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新视角施工单位如何应对"政府审计条款"困境阳曲企业工程预结算 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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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结算调差机械调差在建设工程领域,竣工结算环节常常成为发承包双方争议的焦点。特别是当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时,施工单位往往陷入被动局面。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持续深入,施工单位在面对此类条款时已拥有更多法律武器。本文系统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院对政府审计条款的最新审理意见,为施工单位提供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合同未约定政府审计条款时的法律保障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情况下,审计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共识。

  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审计,本质上是国家对财政拨款与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的行政措施,属于行政监督范畴。这种监督关系不应直接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当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将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时,发包人不得单方面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9月1日实施)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该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什么是影响工程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例中也明确表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当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这一立场充分体现了司法实践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对行政权力不当干预民事关系的限制。

  ▲合同约定政府审计条款时的适用规则

  〖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时,各地法院普遍遵循“有约从约”的原则,承认该条款的法律效力,只要该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1号)中明确指出:“当事人约定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审委会纪要》(〔2018〕3号)中同样表示:“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工程结算没有立项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的解答中强调:“双方施工合同约定以审计为结算依据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11月发布的解答中也持相同立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的解答中特别指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5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试行)》中明确:“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明确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对工程款的审核、审计,应当作为结算依据。”

  由此可见,只要政府审计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各地法院普遍认可其法律效力。

  〖2〗承包人原因导致审计延误的后果

  如果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承包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的,如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报送审计所需的竣工结算资料等,承包人请求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提醒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时完整地提交审计所需的竣工结算资料,否则可能丧失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权利。工程结算超预算范围

  〖3〗发包人违约时的救济途径

  当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报请审计义务或怠于配合审计时,承包人享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的裁判规则明确表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未按约报请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的情况下,以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为由拒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的解答中指出:“如果因发包人原因未进行审计或者发包人怠于履行合同约定配合审计义务,导致未能审计或者未能完成审计的,承包人可以起诉通过工程造价鉴定进行工程款结算。”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解答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的,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及时提交审计或者未提交完整的审计资料等,可视为发包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承包人请求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指南规定:“在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提交完整的结算文件后,发包人在一年内未提交行政审计或财政评审部门的,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予以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的解答中明确:“发包人故意迟延提交审计或妨碍审计条件成就,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准许。”

  这些规定为施工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防止发包人利用审计条款恶意拖延结算。竣工结算工程价款构成

  〖4〗审计部门不作为或审计结论失当时的应对措施

  当审计部门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计工作,或审计结论存在明显不当时,承包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的裁判规则指出:“如果审计部门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审计或者出具审计报告或结论,或者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明显不当的,承包人有权对未经审计以及缺少审计结论的工程价款或审计结论错误的工程价款申请司法鉴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解答规定:“因审计单位原因未及时出具审计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函告审计单位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审计意见。审计单位未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审计意见又未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承包人请求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的解答中表示:“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不真实、客观,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对争议事实做出认定。行政审计或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在约定期限及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就工程价款结算无法达成一致申请司法审计鉴定的,应予准许。”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指南规定:“行政审计或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在约定期限及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予以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纪要明确:“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准许。”晋源区综合工程预结算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解答规定:“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约定的审计期限三个月,仍未作出审计结论、评审意见的,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准许。”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解答指出:“财政、审计等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核、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核、审计结论,经当事人申请,且符合具备进行司法鉴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这些规定为施工单位提供了多元化的救济途径,确保在审计程序出现问题时能够通过司法鉴定维护自身权益。

  ▲合同无效情况下政府审计条款的适用问题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政府审计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特别关注。

  笔者认为,审计条款作为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的约定,当合同整体无效时,该条款也应当认定为无效,除非该条款属于独立存在的争议解决条款。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张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时,政府审计条款不属于可以参照适用的“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然而,当当事人主张赔偿损失时,审计条款中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的约定,可以作为计算损失的参考依据。

  工程款结算以政府审计为准的适用,必须以有效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为前提条件。如果合同没有相关约定,或者合同本身无效,发包人无权要求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即使合同有效且包含审计条款,如果因发包人原因或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由,导致审计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完成,承包人仍有权申请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结算价款。工程结算送审滞后原因

  对于合同解除情况下,承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结算是否仍需通过政府审计确认的问题,目前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后,审计条款也随之失效,应当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已完工程价款;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审计条款作为结算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解除后仍然适用。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合同约定进行判断。

  ▲施工单位的应对策略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施工单位在面对政府审计条款时,可以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合同签订阶段:尽量避免接受以政府审计作为唯一结算依据的条款。如不得不接受,应当明确约定审计启动时间、完成时限、延期责任等具体内容,并设置审计不能完成时的替代结算方式。

  合同履行阶段: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完整、准确的结算资料,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跟进审计进度,定期以书面形式催促发包人履行报审义务。

  争议解决阶段: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件、结算资料、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当出现发包人拖延审计或审计结论明显不公时,及时通过司法鉴定维护自身权益。

  特别注意事项:施工单位应当密切关注各地法院的最新裁判观点,了解不同地区对政府审计条款的处理差异。同时,要善于运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特别规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政府审计条款虽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常见约定,但并非无法制约。施工单位通过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采取适当的预防和应对措施,完全可以在尊重合同约定的同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阳曲企业工程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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