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算结算审计流程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后续结算实践中,时常会出现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当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遗漏,特别是措施项目清单不完整时,投标人自行补充填报的项目,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是否有权主张费用?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演变、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原则,对此问题进行系统性剖析。
一、案例引入:措施项目的“无中生有”与结算争议
某建设项目在招标阶段,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单独列项列出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措施钢筋”与“止水钢板”这两个项目。然而,一家施工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基于自身的施工经验和技术方案判断,认为这两项措施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该投标人并未拘泥于招标清单的既有项目,而是在投标文件中自行补充增加了“措施钢筋”与“止水钢板”两个清单子目,并根据自行计算的工程量和市场询价,填报了相应的综合单价与合价。工程结算综合单价怎么算
招标评标环节中,评标委员会未对此提出异议,该施工单位最终中标,并与发包人(甲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其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自然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然而,在项目竣工进入结算阶段时,甲方审核人员提出异议,认为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原本就没有这两项内容,属于投标人单方面增加的项目,因此相关费用不应计入最终结算造价。施工单位则认为,这是实际施工中确实发生且必要的措施成本,理应得到支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二、规范溯源:清单计价规范对投标人增补项目权限的演变
要厘清此争议,首先需追溯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此问题的规定演变,这体现了计价管理模式和理念的调整。
〔1〕2008版规范:赋予投标人有限的增补空间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3.5条的规定:“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这一版规范明确赋予了投标人一定的自主权,允许其根据自身拟定的施工方案,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进行必要的补充。其背后的逻辑是,措施项目与施工方法、技术措施紧密相关,不同的投标人可能有不同的解决方案,允许增补更能体现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差异,促进合理竞争。工程结算需要什么条件
〔2〕2013版规范:强调以招标人清单为基础的报价规则
然而,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上述允许投标人自行增补措施的条款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更为严格的约束:
根据第6.2.3条,“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这意味着,对于可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单价项目),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给出的项目特征描述进行报价,无权自行增设项目。
第6.2.4条规定,“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这里虽然强调了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方案确定总价金额,但其前提是针对招标文件中已列出的总价措施项目(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等),而非自行创设新项目。
2013版规范的导向十分清晰:为了构建一个更加统一、公平的竞价平台,防止投标人通过不平衡报价或在清单外增补项目制造混乱,要求所有投标人均在招标人设定的统一“清单框架”内进行报价。投标人的竞争应主要体现在对给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填报上,以及通过施工组织设计优化来降低总价措施项目的成本。施工临时工程怎么结算
〔3〕地方性规定的差异与实务复杂性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地方性规定或指导意见与国家标准不完全同步的情况。例如,文中提及的《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曾指出,投标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措施项目并报价。这确实会造成一定时期内规则适用的混淆。但就国家层面的规范趋势而言,2013版及后续精神是倾向于限制投标人自行增减清单项目的。
三、合同视角: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法律地位与约束力
尽管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不鼓励投标人自行增补项目,但一旦招标投标过程完成且合同成立,争议解决的最高准则便从“评标标准”转向了“合同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的法定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广泛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1.1.1款,“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的总称。该条款明确列举的合同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工程结算变更部分怎么算
同时,第1.1.1.8款进一步定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在本案例中,投标人提交的、包含了自行补充的“措施钢筋”和“止水钢板”项及其价格的投标文件,经中标后即转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这份文件,无论其形成过程是否完全符合清单计价规范的理想化程序,只要经过了招投标程序的确认(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并随中标结果被纳入合同体系,它就已经转化为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2〕合同成立后的处理原则:意思自治与契约严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工程结算质保金怎么扣除
这意味着,当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应以合同约定为准。招标投标阶段,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投标文件中包含的、未被发承包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以合法方式排除或修改的内容,均成为合同条款。
因此,对于本案的争议,不能简单地回溯到“招标时该不该有”的评标阶段问题,而应立足于“合同里已经有什么”的履约阶段视角。既然载有补充项目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合同的一部分,那么其中列明的项目和价格就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评标委员会的疏忽,并不能单方面剥夺承包人依据合同文件主张权利的基础。
四、结论与启示:承包人费用应获支持及其深层含义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明确结论:在本案所述情景下,承包人关于“措施钢筋”与“止水钢板”的费用主张,在结算时理应获得支持并予以支付。核心依据并非(或者说主要不是)基于清单计价规范允许增补,而是基于这份包含了增补项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经作为一份有效的合同文件,对发包人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工程结算的l包括什么
此案例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启示:
〔1〕对招标人(发包人)而言:必须高度重视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特别是措施项目清单,应尽可能周全考虑。在评标阶段,应对投标文件进行细致评审,对于投标人擅自增减清单项目的行为,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和清单计价规范予以澄清、要求修正,或在符合规定时做出不利评价,避免有瑕疵的报价文件进入合同体系,埋下结算争议的种子。
〔2〕对投标人(承包人)而言:虽然最终本案承包人可能获得费用补偿,但这并非稳妥之道。最合规、风险最低的做法是,当发现招标清单存在明显遗漏(尤其是涉及实体工程必要措施的项目)时,应通过投标答疑环节书面提出,请求招标人进行澄清和补遗。如果招标人拒绝补充,则应在投标文件中以其他方式(如在相关项目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或在投标函中作出说明)来覆盖该部分成本,并评估由此带来的报价风险和未来可能发生的索赔难度。
〔3〕对结算处理而言:当争议发生时,应超越“是否符合招标清单”的表层争议,深入审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其法律效力。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往往是解决此类争议的关键路径。
总之,本案深刻揭示了建设工程领域中,程序规范、合同管理与最终实体权益之间的复杂联动。它提醒我们,一个项目的成本确定,不仅关乎技术算量,更贯穿于招投标的合规程序、合同订立的严谨审慎以及履约结算的法律原则之中。建立工程结算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