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司法鉴定收费多少▲人工费
〔1〕未约定人工费调差的,法院是否能够根据人工费调差文件进行调差?
答:未约定人工费调差的,可以根据人工费调差文件进行调差。人工费属于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时,即使合同未就人工费调差作出约定,也不意味着人工费一定按原合同标准固定不变,法院仍会结合计价规范和相关文件判断是否应予调整。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682号裁定书:(一)关于应否对人工费进行调整的问题。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规定:“其中,第…3.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第3.4.2条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二)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不过承包人对人工费或者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由上述规定可知,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价格调整部分未就人工费调整的风险承担作出约定情形下,并不当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合同价款中的人工费标准对案涉工程进行取费,还需要考察省级或者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是否影响合同价款调整。司法鉴定必要性
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29号)关于“人工费指导价属于政府指导价,不应列入计价风险范围”的规定可知,案涉工程人工费调整需要依据施工期间政府颁发的人工费指导价进行调整。所以,鉴定机构金鼎公司将2#楼和6#楼及地下车库工程人工费价差506843.05元计入变更工程造价,并无不当,聚尔溢公司提出的该费用不应计入变更工程造价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该案例表明,人工费指导价属于政府指导价,不应被简单归入承包人的计价风险范围;在合同未约定人工费调差的情况下,如果主管部门发布了人工费调整文件,法院可以依据该文件进行调差。
(2020)最高法民终849号判决书:(4)关于人工费调差,广厦公司主张不应执行陕建发(2013)181号文件。本院认为,承包协议约定人工费如有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约定部分除外),并且,双方并未就人工费作其他约定,一审判决按照双方在新文件施行前对工程量进行统计确认的事实,结合承包协议的约定和文件的规定,推定双方同意执行该文件,以及采信鉴定机构计算的调差金额,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该案例说明,如果合同约定“有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则人工费调差更有依据;即使约定不够明确,法院也会结合双方履行行为和文件施行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司法鉴定所人员配置
〔2〕案涉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法院是否能够参照合同约定和案涉工程所在地区标准进行人工费调差?
答:人工费调差约定无效的,仍然能够参照约定进行调差。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导致其中关于价款调整的约定完全失去参考价值,法院可以结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当地造价调整规定,参照适用相关约定进行调差。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42号判决书: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政策性调整、造价管理部门调整价格的属于工程价款调整范围。案涉合同尽管无效,不过这个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参照适用,把案涉工程的人工费依据青海省的造价调整规定予以调整,并无不当。所以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全案证据情况,认定案涉工程造价应当为356767813.87元(329874156.18元+8939306.89元+17954350.8元),并无不妥。该案例表明,合同无效后,关于政策性调整和造价管理部门调整价格的约定,仍可作为参照依据;人工费按照当地造价调整规定予以调整,符合双方真实意思和工程实际。司法鉴定报告赋码
〔3〕未约定人工费调差,且国家定额对于公路工程人工费调差未有作出规定的,法院是否能够参照地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定额规定计算人工费调差?
答:可以。在国家定额对公路工程人工费调差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参照地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定额规定计算人工费调差,以适应工程实际情况。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判决书:工期延误是客观事实,在国家定额对公路工程人工费调差未有作出规定的情形下,鉴定机构参照相关的规定计算调差符合相关规定和客观实际,一审采信鉴定意见,并无不当。该案例说明,当国家定额对某一专业工程的人工费调差缺乏明确规定时,参照地方相关定额规定计算调差,符合客观实际和裁判实践。
▲管理费(转包利润)
〔1〕挂靠人出借资质,且参与了工程管理的,是否能够根据约定取得管理费?
答: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挂靠人出借资质并参与工程管理的,能否取得管理费,关键看其是否实际参与了工程管理、合同如何约定以及合同效力等因素,实践中存在不同裁判结果。司法鉴定双方共同申请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954号裁定书:按照《劳务分包协议》约定,西北公司根据每次收到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95%向煜塬公司支付劳务费。这条内容属于双方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内容之一,如前所述,可以参照适用。在原审中,煜塬公司认可西北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代付工人工资、支付塔吊费、打桩费,参与工程结算等行为,证明西北公司参与了工程管理。原审判决参照双方合同约定,扣除5%管理费,根据世纪城投资公司支付给西北公司工程款的95%计算西北公司应付煜塬公司工程款,并无不当,而且不存在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该案例表明,挂靠人如果实际参与了工程管理,并有代付工资、支付机械费、参与结算等行为,法院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持其管理费。
(2020)最高法民申6228号裁定书:一、二审判决已经根据工程总造价3.5%计算了东阳公司管理费。东阳公司与何某、刘某之间系挂靠施工关系,何某、刘某并不具有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双方之间签订的《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合同》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以,东阳公司依据这个无效合同主张剩余管理费等费用,其诉请显然不能支持。该案例说明,挂靠施工关系下合同无效的,出借资质一方依据无效合同主张剩余管理费,往往难以获得支持;管理费是否支持,还需结合合同效力、实际管理行为和费用性质判断。
〔2〕转包人未提供工程管理的,是否能够参照约定主张管理费?
答:不可以。转包人主张管理费,应以其实际参与工程管理为前提;未提供工程管理服务的,不能仅凭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公安司法鉴定的问题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八冶公司、八冶西宁分公司为专业建筑施工企业,其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存在着明显的过错,八冶西宁分公司与李某初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合同,其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参与了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而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材料发票跟本案的关联性,其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该案例表明,转包人如果无法证明其实际参与了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其主张管理费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难以获得支持。
〔3〕转包人提供了工程管理的,是否能够参照约定主张管理费?
答:可以主张管理费。转包人实际提供了工程管理服务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根据《复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每月结算款中要扣除业主结算工程款的3%管理费用,双方在2015年5月20日的《对账备忘录》中亦是明确应当扣除管理费,川越公司主张不应计取管理费的理由不能成立。该案例说明,合同对管理费有明确约定,且双方在对账备忘录中再次确认应当扣除管理费的,转包人主张管理费具有合同和事实依据。
〔4〕转包利润,转包人是否能够参照约定取得?
答: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2.27)》可供参考,该意见第28条规定,转包利润法院可以收缴。转包利润的归属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转包人不能因违法转包获取利润,有的法院则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作出不同处理。总体来看,转包人主张转包利润,法律依据并不充分,且可能面临利润被收缴的风险,实务中应结合合同效力、转包人实际投入和当地司法意见综合判断。临沂司法鉴定的地方