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未完工程
〔1〕承包人中途退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措施费可以根据已完工程计取吗?
答:可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临时措施费虽然属于措施性费用,但承包人中途退场时,这些费用已经实际投入或部分投入,不能因为工程未全部完成就一概否定。根据已完工程计取,既符合费用实际发生情况,也体现公平原则。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申3463号民事裁定书: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措施费、考评费、奖励费计费问题。经查,鉴定机构已经在《听证会对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异议的回复》第三项中就星宇公司该项异议作出了答复,由于星宇公司中途退场,鉴定机构根据星宇公司已完工程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措施费并无不当。该案例表明,承包人中途退场时,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临时措施费并非完全不能计取,而是应结合已完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鉴定机构根据已完工程计取相关费用,符合费用实际投入和工程实际情况,法院予以认可。司法部司法鉴定公益服务
〔2〕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程可以根据比例折算法计算工程价款吗?
答:可以。固定总价合同虽然约定了总价,但工程未完工时,不能简单按合同总价结算,也不能完全抛开合同约定重新计价。比例折算法以合同固定价为基础,按照已完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既尊重合同约定,又反映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是处理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程价款的合理方法。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871号判决书:鉴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北方嘉园二期住宅项目为未完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中未完工程的造价计算原则应采用比例折算法,即是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按照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该案例明确了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程计价的基本思路:以合同固定价为基础,按已完工程比例折算,而不是抛开合同约定重新按定额计价,也不是机械按合同总价结算。比例折算法兼顾了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
〔3〕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进行现场交接的,未完工程的考评费、奖励费是否可以根据已完工程比例计取?
答:可以。考评费、奖励费系工程正常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情况核算与计取的费用,承包人因发包人原因中止合同并撤离工地,但前期安全文明措施已经投入,项目部临建房等设施也未计算回收利用,未完工程仍可使用,相关费用应根据已完工程情况合理计取。司法鉴定机构在哪查看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1113号判决书:关于考评费、奖励费194.257432万元。鉴定机构作出的《补充鉴定意见书》中载明考评费、奖励费系工程正常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情况核算与计取的费用。由于杭建工公司系中广发公司中止合同后撤离工地,而且《补充鉴定意见书》也有载明前期安全文明措施费已经投入,项目部临建房亦未计算回收利用,未完工程仍然可以使用。因此,一审判决判令中广发公司承担上述考评费、奖励费并无不当。该案例说明,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中止、承包人撤离工地的,承包人已经投入的安全文明措施、临建设施等费用,不因工程未完工而当然归零。考评费、奖励费根据已完工程比例计取,符合费用实际投入和公平原则。
▲合同无效
〔1〕合同无效,工程总价下浮的约定是否参照执行?
答: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无效时,工程总价下浮约定是否参照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合同无效原因、下浮约定的性质、双方过错和公平原则综合判断。下浮约定如果属于价格竞争性安排,且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法院可能根据公平原则不予参照;如果下浮约定与工程质量、施工范围等直接相关,也可能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849号判决书:承包协议系无效合同,这其中关于工程总价下浮5%的约定也归于无效。一审判决按照公平原则及案涉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工程总价未予下浮,处理也无不当。该案例表明,合同无效时,工程总价下浮约定并不当然参照执行。法院会结合公平原则和工程实际情况判断,避免因参照无效约定导致一方利益明显失衡。陕西司法鉴定
〔2〕约定固定总价下浮,工程未完工的,已完工程造价是否下浮?
答:不能下浮。固定总价下浮通常以包干总价为前提,双方达成下浮合意的基础是“在此总价”基础上进行下浮。工程未完工时,如果通过司法鉴定按实际工程量确定造价,计价基础已经改变,再按下浮约定扣减,就失去了下浮合意的前提条件。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判决书:关于工程总造价是否应当下浮5%的问题。福建九鼎认为其5%的让利承诺是基于固定包干价作出的,鉴定机构根据实际工程量的金额得出造价,改变计价基础,不应下浮5%。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单栋包干价格人民币¥6279953.08元,在此总价下浮5%后单栋价格为:¥5965955.43元;五标段共计16栋,总价为¥100479249.28元,下浮后总价为¥95455286.82元。这个结算条款采用包干价格,双方达成下浮合意的前提条件为“在此总价”,即包干的价格基础上。
本案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改变了下浮合意的前提条件,所以对于福建九鼎关于工程总造价不应下浮5%的主张,予以支持。该案例说明,固定总价下浮约定的适用前提是包干总价;工程未完工、通过司法鉴定按实际工程量计价时,计价基础已变,不能机械套用下浮约定。否则,下浮约定就脱离了双方合意的基础,可能导致承包人利益受损。
〔3〕合同无效,合同中的审计费约定是否参照执行?
答:可以参照执行。审计费约定属于双方对费用负担的明确安排,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导致该约定失去参照价值。在双方已有明确约定、费用计算依据清晰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参照约定确定审计费负担,不宜在无确定依据的情况下自由裁量。司法鉴定费用由谁付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398号判决书:江苏建设公司与嘉丽开发公司已约定“如江苏建设公司报送造价金额超过审减额5%的部分由江苏建设公司承担该部分审计费”。在本案中,江苏建设公司工程报审金额为162875655.42元,审核后金额为132716459.65元,核减金额30159195.77元,审减率达18.52%,远超过162875655.42元5%的8143782.77元,二者差额22015413元。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效益咨询费按核减额3%收取”,嘉丽开发公司就江苏建设公司超过审减率5%部分额外支出审计费660462元(计算公式为:22015413元×3%=660462元)。
故而,在双方当事人已经有了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宜在无确定依据的情况下自由裁量。一审法院未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审计费负担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超出审减额的部分审计费660462元应当全额予以计入已付工程款。该案例表明,合同无效时,审计费约定仍可作为费用负担的参照依据。只要约定明确、计算依据充分,法院可以参照执行,避免无依据裁量造成结果不确定。
〔4〕合同无效,合同约定劳保基金不计取的,是否可以参照约定执行?
答:可以参照约定执行。劳保基金不计取的约定属于双方对费用计取方式的安排,合同无效时,法院可以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尤其是在合同明确约定劳保基金由业主代缴、政府返还后从结算款中扣除等安排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参照约定未将劳保基金计入工程总造价,并无不当。司法鉴定需要的知识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2.2计费原则取费标准第四项约定“劳保基金不计取由业主代缴”,4.3.5约定“劳保基金由甲方代缴政府返还给乙方,甲方根据返还乙方的相应额度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政府返还乙方劳保基金的返还手续由乙方负责出具,如乙方拒绝或者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不出具返还手续的,甲方有权从工程款或保修款中扣除”,因此,鉴定机构参照上述合同约定未把劳保基金计入工程总造价并无不当,四建公司主张汇丰祥公司应向其支付劳保基金依据不足,不能成立。该案例说明,合同无效时,劳保基金不计取的约定并非当然失效。双方对劳保基金代缴、返还和扣除已有明确安排的,鉴定机构和法院可以参照约定处理,承包人再主张劳保基金计入工程造价,依据不足。
〔5〕合同无效,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项目的,这个约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有权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的约定,属于双方对工程范围和变更权限的安排。合同无效时,该约定仍可作为判断发包人行为是否具有合同依据的参考。承包人主张发包人单方减少工程范围应承担预期利润损失的,如果合同已明确约定发包人有权增减工程项目,承包人的主张往往缺乏依据。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关于预期利润损失。四建公司上诉表示,汇丰祥公司单方变更减少了工程施工范围,需要承担四建公司预期利润损失。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7.4条约定“甲方有权增加或减少本地块工程总包范围内的相关工程项目,相关工程指令乙方必须执行”,因此,汇祥公司有权减少工程项目,四建公司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该案例表明,合同无效时,发包人增减工程项目的约定仍可参照执行。合同已明确赋予发包人减少工程范围的权利,承包人再以发包人单方减少工程范围为由主张预期利润损失,缺乏合同依据。当然,参照执行不等于完全按有效合同处理,具体权利义务仍应结合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综合判断。做司法鉴定费用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