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漏洞下工程造价如何确定?价格与价值的法律逻辑解析(下)南平工程造价信息价 20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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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海工程造价信息价➌如以定额和信息价确定工程造价的,宜结合市场情况给出一定的下浮比例

  随着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定额常常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变化。而承包人在企业报价时,为了突出竞争的优势,或者双方经过博弈,常常采用下浮计价策略。即是在定额计价的基础上,对合同总价或者部分价款进行一定比例的下浮计算工程款,如3%-20%。所以,若是直接以定额及信息价确定工程造价的,实际的工程造价往往会高于市场价。因此,以定额及信息价确定工程造价的,还需要结合市场情况下浮一定比例。

  就具体的下浮比例数额,可以参考同时期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与中标价之间的下浮比例作为参考,同时也应当考虑具体的工程性质、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工艺、做法、专业等作出判断。

  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而具体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采购渠道各有差异,因此定额价与市场成交价之间往往存在一定差距。如果在合同漏洞情形下直接以定额价确定造价,可能使承包人获得超出市场水平的利润,也可能使发包人承担不合理的高价。结合市场情况适当下浮,正是为了缩小定额价与实际市场价之间的差距,使造价确定更加公平合理。建筑工程造价方位

  (3)重新确定计价方法。

  在工程量清单中,若然存在部分项目、子目未约定的清单缺项情形下,可以提请鉴定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进行重新组价。按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3.3条规定,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的,鉴定人需要厘清合同履行的事实,若然是按合同履行的,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按其进行鉴定;若是没有履行,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这一规定明确了鉴定人在合同约定不明时的角色定位:鉴定人不是造价的最终决定者,而是专业意见的提供者,最终适用何种计价依据和方法,应当由委托人即裁判者决定。

  第5.3.4条规定,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意味着双方在缔约时未就造价确定方式达成合意,此时鉴定人不能自行选择计价方法,而应提出建议,由裁判者决定。工程造价案例

  第5.3.5条规定,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的,鉴定人需要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委托人暂不明确的,鉴定人应当根据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合同条款前后矛盾,意味着双方可能约定了两套甚至多套计价方法,鉴定人无法自行判断哪一套优先适用,此时应当提请委托人决定;如果委托人暂不明确,鉴定人可以根据不同约定分别出具鉴定意见,供裁判者比较和选择。

  因而,当合同中对于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矛盾时,鉴定机构并不能擅自决定以哪种方式进行鉴定,而是要求由委托人(即裁判者)进行明确后才能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所以,在司法程序中,当出现题述情形时,裁判者不能完全依靠鉴定机构,而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根据过错原则、风险负担原则、公平原则,确定计价依据与计价方法,防止“以鉴代审”,权力旁落。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不能替代裁判者的判断。裁判者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结合合同约定、履行事实、行业惯例和法律规定,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如果裁判者完全依赖鉴定机构,放弃了自己的裁判职责,就可能出现“以鉴代审”的问题,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兰县工程造价管理

  (4)特别提醒的注意事项

  在确定工程造价时,需要特别注意并慎重应对下列的情形:重新确定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是否违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导致重大利益失衡;分包合同争议情形下,重新确定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是否远远突破了总包合同中对于该部分的约定,导致无法通过审计或者明显违反“总包可从发包人获得的分包部分的工程款往往高于分包合同”这一工程惯例;重新确定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是否将远远高于政府审计结论,进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且无适当理由等。这些注意事项的核心,是防止造价确定结果偏离公平合理原则,防止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漏洞获得不当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裁判结果与行业惯例和审计要求产生严重冲突。裁判者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履行事实、市场行情、行业惯例和公共利益,作出经得起检验的判断。

  【4】补充的合同解释

  (1)按照合同其他条款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文件一般包括:➊中标通知书;➋投标函及其附录;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➍通用合同条款;➎技术标准和要求;➏图纸;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➑其他合同文件。这些文件共同构成合同体系,彼此之间相互关联、相互补充。当某一文件对工程造价约定不明确时,可以借助其他文件来理解和确定其含义。

  合同中常常会约定上述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果在合同中针对工程造价的约定存在争议,且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可以采用整体解释的方式,“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进行分析,把不明确的造价条款“与其他条款相联系,相互解释,相互补充”,进而确定工程造价。整体解释的核心思想是,合同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一个条款,而应把该条款放在整个合同体系中理解。某一造价条款的含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附件、清单或往来函件得到澄清和补充。雨花工程造价预算

  当事人应当就按照合同其他条款作为计价依据穷尽举证义务,尽可能提供履约过程中或者有助于反映工程造价合意的证据,以帮助确定有关工程造价的计价标准、方法。比如确定材料调差的时间取施工期间前80%、某一特殊成品设备采购的市场价、甲供材料结余分配比例等方面的短信、微信记录、录音等。这些证据虽然不如合同条款正式,但能够反映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真实意思和实际做法,对于确定工程造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当事人应当尽可能收集和提交这类证据,帮助裁判者还原双方的真实合意。

  (2)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所谓“交易习惯”就是指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建设工程合同活动与一般民商事合同活动相比,具有参与主体更广泛、活动内容更复杂、履约时间更长久、履约变化更多发的特点,而在法律层面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交易规则的规定相对有限,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具体问题时,当事人以及裁判者时常感受到法律的缺位。故而,大量行业惯例、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的习惯做法充斥于建设工程合同活动的全过程。参照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1款,可以从下列的两个方面来认定交易习惯,一是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是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认定工程造价时,可以适用的交易习惯存在以下的要点:

  ➊提出交易习惯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主张适用某一交易习惯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习惯确实存在、内容明确,并且对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溪溪城工程造价

  ➋合同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等交易习惯。交易习惯之所以能够约束当事人,是因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其有认知或应当有认知。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某一习惯,该习惯就可能成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➌符合行业习惯。建设工程行业有其特有的计价规则、施工规范和管理惯例,交易习惯应当与行业通行做法相符,而不能是某一方的个别做法。

  ➍符合地域习惯。我国地域广阔,工程造价所包含的各项要素,比如人工单价、混凝土、钢筋等主材价格、土方运输及消纳费用等因地域而存在着较大差距,所以,在认定交易习惯时,应当对当地的相关价格水平有所考量。不同地区的市场行情、计价习惯可能存在明显差异,交易习惯的认定应当结合地域特点。

  ➎此惯常性做法不违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且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工期不得低于合理工期、工程造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等。交易习惯虽然可以补充合同漏洞,但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➏据以确定工程造价的交易习惯应当具有时效性。由于市场环境、材料价格、人工价格等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应当以交易当时的“交易习惯”为准。过去的习惯不一定适用于现在,交易习惯的认定应当结合合同订立和履行时的市场条件。湖北信欧工程造价

  ➐当事人主张并证明的交易习惯冲突时的处理。在地域惯例和行业惯例发生冲突时,应当由主张适用或者排除适用某一惯例的当事人举证,证明此惯例已经在双方交易中被对方事实上适用或排除适用过,而且不存在特殊的适用条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证明某一惯例事实上适用过或者被排除适用过一次就可以,而不应附加重复多次的限制。若然双方都未能恰当履行上述举证证明责任,裁判者宜认定内容矛盾的地域惯例与行业惯例均不能适用于本案争议。在地域惯例或者行业惯例与特定交易惯例存在冲突时,由于就各惯例对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影响来说,地域惯例和行业惯例相当于通例,特定交易惯例则为特例。所以地域惯例或者行业惯例与特定交易惯例并存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定交易惯例。这一处理规则体现了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也符合当事人之间的实际交易关系。

  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比如合同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矛盾的,需要适用《民法典》第510条及第511条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同时,需要注意到原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与合同漏洞情形下的工程价值在确定工程造价时的联系和区别。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上述完整程序,以及结合建设工程既有实践,基于诚信和公平之原则对工程造价加以确定。合同漏洞填补不是简单地选择一个价格,而是在尊重当事人合意、遵循法律规定、参照市场行情和行业惯例的基础上,寻找一个公平合理的造价确定方案。裁判者既要尊重合同自由,也要维护公平正义;既要考虑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也要防止不当得利;既要参照定额和信息价,也要结合市场下浮和交易习惯。只有综合运用各种方法,才能妥善解决合同漏洞下的工程造价确定问题。南平工程造价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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