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工程造价招标投标采取工程量清单与综合单价计价方法是工程造价计价方法改革(即建设工程承发包价从由定额计价向市场形成价格转变)的一项具体措施,同样是我国加入WTO后跟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要求。但是在实际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操作过程中,笔者发现存在不少的问题,下面提出问题,愿共同探讨解决方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清单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普遍感到费时费力:在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编制过程中,需要分别按照清单计价方法与定额计价方式,来计算项目的工程量和定额,即是包含了两次算量(计算清单工程量、计算定额子目工程量)与两次定价(确定定额子目单价、确定清单综合单价),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必要的重复与浪费。
普遍存在的编制质量差问题:因各种原因(比如时间紧、编制人员素质低、粗心等)很容易导致工程量计算错误(或者清单和定额的工程量混乱等)与定额套错;还存在清单的项目特性描述和定额套取相互矛盾的情况;还有由于清单与定额的工程量单位规定不统一,容易在软件计算输入数据时因疏忽而造成错误。现如今清单编制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有:项目特征描述不清、工程量计算不准、漏项严重、清单编号与项目描述矛盾、清单编号混乱、工程量小数点位数计取错误等情况。
〔2〕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投标报价中存在的问题
仍然存在大量的工程量计算:虽然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看起来非常科学,招标人算量、投标人报价,实际上负责任的投标人还是需要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复核,①为了确认待承接项目的实际工程量的准确数量,有利于合理制定和安排施工方案。②有助于采取必要的投标策略,对清单报价中的单价进行必要的调整。除此之外有的工程量无论投标人员有没有责任心均必须要计算(如基础的垫层方量等),所以投标单位投标工作量未见减少。工程造价性质
仍然按照定额计算工程报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目的在于打破由政府的造价管理部门统一单价的做法,使企业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价格与技术优势,不过现在绝大多数施工企业根本没有企业定额。因此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依然是通过按照预算定额及相关规定来计算综合单价。这种做法的实质还是沿用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只是表面形式的变换而已。
需要考虑的因素更多、更累:鉴于工程量清单报价填的综合单价实际上是一个个的小预算,涵盖了利润和风险等因素,且非特殊原因单价是固定不变的,若是有错也是一错到底,所以在报价时需考虑更多、分析更多。同样还存在报价中的费时费力,以及容易出错误的情况。
〔3〕工程量清单计价在评标中存在的问题
因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未要求投标企业按统一的现行定额进行报价,各投标企业可按照本企业的施工水平、技术机械装备情况、管理水平、设备材料的进货渠道及所掌握的价格情况等实际情况进行报价。上述原因可能会令各个投标企业的报价差异比较大。比如某投标企业采用了先进的施工工艺,节约了造价,不过这个企业可能会因为有不合理低价而废标。
不平衡报价致使评标困难,一方面是不平衡报价过多,引起业主反感,对是否定为废标有争议;另一方面业主的澄清调整困难,比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单位应当为千克,而物为万吨,属明确错误,而个别投标单位则采取不平衡报价,在评标时业主想澄清调整报价就会遭到部分投标单位的反对。桩基工程造价
〔4〕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
因为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不够全面完整,选用的材料品牌规格不够明确、结算时可能的单价调整方式约定不够详细。使投标企业对项目的判断和综合价格的组成在理解上有差异。导致施工合同不能很好地满足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现。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单价合同,不再将定额作为计价基础,主要是以中标的投标单价为依据。不过工程实际通常跟清单描述有差异,对报价表中没有相应价格或需要调整的价格,及索赔的价格等怎样确定,许多施工合同并未详细约定,只是模糊的几点原则,所以成为合同签订的一个重要问题。
工程量的错误或者变更还会引起施工索赔纠纷,因为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是把各种利润、管理费等计入综合单价中,倘若工程量大幅减少,施工方会提出利润、管理费等不能同比例减少的要求;如“增加的工程量/因此而增加的施工工期”少于“合同工程量/合同工期”,则施工方又会提出增加现场管理费的请求。虽然施工合同通常约定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15%时,综合单价予以调整,然而怎样调整同样是工程结算时发生纠纷的起因之一。
工程量错误的不平衡报价与调高先付款项目调低后付款项目的不平衡报价等,使承包人获取了超额利润,不过同时也导致了业主的损失,无法体现合同的公平与合理。
〔5〕工程量清单计价在结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
因为图纸变更及、编制人员水平差等原因,往往会导致实际结算工程量跟招标清单工程量相差较大,最终结算价跟投标价相差甚远。
因为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原清单报价需要作出调整,一般的施工合同约定是在投标单价基础上按原报价水平及思路作调整,不过也经常由于原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存在错误而导致调整后的综合单价“错上加错”。工程造价换算
鉴于编制人员的水平或者责任心等的原因,导致清单的项目特性描述不清或者欠准确,导致理解上的差错,比如特性描述中漏写部分说明,业主或者审计单位通常会认为应当按照常规考虑,未详细列出的施工内容已经(或应该)包括在清单的综合单价中,而施工单位则会认为要严格按照特性描述来考虑,理应重新增加新的清单来补充原项目特性未描述的工作内容,进而发生不必要的结算纠纷。
措施费调整问题: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把措施费分列的目的是不限制投标人的施工方法,投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可以按照本企业的实际施工组织设计来计算措施项目,不过结算时清单的工程量与投标时的工程量往往不一致,工程量的变化,措施费能否调整?怎样调整?一直是结算纠纷的重点之一。有的施工合同尽管明确注明措施费总价包干,不作调整,然而在实际施工中,若是发生非施工方原因导致的措施费增加(尤其是涉及费用比较大的情况,比如发现地下文物而增加保护措施)或者由于设计变更等引起工程量增加很多(如原造三层后改为造四层)导致措施费大幅度增加的情况,若是措施费不调整,也不符合合同双方平等、公平的原则。
▲建议
及时调整更换清单计价规范,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及时对原2003版存在的不足与缺陷进行了调整,完善了计价规范,造价行业管理机构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检查与督促;尤其是对造价中介单位加强管理。
造价中介单位加强内部质量控制,严格遵守三级复核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差错的产生。
防止招标文件编制仅由招标代理人员按“套路”进行编写,需要有造价人员对项目的实际特性增加针对性的条款,加大结算调整的详细条款。措施费计算方式慎重斟酌。培养施工企业逐步建立企业定额。加强招标的严肃性,减少工程的变更与调整。宿州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