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工程结算方式▲检察院抗诉意见深度解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造价为“一次性包死价”时,鉴定意见中所指出的原投标清单存在的工程量差量及缺项所对应的造价,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以及最终应由何方承担此项经济责任。
检察机关在抗诉意见中提出了鲜明的观点:原审判决判令由承包人(紫通公司)单独承担原投标清单差量及缺项造价,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其理由层层递进:
首先,固定总价合同的成立与执行,应当以一个清晰、明确的工程量范围为前提。本案纠纷的根源,恰恰在于涉案工程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与作为施工根本依据的施工图纸之间,存在显著的不一致。在建设工程领域,通行的规则是“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在理想状态下,工程量清单应与施工图纸严格对应。然而,本案由于招标阶段工程量清单编制与施工图纸脱节,直接导致了投标清单出现工程量差异和项目遗漏。对此,作为工程的招标方和发包方,西柏涧村委会负有不可推卸的首要责任。
其次,从合同关系与事实履行来看,实际施工人李保富履行施工义务所依据的合同内容,与西柏涧村委会和紫通建筑公司签订的总包合同内容是一致的。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增加和变更,西柏涧村委会是知晓并予以认可的。工程竣工后,西柏涧村委会也已实际接收并使用该工程。作为工程的最终所有人和实际受益人,西柏涧村委会理应承担相应的工程价款支付义务。法院认可工程结算单
最后,抗诉意见指出,在原审承包人紫通公司不存在重大过错,且未对发包人西柏涧村委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原审判决采用两种不同的标准来认定工程造价,实质上导致了紫通公司被迫承担了本应由工程所有人和受益人西柏涧村委会承担的工程款。这种做法,既有违“谁受益,谁担责”的基本法理与常情常理,也与建设工程领域普遍认知和交易习惯相悖,显属不当。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意见
针对这一争议焦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权威认定:
关于清单缺项、工程量差量所对应的工程款应由谁支付的问题,河南高院明确指出,尽管案涉合同属于固定总价合同,但必须考虑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2条的强制性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因此,对于清单中缺项的部分,虽然工程量清单中未曾列明,但施工图纸中明确存在,且实际施工人李保富已经按照图纸完成了该部分施工,那么,由此产生的费用理应由发包人西柏涧村委会承担。
▲裁判要旨提炼
即使在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对应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的前提下,若招标工程量清单本身存在项目遗漏,对于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漏项工作,发包人仍应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泰州高速工程纠纷结算
【观点4】合同明确约定固定总价包干图纸范围,清单漏项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案例索引:(2021)豫民申4443号
判决原文精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再审审查案件中认为:“关于申请人(钢电公司)所主张的,因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不符而产生的工程量差价问题。经查,钢电公司与西柏涧村委会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工程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形式,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总价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承包范围明确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本案中出现的清单缺项以及少量的工程量差异,均是源于施工图纸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根据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设计图纸范围进行施工并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因此,钢电公司现又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主张清单缺项和工程量差异部分的工程款,明显与合同上述约定相抵触。生效判决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处理正确,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升华:
当施工合同明确约定采用固定总价,且该总价对应的承包范围已涵盖施工设计图纸内的全部工作内容时,因施工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导致的清单项目遗漏或工程量差异,应视为其风险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之内。承包人要求就此调整合同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抗震支架工程结算书
【观点5】合同约定工程量由承包人自行测算确定,清单缺项风险自负
案例索引:(2018)粤19民终10803号
判决原文精要: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招标人科维公司在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载明:“投标人将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图纸(包括设计说明书和设计人员选用的标准图集)、结合现场踏勘情况以及自身的施工经验,按照工程量计算规则自行确定工程量……”同时规定:“全部工程造价按下列约定计算:根据招标文件所述的要求,参考《初步设计》和发标图纸、澄清函告以及对施工现场的踏勘了解,承包人负责增补校核该工程量,并经充分的评估后约定计算”。这些招标文件内容充分证明,投标人中国能源集团广东公司在投标前已经清楚知悉,涉案工程的合同价款及工程量是其综合考量招标文件、图纸、现场踏勘等多种因素后自行确定的,并非单纯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来锁定工程量范围。
此外,《土建部分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承包范围”部分约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构)筑物一览表显示的“子项名称”,同时明确:土建施工范围及内容如有任何遗漏,将以土建招标书、澄清函告、投标书以及经发包方确认的、上述承包范围内的可作正式施工的施工图所包含的工作内容作为补充。承包人中国能源集团广东公司虽确认已按正式图纸完成施工,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施工内容超出了正式施工图纸的范围,也未能证明所主张的漏项工程属于合同第31条约定的可以变更工程款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招标文件的明确指引和施工合同的具体约定,正式施工图所包含的内容均应被视为包含在固定的施工范围与合同总价之内。因此,中国能源集团广东公司要求科维公司支付工程量清单缺项价款、合同范围外增加项目价款等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与事实支撑,法院不予支持。隐蔽工程没验收结算
裁判主旨深化:
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若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承包人基于初步设计图纸、现场踏勘及自身经验自行计算并确定工程量,则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工程量计算风险。出现清单项目遗漏时,应视为该部分费用已由其分摊在投标报价之中,承包人再行主张缺项价款的,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索引:(2020)川1529民初639号
判决原文精要: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固然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其性质属于行业计价标准,不能直接作为判定合同条款效力的唯一依据。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土石比(包括取石场)由承包人经现场踏勘后仔细分析确定,并在土石方工程报价中综合考虑,无论最终开挖结果如何,不再调整土石比。’该约定内容具体、明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承包方湖南三公司在进行土石方开挖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具体的开挖方式。但无论其选择何种方式(包括可能成本更高的爆破方式),在合同明确约定不再调整土石比的前提下,其对应的工程量价值已被锁定在合同总价内。因此,因采用爆破方式开挖而产生的额外成本费用,不应转由发包人兴库公司承担。”
裁判要旨延伸: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管理性规定,一般不直接否定当事人之间关于工程量计算风险分配的特别约定。当合同明确将特定工程量的测算、确定风险分配给承包人时,承包人应受此约束,不得以规范中的原则性规定为由,在出现对其不利的工程量差异或漏项时要求调整价款。已完成结算的工程
【观点6】合同转嫁清单责任条款,未必能完全免除发包人核心义务
案例索引:(2015)苏中民终字第03223号
判决原文精要: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尽管本案招标文件以及后续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均明确约定:‘投标人未在开标前及时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则视为已确认清单内容已完全覆盖图纸所有工作’。然而,此类约定实质上旨在免除或减轻招标人(中信公司)作为发包方本应承担的、保证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心义务与法定责任。投标人文正公司在投标过程中,确实存在对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一致性审查不够严谨的过失,但导致问题产生的首要和根本原因在于招标人中信公司未能提供准确、完整的清单。不能因投标人的次要过失,而完全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因此,对于‘特制线性地埋灯工程’部分,因招标图纸要求与工程量清单列项之间存在的明显差额,中信公司理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价款补偿。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工程量和相应单价计算出的补偿金额398,554.18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要旨辨析:
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试图通过格式条款将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完整性的全部责任转嫁给承包人的约定,可能因过度免除发包人核心责任而被认定為不尽合理。即使存在此类约定,若清单错漏明显,且主要源于发包人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准,法院仍可能依据公平原则和过错程度,判令发包人对重大漏项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如何填写工程结算表
【观点7】清单严重错漏超出合理范围,依诚信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
案例索引:(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12号
判决原文精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极具指导意义的判决:“根据信某公司出具的权威鉴定意见,黄冈中学广州学校一期工程根据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其对应的公允市场造价为72,800,976.25元。这与工程招标时依据的工程量清单所对应的总价46,501,100元相比,差额高达26,299,900.32元,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漏量比例达到了惊人的56.55%。关于双方当事人在此次重大清单错漏事件中的过错问题,一审法院已进行了极为详尽、充分且有说服力的论述,本院表示赞同并予以引用。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是当前建设工程领域的主流方式。鉴于工程量清单确定工作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高度专业性,招标人编制的清单难免会出现一定程度的错漏。对此,招投标双方本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对这种可能存在的、在合理范围内的错漏风险进行事先分配。
然而,这种风险分配的前提是错漏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力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清单错漏,以共同维护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交易秩序。本案中,发包人未能履行其作为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尽的审慎义务,将远超合理范围(漏项漏量高达56.55%)的重大错漏责任,试图通过合同条款全部转嫁给承包人承担,这种行为不仅直接违反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更严重违背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原则。
反过来看,承包人作为专业的建筑企业,同样负有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慎核查的义务,应及时发现并指出清单中存在的明显、重大的错漏情况。承包人对于如此巨量的错漏未能发现和提出异议,也与其作为专业公司的能力水平和应尽的诚信义务不相符合。
综上所述,本案工程量清单的错漏程度已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表明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均存在过错,且均未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因此,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为弘扬诚信原则并平衡双方利益,判令发包人黄冈中学广州学校向承包人广州二建公司补偿工程量清单错漏差价12,306,000元,该处理结果公允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任何一方主张完全由对方承担全部差价损失的上诉请求,均缺乏充分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天镇工程预结算咨询
裁判主旨升华:
当工程量清单的错漏程度远超行业可接受的合理范围时,简单地依据合同约定将全部风险判由承包人承担,可能显失公平并违背诚信原则。人民法院在此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错漏的严重性、合同条款的合理性等因素,酌情判令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因重大清单错漏造成的差价损失。这体现了司法裁判在尊重合同自由的同时,注重维护实质公平和引导市场诚信的价值取向。
▲总体趋势与律师建议
综观上述来自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的多份判决,我们可以梳理出以下总体趋势:
1.合同无特别约定时:在施工合同未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的责任归属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倾向于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认定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应由提供清单的招标人(发包人)承担。因此,若出现缺项漏项且承包人已实际施工,即便是总价合同,也通常应当相应增加工程款。
2.合同有明确风险分配约定时:当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对清单缺项漏项负责,或约定工程量由承包人自行确定,或明确固定总价对应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时,人民法院的主流意见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在此情境下通常不被认为足以否定当事人之间关于风险分配的特约效力。金地集团工程结算如何
3.司法的衡平与裁量:然而,司法实践并非铁板一块。在特定情况下,尤其是当清单错漏异常严重、超出合理范围,或者合同条款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时,部分法院会基于《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严格按合同约定判案的结果进行调整,可能判决由发包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漏项价款,或者由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最终律师视角总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其施工内容和工作范围通常由发包人提出和确定。因此,从法理上讲,对界定工作范围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是发包人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发包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将此项责任与风险转移给承包人,只要该约定内容明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约定本身通常是有效的。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多数判决也倾向于认可这类风险转移条款的效力。
但是,法律的适用并非机械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会基于维护实质公平、保障交易安全、弘扬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在特定案件中对过于严苛的风险分配条款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整,以避免出现显失公正的结果。这提醒我们,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都应本着最大的诚信原则,审慎履行各自的义务——发包人应尽力提供准确、完整的招标资料(包括清单和图纸),承包人则应尽到专业机构的审慎核查责任。双方共同努力于前端减少漏项漏量的发生,远比事后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更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和双方的长期利益。浙江工程竣工结算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