工程分析、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而言,其服务合同通常基于“1+N+X”模型设置:其中“1”代表项目管理(借鉴代建或项目管理合同模式),“N”代表招标、监理、造价等专项服务(针对专项服务设置分章合同执行),“X”代表勘察、设计等专业服务(不设专章而只设置协调控制条款)。这种模型确保了咨询服务的系统性与灵活性。

  (2)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相关资料需要提交到相关发部门进行审查,造价机构审核后,审计单位(部门)还需要进行审查。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一个原则:通常情况下,造价咨询企业如果已经承担了某个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则不得再承接同一项目的工程审计业务。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利益冲突,确保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工程造价审计费用与工程造价审核费用存在本质区别。工程造价审计,侧重于独立监督与评价,其主体通常是国家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工程造价审核,则侧重于投资管理与控制,其主体通常是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计量与计价进行复核与确认。两者在性质、依据、从业人员、法律效力及目的等方面均有显著差异。简而言之,审计重在“监督与评价”,审核重在“管理与控制”,各司其职,不可混淆。住宅工程造价指标

  【3】初步设计后发包的,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的,修正及调整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采用工程总承包,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意义是什么?

  在EPC项目中,若采用初步设计后发包的模式,通常要求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一旦超出,超出部分的修正及调整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那么,在这样的约束条件下,承包人中标后编制施工图预算还有什么意义呢?其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费率招标的方式下,投标时往往没有详细的施工图纸,中标总价缺乏明确的组成来源,或者报价仅仅表现为一个优惠率。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图预算就成为签订补充协议的重要依据,用以补充和完善总价承包合同的内容,使合同价款更加清晰、可追溯。

  (2)费率招标的方式下,承包人需要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此时,依据施工图编制的预算便成为工程造价控制、设计变更管理以及施工过程控制的核心依据。无论是进度款支付、变更签证还是结算审核,都需要以施工图预算为基准进行比对和调整。

  (3)在模拟清单招标与费率招标的场景中,施工图预算是承包人的施工图设计获得发包人认可的重要凭证。承包人必须通过限额设计来控制造价,确保施工图预算不突破概算上限。因此,施工图预算的编制过程,本质上就是一次对设计方案的造价合规性审查,有助于提前发现并解决潜在的造价风险。

  【4】项目清单中到底要不要含价格作为参考,即参考的话可以起到多大的作用?

  项目清单中是否应包含价格作为参考?答案是肯定的。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第4.1.6条的规定:“价格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和价格应仅是作为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不能用于其他目的。”这意味着,清单中的价格虽然在合同履行中具有参考价值,但并不构成对承包人实际成本的承诺或约束。湖北拓展工程造价

  那么,这种参考作用具体体现在哪里呢?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当发生工程变更或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价格清单中的单价可以作为确定变更价款的重要依据。例如,若新增项目与清单中已有项目类似,则可参照清单单价进行组价。此外,在支付进度款时,价格清单也可作为核算已完成工程量价值的参考。同时,参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中关于风险分担和变更的具体规定,双方应按照签订的合同进行风险分担和谈判。价格清单的存在,为这些谈判提供了基准数据,有助于减少争议。

  【5】工程量要不要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在实施过程中还具有作用吗?如有,作用是什么?怎样理解4.1.5“项目清单和价格清单列出的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程量”?价格清单工程量经约定后,是否可以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程量?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量原则上应由发包人提供。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第4.5.9条及第6.2.2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提供项目清单及相应的工程量。对于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可以由投标人在报价时自行列出;当项目工程量不一致时,投标人有权重新填写。

  那么,工程量在实施过程中是否还具有作用?答案是肯定的。尽管清单中的工程量并非实际或准确的工程量,但它仍然是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重要参考。例如,当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出现较大偏差时,可以作为触发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广州工程造价

  如何理解第4.1.5条“项目清单和价格清单列出的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程量”?这是因为EPC项目招标时往往没有详细的设计图纸,发包人无法提供精确的工程量清单,所提供的工程量也难以做到完全准确。因此,清单中的数量仅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参考,并不构成对承包人必须完成该数量的承诺。价格清单中的工程量经合同约定后,同样不能被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程量。实际工程量应以施工图及现场签证为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进行核算。

  【6】合同价款调整采用价格指数法的话,是否需要做单价分析表?

  不需要做单价分析表。当合同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法调整合同价款时,由于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承包人只需填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附录L.3的表-22“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该表格要求投标人按照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价格指数与权重数据,根据合同给出的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款。

  需要注意的是,价格指数应优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若没有发布,则可以采用发布的价格信息代替。此外,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第8.1.4条的规定,还需注意以下两点:

  (1)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若无法获得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进行计算,并在后续付款中根据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这一规定避免了因数据滞后导致的支付延误。汉南工程造价

  (2)权重的调整。若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变得不合理,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协商后进行权重调整。权重的合理性直接影响调价结果的公平性,因此当工程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及时调整。

  (3)承(发)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若因承(发)包人原因未能在约定工期内竣工,对于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实施的工程,应当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高)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这一机制旨在惩罚延误方,防止因工期拖延而获得不当利益。

  【7】价格指数中可调权重部分与定值部分的数值,在招标人发布的文件中是定值,还是一个范围?投标人投标时这两种权重固定下来,若工程变更,会不会调整权重?

  一般情况下,可调权重的范围由项目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拟定,各投标企业需要在该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数值。这种设置既给予了投标人一定的自主权,又确保了权重设置的合理性。而在某些工程中,招标人为了减轻评标工作量、降低招投标双方的协商成本,也可能直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变值权重(即定值),投标人无需再行填报。

  那么,一旦投标人投标时将这两种权重固定下来,若发生工程变更,权重是否会调整?按照第8.4.2款关于权重调整的描述:“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但需注意,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各项权重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作调整,则即使发生变更,权重也不得调整。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评估权重调整的可能性与风险。浇捣楼板工程造价

  【8】对于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等无法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可以只列项目、不列工程量。不过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报价时列出工程量。那么关于工程量无法计算的,除了土石方工程和地基处理等,哪些可以归于这一类?比如绿化项目等无法描述功能的,又必须满足业主要求,清单中如何处理?

  除了土石方工程和地基处理,还有许多项目也属于工程量无法准确计算的范畴。例如:砌筑工程中的垫层、砖砌体;金属结构中的成品雨棚、砌块墙钢丝网加固、后浇带金属网;木结构中的屋架;其他装饰工程中的柜类、货类、装饰线、扶手、栏杆、栏板装饰、暖气罩、浴厕配件、美术字;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中的柱(梁)面抹灰、镶贴块料、装饰和幕墙、隔断;天棚工程中的吊顶、采光天棚、金属面油漆、金属面刷防火涂料等。这些项目的共同特点是:其工程量高度依赖于现场实际情况或设计深化程度,在招标阶段难以精确量化。

  针对上述情况,清单编制人员应当按照初步设计图纸的深度,根据自身工作经验进行具体判定,并与发包人详细沟通确定。对于设计任务书中没有详细描述功能的项目,以绿化工程为例,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设置软硬景比例,明确绿化与硬质铺装的面积占比;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景观内容,如水景,可以进行基本的描述;景观的档次可以通过主要石材档次、主要苗木的规格来描述,辅助定位。实在难以描述的项目,还可以通过设置暂估价来表现,后期通过限额设计进行控制。此外,还可以将景观等难以描述的项目采用带设计方案招标的方式,作为竞争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报价。工程造价公司合同

  【9】暂列金额是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指的是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如何解释?在本《计价计量规范》中外延和内涵是否一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它可以理解为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简而言之,暂列金额是发包人预留的一笔风险备用金,用于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暂列金额的定义为:发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预备的,用于项目建设期内不可预见的费用,包括项目建设期内超过工程总承包发包范围增加的工程费用,一般自然灾害处理、超规超限设备运输以及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外的价格波动等因素变化而增加的,发生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

  对比两个规范可以发现,虽然表述略有差异,但暂列金额的本质属性是一致的:都属于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费用,其外延与内涵并不冲突。两者都强调了暂列金额的“预备”性质和“不可预见”特征,只是在具体列举的用途上略有侧重。因此,在EPC项目中应用暂列金额时,可以参照两个规范的精神,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金额,并明确其使用条件和审批流程,确保这笔预备金真正发挥风险缓冲的作用。

  EPC工程计量与计价的九个争议问题,涵盖了从费用构成、清单编制到价款调整、风险管理的全链条。每一个问题的背后,都折射出EPC模式在实践中的复杂性与灵活性。造价从业者唯有深入理解相关规范的内涵,把握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并在具体项目中灵活运用,才能有效规避争议,实现项目造价管理的精细化与规范化。青海工程造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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