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漏项责任谁属?工程量清单漏项结算争议焦点解析(上)混凝土浇筑工程结算单 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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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结算目标和计划▲争议问题概述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要求,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中,招标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自行或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投标人则依据该清单填报价格,形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该已标价清单的内容,原则上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保持一致。一旦投标人中标,这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便成为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

  招标工程量清单通常是根据设计图纸,并遵循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来编制的。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设计图纸所反映的实际工程量不相符的情况,具体表现为工程量存在偏差,或清单项目出现遗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作为强制性条文,明确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但实践中的情况往往更为复杂。不少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会明确约定,投标人负有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的义务,并对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合同条款中甚至可能写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现清单存在漏项,将不予计量和支付工程款。另一种常见约定是,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形式,且该总价被视为已覆盖招标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这两种约定方式,在本质上具有相似的效果,即试图将清单漏项的风险转移给承包人。工程完工结算计划

  一旦在合同履行中确实出现清单项目遗漏,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极易就该项遗漏所产生的责任归属与费用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在单价合同模式下,若发生清单漏项,双方争议的焦点通常集中于该漏项项目应如何计价——是参照当地定额及市场信息价格,还是参考合同中已有的类似子目单价,以及合同约定的下浮率是否适用于该新增项目等。此类争议相对而言,涉及面较窄,争议程度也相对较轻。

  然而,在总价合同模式下,清单漏项所引发的争议则可能更为激烈和根本。双方的核心分歧在于:该项遗漏的工作内容,其对应的价款是否应当包含在原合同总价之内?抑或应在合同总价之外,予以单独计量和额外支付?本文将重点围绕总价合同中出现的清单缺项问题展开探讨。

  ▲发包人常见主张

  发包人方面通常提出如下论点:

  首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本质上属于行业标准规范,其强制性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建设活动参与各方的行为,但并不直接否定当事人之间依法订立的合同效力。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经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合意,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由承包人负责审核并承担相应风险,对于清单缺项、漏项不予额外计价,那么该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即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当出现清单漏项时,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该部分费用,发包人无义务调整合同价款。酒店装修工程结算表格

  其次,合同明确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形式。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未就遗漏项目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或办理工程洽商、签证手续,则意味着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与价格并未发生改变。因此,工程价款不应因清单漏项而增加。

  ▲承包人常见主张

  承包人方面则通常援引以下理由进行抗辩或主张权利: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既然该规范明确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那么合同中任何将此项责任转嫁给承包人的约定,均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抵触。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关于清单准确性、完整性由承包人负责的合同条款应属无效。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的责任理应由发包人承担,对于实际施工中必须完成的漏项工作,应当据实计量并调整相应工程价款。

  ▲律师视角分析

  从法律专业角度审视,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总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投标人报价和合同总价形成的基础。原则上,提供招标文件和清单的招标人(发包人)应对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首要责任。当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包括项目遗漏时,对于超出原清单范围但实际已完成的工作内容,通常应当相应增加工程价款。配套工程结算书

  然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其特殊性。建设单位(发包人)可能并非专业的工程建造单位,而施工单位(承包人)作为专业机构,在技术、经验和资源方面更具优势。因此,发包人要求在投标阶段,承包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承担一定责任,亦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与现实基础。

  若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同时工程量清单是严格依据施工图纸计算得出,那么在施工图纸设计深度足够、表述清晰准确,且施工工艺成熟、工程量可依据图纸精确计算的前提下,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理论上都能够依据图纸较为准确地核算出全部工程量。从这个角度理解,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实质上可以被认为是对应招标图纸所涵盖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值。因此,“清单准确性、完整性由承包人负责”的约定,与“合同总价对应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的约定,在风险分配的效果上往往是等价的。此类约定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触及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可其法律效力。

  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更为复杂。如果施工图纸本身存在模糊、错误、不一致或设计深度不足等问题,或者涉及的施工工艺新颖、复杂,存在不确定性,导致依据图纸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时,情况则有所不同。在此种背景下,承包人的核心义务是“按图施工”。若仍要求承包人对图纸范围内所有可能涉及的工作内容(包括因清单编制疏漏而未列明但图纸隐含的项目)承担价格风险,可能显失公平。关于此类条款的效力,存在讨论的空间,需要综合考量合同的具体约定、合同价格的形成过程、承包人是否承担了设计责任或深化设计责任、发包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等多种因素进行判断。装修工程金额结算表

  司法实践中,各级各地法院对于此类争议的处理,确实存在着不同的裁判观点和思路。

  【观点一】(主流观点):合同未作特殊约定时,清单缺项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工程款应予增加

  案例索引:(2016)辽民终216号

  裁判原文摘录: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认为:“关于混凝土泵送费问题,招标人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没有把泵送费编制进招标文件,属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由于泵送费本身在工程定额中有相应的子目列项,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2条‘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以及第6.1.4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之规定,投标人投标时并未将混凝土泵送费计入投标报价中。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又必须涉及混凝土泵送工序,故该项费用应由发包人(佟二堡市政公司)承担。关于土方含水率系数调整问题,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关于土方项目没有准确和全面地描述项目特征(即土壤含水率),投标人只能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既有的列项进行报价。而发包人(佟二堡市政公司)是在工程开工后才将工程勘察报告提供给承包人(辽宁市政公司),故因土方含水率系数调整所产生的费用亦应由发包人承担。”

  裁判要旨:

  在施工合同未对工程量清单漏项的责任归属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清单缺项的风险应由招标人(发包人)承担。对于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漏项工作,应当计量并支付相应工程款。工程结算有什么依据

  案例索引:(2021)粤04民终726号

  判决原文摘录: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中阐明:“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施工图纸所载明的双坡型活动板房的钢立柱、钢梁型号,与预算审批资料、招标文件所附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项目特征描述存在不一致之处。同时,铝合金推拉窗、防火玻璃窗存在清单漏项。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2条规定,招标人须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本案中,发包人(技师学院)委托明正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并经过财政审核中心进行预算审批后对外招标。因此,发包人(技师学院)应当对工程量清单及其与设计施工图纸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至于因工程量清单与设计施工图纸存在差异和漏项,导致工程结算金额严重偏离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预算,其责任在于清单编制环节,应由发包人(技师学院)另行向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追索权利,而不应因此剥夺承包人获得漏项工程款的权利。”

  裁判主旨:

  合同未特别约定清单漏项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时,发包人作为招标人和清单提供方,应对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清单与图纸不符或清单漏项导致的工程费用增加,应由发包人承担。

  案例索引:(2021)豫0928民初2465号

  判决原文摘录: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论述:“关于原告主张的漏项工程款应否支持的问题。首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2条明确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第8.2.2条亦规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因此,在施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的情况下,根据规范要求,该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换言之,对于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漏项工作,应当据实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结算审计抽查比例

  裁判主旨:

  遵循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精神,在合同无相反约定的前提下,清单漏项的风险归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完成的漏项内容,应当纳入结算范围,据实调整合同价款。

  【观点二】(相对少数观点):合同未作特殊约定时,清单漏项可视为承包人让利,不应增加工程款

  案例索引:(2015)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53号

  判决原文摘录:

  该案涉及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防雷接闪器”项目,涉及金额1,542,188元。承包人(富煌公司)主张,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13)第4.1.2条,招标人(鸿威公司)应对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该漏项系发包人责任,且项目已实际施工,故应计入工程总造价。发包人(鸿威公司)则抗辩不应计入。

  鉴定机构在该案中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清单中出现缺项,可以理解为该部分的费用已经被分摊到其他报价项目中,或者是为了提高中标竞争力而主动做出的让利行为。既然未在商务标(投标报价文件)中列明,即可视为承包人放弃了就该部分单独计费的权利。”分包工程结算模版

  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鉴定机构的意见,并在判决中阐述:“综合考量鉴定机构的专业意见,‘防雷接闪器’项目未在投标文件中列明,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署后,双方亦未就该漏项项目签订补充协议或办理工程签证手续确认支付。此种情形下,应视为承包人(富煌公司)在投标及缔约时,已自愿放弃就该部分工程量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因此,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将防雷接闪器项目造价1,542,188元计入工程总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部分费用不应计算在工程总造价之内。”

  裁判要旨:

  在特定案件背景下,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清单漏项的责任承担,法院也可能结合鉴定意见,将投标报价时未列明的清单漏项,解释为承包人为了中标而进行的商业让利,或者其费用已隐含于其他报价中。若合同签订后未就此办理确认手续,承包人请求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可能难以得到支持。

  【观点三】: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对应图纸范围,但清单大量漏项时,仍可能依据规范调整价款

  案例索引:(2021)豫民再741号

  案情与裁判演进:

  该案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对应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大量漏项,遂提起诉讼,要求就该部分增加工程款。发包人抗辩称,合同为固定总价包干,对应图纸全部内容,不应因清单漏项而调整总价。现在工程工资怎么结算

  一审、二审阶段:

  安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合同价格虽然是固定总价,但该价格的形成是基于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多个合同文件。鉴定意见显示,原清单存在大量差量和缺项,且金额较大。同时,部分工程变更已有四方签字确认的签证支持。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了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关于增加漏项及变更部分工程款的请求。安阳中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虽然合同约定为固定价格,但该固定价格是建立在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合同文件基础之上的。鉴定意见中的原清单差量、缺项费用,均在工程招标清单项目中未显示,且清单缺项、差量金额较大;……一审判决对上述造价予以计取并无不当……”

  再审阶段:

  发包人不服生效判决,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再审法院对问题的考量角度发生了变化,更侧重于合同的明确约定和当事人的事后确认行为。再审判决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采用固定价,承包范围是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全部建筑安装工程,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在……合同约定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其认可的合同外增加工程量工程款部分应承担责任。”最终,再审法院并未完全采纳原审依据鉴定报告确定的漏项金额,而是主要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已经确认的(例如通过签证等形式)合同外增加工程款部分来计算欠付金额。

  后续发展:

  该案再审判决作出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再审判决适用法律可能存在错误,依法提起了抗诉。这使得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固定总价合同下清单大量漏项的处理原则,继续引发法律界的深入思考和讨论。混凝土浇筑工程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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