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实务问答(六)合同无效后的取费、罚金约定与索赔签证认定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吗 2026-10-29
返回列表

  济南明水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价款纠纷中,合同无效后的结算处理往往比有效合同更为复杂。合同虽然无效,但工程已经实际施工、质量合格的,当事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合同中关于取费标准、罚金、停工窝工损失、不另行计量等约定,是否还能参照执行,需要结合约定性质、实际履行情况和公平原则具体判断。与此同时,索赔与签证环节的证据认定,也直接影响工程价款能否得到支持。以下围绕合同无效后的几类结算约定以及索赔签证的认定规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案例逐项梳理。

  〔6〕合同无效,合同约定根据二类工程二类企业类别进行取费的,这个约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可以参照执行。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中关于取费标准的约定完全失去参照价值。取费标准约定属于双方对工程价款计算方式的安排,在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参照实际履行合同中的取费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有关于取费标准的问题。四建公司上诉表示,案涉工程应根据一级企业一类工程进行取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案涉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备忘录》,由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当事人都同意根据或参照2013年4月30日所签合同结算工程款,这个合同约定根据二类工程二类企业类别进行取费,所以,四建公司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法官司法鉴定申请

  该案例表明,合同无效时,取费标准并非只能按企业主张的更高类别重新确定,而应看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该合同对取费类别如何约定。双方均同意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合同中明确约定按二类工程二类企业取费的,一方再主张按一级企业一类工程取费,缺乏依据。参照执行取费约定,既尊重双方实际履行情况,也避免合同无效后结算标准随意拔高。

  〔7〕合同无效,约定结算价款最终核减超过5%时超出部分的10%应当作为罚金从结算价款中扣除,这个约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可以参照执行。该类约定属于合同结算条款,目的在于约束承包人如实报送结算、防止虚高报价。合同无效时,只要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可以结合双方履行合同情况参照执行。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申3989号裁定书:有关于原审判决扣除虚高工程造价差额部分10%罚金1005232.3元是否正确的问题。案涉《施工合同》中关于施工人报送的竣工结算价,经过最终核减超过5%时,超出部分的10%,应当作为罚金从结算总价中扣除的约定,是属于合同结算条款,原审判决按照双方履行合同情况,把上述款项作为罚金予以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案例说明,结算核减罚金条款并非简单的违约处罚,而是双方对结算审核和报价真实性作出的安排。承包人报送结算价明显虚高、核减比例超过约定门槛的,按约定扣除超出部分一定比例的罚金,符合双方约定和诚信原则。合同无效并不当然排除该类结算条款的参照适用。事故分析报告司法鉴定

  〔8〕合同无效,不过约定发包人造成停工、窝工的,停、窝工损失发包人不承担,这个约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判决书,可以参照执行。合同无效时,合同中关于停工、窝工损失承担的约定,仍可作为处理相关费用争议的参照依据。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发包人造成停工、窝工时不承担停窝工损失的,承包人再主张该项损失,需结合合同约定、停工原因和实际履行情况审慎判断,不能当然突破合同安排。参照执行该约定,有利于尊重双方对风险分担的真实意思,也避免合同无效后一方随意主张合同已明确排除的费用。

  〔9〕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相关施工内容不另行计量的,这个约定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可以参照执行。合同中关于某些施工内容不另行计量的约定,属于计价范围和计量方式的安排。合同无效时,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可以参照执行,承包人不能就已约定不另行计量的内容重复主张费用。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规定,川越公司负有道路保通义务,临时道路的维护、保通不另行计量,监理及业主批复对该项不予计价,川越公司主张另行计量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该案例表明,招标文件或合同已明确约定临时道路维护、保通等施工内容不另行计量的,承包人再主张该项费用,缺乏合同依据。合同无效并不当然改变双方对计量范围的约定,参照执行不另行计量条款,有助于防止重复计价和费用争议。徐州丰县事故司法鉴定

  ▲索赔与签证

  〔1〕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是否失权?

  答: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索赔,是否产生失权后果,应结合合同约定、索赔程序、发包人和监理是否确认以及未按期索赔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合同对索赔期限和程序有明确约定,承包人未按约定提出书面报告并取得确认的,主张索赔时可能面临失权抗辩。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348号判决书: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第13条中13.1(3)情形下关于“因以下原因造成计划延误、且无法通过调整消除对年度工程进度计划的影响时,经甲方(哈密和翔公司)和监理确认,计划可适当削减:(3)因甲方原因使甲供材料出现短缺,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以及13.2款中关于“乙方(中铁十九局)在第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计划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告,经甲方(哈密和翔公司)和监理确认后方可削减计划”的规定,中铁十九局并未能提交经过哈密和翔公司与监理确认过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以,中铁十九局关于一审法院认定哈密和翔公司存在未按时供应火工品导致中铁十九局停工的事实,又引用《施工承包合同》第13条规定判决中铁十九局失权有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涟水司法鉴定在哪

  该案例说明,合同对索赔期限和确认程序有明确约定的,承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告并取得发包人和监理确认;未能提供经确认证据的,其索赔主张可能不被支持。索赔期限约定的意义,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固定事实、减少事后争议,承包人应重视索赔程序管理。

  〔2〕承包人自行增加的施工内容,监理与发包人明知,不过未提出异议的,是否可以视作发包人、承包人就相关施工内容达成了变更合意?

  答:可以。承包人自行增加施工内容,原则上应经发包人同意或按合同约定办理变更手续;但监理和发包人明知承包人施工而未提出异议,且该施工内容客观存在、已实际用于工程的,法院可以认定双方就该施工方式达成合意,相关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终483号判决书:凯创公司提起上诉表示,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施工图纸未设计不同墙体交界处纤维网格布,三建公司自行增加的施工,不应当由凯创公司承担费用。经查,纤维网格布客观存在,尽管验收规范对该施工项目无强制性要求,不过监理单位和凯创公司明知三建公司以此方式施工却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就施工方式达成合意,处理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该案例表明,发包人和监理明知承包人增加施工内容而未提出异议,且该施工内容客观存在并已实际实施的,可以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达成变更合意。承包人主张相关费用时,应能证明施工内容客观存在、发包人和监理明知且未反对,不能仅凭单方主张认定。康宁司法鉴定中心

  〔3〕相关的施工内容签证不符合约定,不过承包人已经实际施工的,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已施工部分工程款?

  答:可以主张。签证手续不符合合同约定,并不当然否定承包人已实际施工的事实。只要承包人能够证明该部分工程确由其施工完成,发包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工程由他人施工或签证虚假的,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可以对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予以认定。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再336号判决书:有关于鉴定意见书中未履行盖章程序的签证单所涉的三项费用是否应计入工程款的问题,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对于包括设计图纸变更、价款变更、工程量增减、工期等将会直接造成工程价款增加或减少、工期顺延或者提前的签证,除了经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签证外必须经发包人加盖印章,才发生效力。

  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中承建单位未根据合同要求盖章的签证单,经过佳信公司派驻的工程师金某的签字确认,在佳信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是由其他施工人施工或者上述签证系虚假签证的情况下,尽管佳信公司未加盖印章,然而无法否定该部分建设工程是由冶金公司施工完成的事实,所以从公平角度考虑,应当对该部分工程及相应1383694.68元工程价款予以认定。该案例说明,签证盖章手续存在瑕疵,但工程师已签字确认、工程已实际施工的,不能仅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否定工程款。发包人若主张签证虚假或工程由他人施工,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否则,法院可结合签证签字、施工事实和公平原则认定工程价款。娄星星光司法鉴定

  〔4〕材料差价签证不符合约定的,材料差价是否可以计入工程价款?

  答:不可以。材料差价签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要求,且未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主张材料差价计入工程价款,通常难以获得支持。材料价格波动频繁,合同对材料报价、认可和市场调查程序作出明确约定的,双方应严格按约定执行,不能以事后单方主张替代合同程序。

  参考案例:根据(2020)最高法民再336号判决书: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中未经佳信公司盖章的材料价差部分,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于大宗材料,承包方必须要在材料采购前的七个工作日呈报《材料报价清单》,由发包方认可后组织承包方、监理单位进行市场调查后七个工作日内确定。其他为确定的零星材料根据《贵州省造价信息(遵义地区)材料价格》单价或双方协商单价结算,由于材料的市场价格随行情不断变化,所以,对该部分价差的认定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从严把握,由于这部分签证未经发包方佳信公司的盖章确认,所以,本院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关于材料价差的两项费用1089170.5元、125624.72元不予支持。该案例表明,材料差价签证未按合同约定经发包人盖章确认的,法院对材料差价从严把握,不予支持。材料价差涉及市场价格波动和双方风险分担,合同已约定报价、认可和调查程序的,承包人应严格履行程序并取得确认,否则难以将差价计入工程价款。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吗


搜索

0758-6806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